广州公共汽车,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09修订)
本文目录索引
- 1,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09修订)
- 2,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
- 3,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20修正)
- 4,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15修正)
- 5,广州公交车 都是无人售票的吗?什么二三四 元的公交车 只要上车就是4元?做4-5站地也是四元?
- 6,广州公交车最早班是几点
- 7,广州一共有多少公交公司?
- 8,广州有多少个公交公司?
1,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0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秩序,保障客运安全,提高客运服务质量,维护乘客、从业人员与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行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电车规划的制定、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线路的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电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核定的编码、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供公众乘坐的汽车电车。
本条例所称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的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停车场、维修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专用道、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以及供配电系统等设施。第四条 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快捷、政府扶持的原则,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衔接。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要求,加大对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的资金投入,在公共汽车电车线路运营和客运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
本市适度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具体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城乡规划、市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税务、环境保护、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公安、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公共汽车电车专项规划和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公共汽车电车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在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中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客运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场站和线路布局、车辆和设备配置、专用道、无障碍设施配置等内容。
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站场建设计划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固定资产的投资计划。第七条 制定公共汽车电车专项规划和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应当遵循适度超前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原则,适应城乡一体化、城际协调发展的需要,与其他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合理衔接,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运行效率。第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公共汽车电车专项规划草案和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计划草案的过程中,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形成草案后,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计划。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优先、合理安排客运服务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第十一条 下列工程项目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时,应当按照规划技术标准同时对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进行规划设计或者预留用地:
(一)新建或者扩建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车站、航空港;
(二)大型的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商业区、旅游景点、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
(三)一万人以上的住宅小区;
(四)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以及需要设置客运服务设施的公路。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工程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时,应当核查公共汽车电车专项规划和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并将审定结果抄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工程项目配套的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除由主体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外,其他配套站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城乡规划、市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建设单位应当保障配套站场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和枢纽站的建设。
2,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客运交通秩序,保护服务设施完好,保障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汽车电车(含小公共汽车),是指在本市市区按照编码固定线路行驶、沿线设置停靠车站、供公众乘用的城市公用事业客运车辆。本条例所称的服务设施,是指车辆、车站、站牌、候车亭、保修场、配电设施、站务用房等。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的编制、服务设施建设与保护,以及营运、保修、使用公共汽车电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一管理、服务公众、安全运行的原则。第五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设、规划、市政、公安、交通、工商、税务、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公共汽车电车站场、线路、运力等。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制定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计划,按照公共客运交通优先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公共客运交通专用车道、港湾式停靠站等客运服务设施。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计划纳入本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七条 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及服务设施建设计划,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编制,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道路交通规划及客流量,合理安排公共汽车电车的运力。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汽车电车停车场、车站、保修场等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标准预留。未经有关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第九条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和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地铁总站、航空港和大型的商业区、旅游景点、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工程项目在规划、建设时,必须同时规划、建设公共汽车或者电车站场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其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概算。第十条 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其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意见。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一条 公共汽车电车营运线路设置和调整,应当符合公共汽车电车线网规划。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的设置和调整,应当方便乘客乘车和转乘。中途车站的站距,一般为500米至800米。在同一中途车站停靠的线路,不得超过12条。第十二条 常住人口在一万人以上、有公共汽车电车站场和通达站场道路的住宅区域,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公共汽车或者电车线路。第三章 资质管理第十三条 公共汽车电车线路实行专营权管理制度。公共汽车电车线路专营权,由招标投标方式取得,其专营权受法律保护。经营者通过前款规定取得的专营权,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及其所属车辆的配套保修业务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营权;(二)有相应的经营规模,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完好的保修设备和合格的从业人员;(三)有符合规定的服务设施和固定场所;(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从事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及其所属车辆的配套保修业务的,应当向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者进行资质审查,对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发给公共客运资质证书。申请者凭资质证书分别向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开业手续。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及其配套保修业务。第十六条 经营者需要停业、歇业或者变更注册项目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报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停业的,应当办理注销有关证照手续。经营者领取营业执照满九十日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停止经营活动的,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收回资质证书。第十七条 非公共汽车电车营运车辆不得在本市区从事公共汽车电车营运业务。非公共汽车电车营运车辆,不得在公共汽车电车线路沿途站场(车站)停靠或者上下客。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十八条 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经营业务,包括定线编码及市区内包租、租赁车辆的营运服务。经营者必须按照核准的线路营运,不得擅自改变或者中断。临时设置或者调整营运线路的,应当向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公安交通部门应当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答复。调整、终止营运线路的,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于实施前七日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 经营者在线路投入营运前,应当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报请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线路行车作业计划,应当对行经路线、停靠站点、开(收)车时间、配备车辆数、车辆发车时间间隔等作出规范。第二十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公共汽车电车营运管理规定,并接受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二)按照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核准的行车作业计划和要求,组织运行;(三)执行本市公共汽车电车服务规范和标准;(四)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运价标准,使用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核准的统一票据;(五)定期向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填报营运统计报表。从事公共汽车电车配套保修业务的,应当执行有关行业标准和工艺,对营运车辆严格执行保修和审验制度。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服从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调派用车:(一)市人民政府发出应急用车指令;(二)抢险救灾;(三)客流集散点运力不足。第二十二条 投入营运的公共汽车电车车辆,必须持有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未取得营运证的车辆,不得在本市从事公共汽车电车营运。第二十三条 公共汽车电车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上岗培训,经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发给上岗证件。经营者不得安排未取得上岗证件的人员从事公共汽车电车经营服务。第二十四条 营运证和上岗证件实行年审制度。营运证和上岗证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得伪造、冒领、重领、转借。第二十五条 公共汽车电车营运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客运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遵守公共汽车电车服务规范,服从调度;(二)按照核定的营运线路,在规定的车站上下客,不得越站或者在车站滞留候客;(三)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安全文明行车;(四)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和使用证照;(五)不得拒载、拉客、中途逐客;(六)按照核定运价标准收费;(七)车辆在运行中由于临时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安排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营运车辆;(八)协助、配合公安部门查处在公共汽车电车上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十六条 乘客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应当遵守公共汽车电车乘车规定。公共汽车电车乘车规定,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公共汽车电车从业人员的服务,应当受到社会尊重。第二十七条 禁止使用伪造、涂改、假冒、过期的乘车票证。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投诉。投诉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证据。经营者应当接受和受理乘客的监督和投诉,并配合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管理制度,设置投诉专用电话,接受乘客投诉和社会监督。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值勤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条 住宅区域、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地铁总站、航空港、大型商业区、旅游景点、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配套的公共汽车电车站场,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实施管理。前款站场,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确需改变使用功能的,必须经有关法定程序批准。第三十一条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汽车电车站场(车站)划定车道标线,设置站牌、指示牌等标志,保持站场设施完整。公共汽车电车站场(车站),应当以所在道路、标志性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文物古迹的标准名称冠名。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核定的公共汽车电车线路、车型及车辆数,合理配置客运服务设施。经营者未经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调整、拆除、占用站场(车站)等客运服务设施。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侵占公共汽车电车服务设施;(二)在电车架线杆、馈线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和堆放、悬挂物品;(三)覆盖、涂改公共汽车电车站牌、标志牌和客运交通标志;(四)在站场(车站)范围内,停放其它车辆、设置摊点、摆放物品等;(五)其他危及公共汽车电车服务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三十四条 公共汽车电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服务设施、服务标志符合营运规定要求。第三十五条 在公共汽车电车站场(车站)、车辆上设置广告,应当按照规定位置设置,不得覆盖车辆标志等服务设施。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营运,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罚款;(四)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并可责令其停业;(五)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分别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者吊销营运从业人员的有关客运证照;(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经营者按违规人数每人处以二百元罚款;(七)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八)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所列有关条款规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损坏公共汽车电车或者服务设施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撤销其专营权。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3,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秩序,保障客运安全,提高客运服务质量,维护乘客、从业人员与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行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电车规划的编制、服务设施建设维护、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电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核定的编码、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供公众乘坐的汽车电车。
本条例所称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的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停车场、维修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专用道、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充电设施以及供配电系统等设施。第四条 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快捷、政府扶持的原则,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衔接。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加大对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的资金投入,在公共汽车电车线路运营和客运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运营、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具体办法由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制定。
本市适度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具体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客运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越秀、荔湾、海珠、天河、黄埔、白云等区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番禺、花都、南沙、增城、从化等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区所属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房屋、城乡规划、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生态环境、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修改公共汽车电车专项规划和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公共汽车电车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在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中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客运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场站和线路布局、车辆和设备配置、专用道、无障碍设施配置等内容。
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站场建设计划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固定资产的投资计划。第七条 制定公共汽车电车专项规划和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应当遵循适度超前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原则,适应城乡一体化、城际协调发展的需要,与其他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合理衔接,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运行效率。第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公共汽车电车专项规划草案和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计划草案的过程中,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形成草案后,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公共汽车电车专项规划和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计划。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优先、合理安排客运服务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第十一条 下列工程项目在编制总平面图时,应当按照规划条件、技术标准同时对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进行规划设计或者预留用地:
(一)新建或者扩建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车站、航空港;
(二)大型的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商业区、旅游景点、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
(三)一万人以上的住宅小区;
(四)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以及需要设置客运服务设施的公路。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工程项目的总平面图时,应当核查公共汽车电车专项规划和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并将审定结果抄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工程项目配套的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除由主体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外,其他配套站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城乡规划、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建设单位应当保障配套站场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和枢纽站的建设。
4,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秩序,保障客运安全,提高客运服务质量,维护乘客、从业人员与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行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电车规划的制定、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线路的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电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核定的编码、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供公众乘坐的汽车电车。
本条例所称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的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停车场、维修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专用道、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以及供配电系统等设施。第四条 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快捷、政府扶持的原则,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衔接。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要求,加大对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的资金投入,在公共汽车电车线路运营和客运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制定。
本市适度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具体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客运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越秀、荔湾、海珠、天河、黄埔、白云等区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番禺、花都、南沙、增城、从化等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区所属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城乡规划、市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税务、环境保护、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公安、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公共汽车电车专项规划和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公共汽车电车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在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中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客运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场站和线路布局、车辆和设备配置、专用道、无障碍设施配置等内容。
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站场建设计划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固定资产的投资计划。第七条 制定公共汽车电车专项规划和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应当遵循适度超前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原则,适应城乡一体化、城际协调发展的需要,与其他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合理衔接,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运行效率。第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公共汽车电车专项规划草案和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计划草案的过程中,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形成草案后,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计划。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优先、合理安排客运服务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第十一条 下列工程项目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时,应当按照规划技术标准同时对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进行规划设计或者预留用地:
(一)新建或者扩建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车站、航空港;
(二)大型的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商业区、旅游景点、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
(三)一万人以上的住宅小区;
(四)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以及需要设置客运服务设施的公路。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工程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时,应当核查公共汽车电车专项规划和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并将审定结果抄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工程项目配套的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除由主体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外,其他配套站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城乡规划、市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建设单位应当保障配套站场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和枢纽站的建设。
5,广州公交车 都是无人售票的吗?什么二三四 元的公交车 只要上车就是4元?做4-5站地也是四元?
2元的车通常是在市区走的,所以跨越的地方不远价格也不贵。通常总站数不会超过30个。
3元的车是走郊区的。例如从广州市区到花都的车就是3元的。这些车的路途比较远,总站数会超过40个,而且每个站的间隔较大。
4元的车是有分段收费的。例如517,从总站上是4元,农讲所起3元,烈士陵园起2元。所以你所说的坐4-5个站都是4元或许是从总站上的吧。
6,广州公交车最早班是几点
市区有些地方一天24小时都运营。 正常运营时间都是五点半,六点左右开始。 晚上九点半十点左右。 夜1路 (东山总站(东华北路) 首班车21:40 末班车6:10 (1:30至4:30中停) 芳村花园总站 首班车21:40 末班车6:10 (1:30至4:30中停))。 夜2路 (东山总站(东华北路) 首班车21:00 末班车01:15 凰岗总站 首班车21:00 末班车01:15)。 夜3路 (石溪总站(工业大道南) 首班车22:40 末班车00:45 凰岗总站 首班车22:30 末班车00:15)。 夜4路 (海珠客运站总站 首班车22:10 末班车00:30 恒福路总站 首班车22:10 末班车00:30)。 夜5路 (黄沙总站(丛桂路)22:10-01:00 05:00-05:40 天平架总站22:10-01:00 05:00-05:40)。 参考资料 广州公交查询网.广州公交查询网[引用时间2018-1-12]
7,广州一共有多少公交公司?
15家!
公交行业情况简介(最新)
加入时间:2005-12-27 访问次数:85
基本情况:目前,我市(不含“两市两区”)共有公交企业15家,其中国有企业4家,合资企业5家,民营企业6家。至2005年12月底公共汽电车接近7960辆,其中电车273辆,LPG清洁能源车辆5340辆,空调车6301辆;万人拥有公交车15.9标车。公交日班线路355条(其中电车线路14条),夜班线路40条。运营线路长度为6852.7公里,平均线路长度为19.5公里。日均客运量512万人次。全市站场总面积65.39万m2(含停车场、保养场),共有公交总站336个。
主要管理措施
●优化公交线网,完善公交网线布局
经2003年至今的全市公交线网调整、夜班线路规划调整、大学城公交线路规划开行、南沙公交线网规划开行等工作,共计规划线路121条,调整线路106条,市区公交线网不断完善,已基本覆盖市内各行政区域、商业区、居住区及各主要村镇,市区绝大部分可通行公交车的路段基本有公交车经行。
●更新、完善公交候车亭,打造城市流动风景线
从2003年开始按照“建设一片,理顺一片,管好一片”的原则,分6个阶段对全市公交候车亭进行改造建设,截止目前共完成了 3152座候车亭新型候车亭建设与改造。
●优化调整公交站点,缓解交通压力
截至目前,共优化调整了中山大道、黄埔达到等21条主干道及洛溪地区、科学城等4个区域的公交站点,共调整站点235个,站点平均站距更为合理,市民出行更为方便,对道路交通秩序影响进一步减轻。
●打破线路经终身制,实施公交线路经营权
制定公交授权经营制度,由政府统一授予8年公交线路经营期限,并与15家企业355条线路签订了《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权授权书》,每年对线路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继续经营,完善了市场进退机制。
●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监管,大力提升服务水平
◎加强“硬件”建设。加快公交车辆的更新速度,目前共有空调公交车辆6301辆,占有率达到79.2%;加强车辆营运技术管理,规范公交车车身广告、解决公交车厢内异味问题;大力推进公交车辆清洁能源应用,共有5340辆公交车使用LPG,占有率达到67.1%。
◎加强“软件”建设。严把从业人员准入关,所有新进入公交行业服务的驾驶员均要参加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采取的运政稽查、服务质量督查、企业互检互查、企业自检自查等“四级检查制度”,加强日常服务质量监管力度;建立驾驶员信用档案,对违章次数较多的驾驶员纳入重点监管。
●加快行业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
全市所有公交车辆使用“羊城通”收费系统,目前羊城通的发行已超过400万张; 300多辆公交车辆已使用GPS系统;部分线路实现了电子站牌的显示、LED显示屏和电子报站
8,广州有多少个公交公司?
据我所知有以下的
广州市一汽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二公共汽车公司、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广州市电车公司、广州恒通巴士有限公司、广州冠忠巴士有限公司、广州市新福利巴士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广州珍宝巴士有限公司、广州白马巴士有限公司、广州马会巴士有限公司、广州市溢通巴士有限公司、广州兴华巴士有限公司、广州荣泰巴士有限公司、广州新世界巴士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