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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作业1 绪论和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
一.填空题
1、法律现象 2、具体 具体 一次性 3、某一类 某一类 重复性 4、自发 自觉 个别 一般
5、国家 6、国家强制力 7、法的阶级统治职能 法的社会公共职能 8、保护 9、经济基础 阶级意志 10、 历史传统 外部特征
二 、单项选择
1、B 2、B 3、D 4、C 5 、D 6、B 7、B 8、A 9 、D 10、A
三、多项选择
1、AB 2、BCD 3、BCD 4、ABCD 5 、A ? 6、AD 7、AD 8、ABCD 9 、BD 10、BCD
四 、名词解释
1、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学体系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研究社会的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所研究的范围也就十分广泛,从而形成若干分支学科。这些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知识系统就是法学体系。
2、法理学是在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
3、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收(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段)意志,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具有普通的约束力的规范体系。它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
4、法的价值,即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五、小组讨论题:
习惯与法的区别与联系
小组讨论记录表
小组成员
张三 李四 王五 赵六 丁七 钱八 崔九 姜十
小组长
张三
讨论人员
张三 李四 王五 赵六 丁七 钱八 崔九 姜十
讨论时间
2008年11月8日下午 (南教学区教学楼301教室)
讨论主持人
李四
自我发言提纲
一.法与原始习惯的联系
法与习惯都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法与原始习惯有着一定联系,法由原始习惯演变而来,是原始习惯的延续,法与原始习惯在内容上却存在着历史的连续性。
二.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二)两者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不同。(三)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四)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五)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其它人发言摘要
王五发言摘要:习惯是指人们在长时期逐渐养成的,一种不易改变的思维倾向、行为模式和社会风尚。习惯和习惯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有得到国家认可的习惯才能成为习惯法。也就是说,我们一般所讲的习惯,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是法的一种渊源。
赵六、丁七发言摘要:(1)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原始社会的平等、没有阶级的社会关系,因此,原始习惯不带有阶级性;法是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以后产生的社会规范,它恰恰反映了阶级社会的社会关系,法是具有阶级性的。(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反映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着氏族部落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而法则反映在政治、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由代表氏族或部落全体成员利益的自治组织,整个氏族社会以舆论或其他形式形成的;而法则是由国家这个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组织知道或认可的。(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靠传统、习惯的力量和整个社会的影响来保证实施的;而法的实施则必须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5)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限于在有血猿关系的本氏族、本部落内生效,而无论他们在哪个地区;而法则是在国家主权所及的领域内生效。这一点也反映出法与国家的内在联系,因为国家正是按照地域来划分居民的。
钱八、崔九发言摘要: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各种各样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法是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的社会规范
马克思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 法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也就是为人们的行为规定了模式、标准和方向。概括性是指法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和事,在同样的情况和条件下,法律可以反复使用。可预测性是指人们通过法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的态度和产生的法律后果,因为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从而成为评价人们行为合法不合法的标准。(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点之一。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方式和途径。所谓“制定”,是指社会生活中原来没有某种行为规则,立法者根据需要,通过相应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出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来体现这种行为规则。所谓“认可”,是指社会生活中原来已经存在着某种行为规则(如道德、习惯、宗教、礼仪等),国家以一定形式对其加以承认并且赋予其法律效力。无论是制定还是认可,都与国家权力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都体现着国家的意志。(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权能。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法通过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社会规范的实施都需要某种力量作保证。但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统治阶级为了法的实施,依靠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器,迫使社会全体成员一体遵守。在任何国家,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因此,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但是,法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是从法的“最后一道防线”意义上讲的,并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法得以实现的惟一途径。
姜十发言摘要:我完全赞同刚才几位同学的发言。
法理学作业2
一、名词解释
1、一国两制是我国为解决和平统一问题而实行的制度。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
2、法律调整是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3、法制:法制是以法为核心的某国、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包括现行法以及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法律实践。通常有两种意思,一种认为法制是指法律和制度;一种认为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而法律制度既可以指某国某地区法律、法规的总和;一是指某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4、法治:是运用法律这样的实体工具来管理国家的原则,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5、民主:民主的含义则是指一种国家制度。是指一定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有事物的国家制度。民主的原意是一种与个别人专制独裁统治不同的,实行"多数人统治"的国家形式。"多数人的统治"是指在统治阶级范围内的多数人。教材上讲到的"民主",首先是指它的本意,即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通常又叫"民主制"。是一种与专制制度相对立的国家制度。
6、法律意识是社会意志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7、法律文化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的总和。
二、问答题
1、一国两制的含义
一国两制是我国为解决和平统一问题而实行的制度.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一国两制实行后,大陆的法仍然保持社会主义的本质不变,而港、澳、台保持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不变,而且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因此,当代中国的法就其本质来看,出现了一国两法的独特情况.但是一国两制条件下,一个国家两种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同于历史上存在过的一个国家两种法律制度的情况。我国现阶段一国两制条件下出现的本质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再是相互排斥对抗性的关系,而是长期并存,互利互惠,互相促进,共同繁荣发展的关系。总之,一国两制不会改变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不会改变中国法的主体部分的社会主义本质;当代中国法主体的社会主义本质,也不会改变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的本质。
2、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
(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反映了法作为以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的调整器的特殊规律性。这一原则不仅指权利的平等,而且包括义务的平等。这一原则和公民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一致性。这一原则既体现在法的创制过程中,也体现在法的实施过程中。
3、政策与法律的联系与区别
社会主义法律和党的政策的联系: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社会主义法是贯彻党和国家政策的法律武器。
社会主义法律和党的政策的区别:(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政策是党组织制定的,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2)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政策是通过思想工作、说服教育、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以及党的纪律保证来实现,党的某些政策并非对每个公民都具有约束力。(3)法律是由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政策未被制定或认可为法律规范之前,是由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表现的。(4)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和详尽,它不仅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而且还规定了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政策一般比较原则和概括。(5)法律比较稳定。政策比较灵活,变化较快。
4、道德与法律的联系与区别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
道德与法律的的区别:(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5、法制与法治的联系与区别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6、如何培养和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要增强公民法律意识,主要应在端正普法指导思想,深化普法教育,加强法律防范意识,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从源头抓好普法工作,舆论宣传工作等六方面下功夫。(具体由自已适当展开阐述。)
法理学作业3
第三编 法的创制 第四编 法的实现
一、名词解释
1、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2、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3、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系统的统一整体。
4、法的部门是指对一个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5、法的渊源(形式渊源)仅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6、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7、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
8、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9、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0、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二、问答题
1、我国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
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在法的制定的整个活动中贯彻始终的行为准则,它是指导思想的规范化和具体化,是指导思想体现的形式和落实的保证。
我国社会主义的立法,一般来说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3)总结国内实践经验和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4)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5)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6)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7)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肃性与及时创、改、废相结合的原则。
2、法的制定程序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广义的立法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在制定、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各种规范性文件和法律规范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狭义的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会)在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我国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的程序是:
(1)法律案的提出这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的第一阶段。所谓提出法律案,就是根据有关规定,享有相应职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全人大或常委会提出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议案。这里的“法律”是狭义上的,不包括宪法。因为,宪法的修改有特别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议。”
(2)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是立法程序中关键性的阶段,也是立法程序的第二个阶段。审议法律案,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已经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讨论。 3.法律案的通过
(3)通过法律案,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表决来决定法律草案能否成为正式法律的活动。这是立法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案都是采用表决通过的方式进行的。
(4)法律的公布公布法律,就是将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用一定方式和形式公之于众。宪法规定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3、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三个因素,假定,处理,制裁。(1)假定:法律规范中关于规范使用的条件的部分。(2)处理: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3)制裁:法律规范中关于违反该规范后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规范。
4、我国的主要法律部门
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1)宪法;(2)行政法;3.民法(民商);(4)刑法;(5)经济法与环境法;(6)诉讼法;(7)军事法;等等。这是对法律的一种分类,分类标准是法律的具体调整对象和调整机制。
5、我国法的渊源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个:(1)宪法 在中国,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追究。(2)法律法律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们这里仅用狭义。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另一类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条件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类法的渊源。(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5)规章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从其制定机关而言可分为:一是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另一种是地方政府规章。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特别行政法依法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外交、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七)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政策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完成一定时期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此外,在法学上一般也认为,习惯应视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在当代中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判例不具有拘束力,不是法的正式渊源之一。但我国应当重视判例的作用。
6、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的要素主要有:(1)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被称为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2)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所指的对象。与权利客体有区别又有联系,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客体主要类别: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3)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核心
法理学作业4
学习心得(严禁协雷同,不少于400字)
关于学习心得的答案问题,由于作业要求规定可以是学习法理学的方法技巧,可以是对某一问题的思考,也可以是对法理学课程的新认识。特别强调的是个人的观点为,不得少于400字,因此请各位自已做一下。注意的是,一要是自已的观点,不与别人雷同;二是确保字数四百以上。
3,法理学开放教育形成性考核作业
作业一 一、填空题 1、法的最基本的两种职能是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2、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体现了法的工具性价值中的____________价值。 3、法在效益与正义之间进行取舍时,体现了法的工具性价值中的____________价值。 4、利益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表现为____________的需要和满足这种需要的措施。 5、“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这句话的作者是____________。 6、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7、当代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____________”来区别个人正义。 8、社会主义法在公平与效益的关系上,采取的____________原则。 9、在不同利益相互矛盾时,在兼顾的基础上,以____________为标准进行协调。 10、法律价值是指作为法所固有的、满足主体____________的价值。 11、法律秩序是____________在社会生活中实现的结果。二、 单项选择题 1、法律调整是一种( )。 A个别性调整 B规范调整 C习惯 D具体性调整 2、社会调整的决定因素是( )。 A自然发展 B社会革命 C物质生产方式 D政治 3、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是( )。 A长老决定 B祭祀 C道德 D习惯 5、法作为法所固有的、满足主体法律需要的价值是()。 A法所中介的价值 B法的工具性价值 C法律价值 D法的社会公共职能 6、自由与纪律在法律上体现为()。 A权利与义务 B允许与禁止 C积极义务与消极权利 D正义与效益 作业二一、填空题 1、____是建立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 2、社会主义过渡时期需要国家和法,归根结底是被____决定的。 3、____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 4、民主革命时期____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 5、中国社会主义法是____和解放初期____的继续和发展。 6、社会主义法是在____的基础上产生的。 7、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革命中的____和____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重要源泉。 8、马克思在《____》一书中,就提到社会主义社会存在法的必要性,论述了法和经济的必然联系。 9、____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正式起点,它承上启下,继往开来,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10、无产阶级革命同一切剥削阶级革命的____不同,不能使旧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 二、单项选择题 1、 社会主义法产生的根本前提是()。 A.实现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 B.消灭私有制 C.消灭剥削阶级 D.无产阶级阶级取得政权 2、人民民主专政的()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的前提。 A.国家机关 B.国家政权 C.国家机关 D.社会组织 3、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一个带有规律性的特点,也的区别于剥削阶级旧法产生的一个重要标志是()。 A.人民群众参加法的创建 B.人民群众的实践经验 C.夺取政权 D.对旧法全盘否定 4、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正式起点是标志是()。 A.1954年宪法 B.1949年9月的《共同纲领》 C.《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 D.《中国土地法大纲》 《现代礼仪》形成性考核作业 第一次作业:(1-2章) 1、谈谈礼仪在现代社会交际中的重要性。 2、礼仪的原则有哪些。 3、什么叫TPO原则,服装在三大场合的要求是什么? 4、礼仪的先行后行原则。第二次作业:(3-4章) 1、为他人做介绍时的顺序。 2、握手的顺序。 3、交谈时的失礼情况。 4、谈谈你对“微笑的魅力”的理解。
4,求电大法学社会实践报告,能当作业的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改革的决定(简称“60条”),有“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还有,“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
然而这些也是最抽象的原则;在中国的现实中,原则越抽象,也就越不可能实施。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政府中的行政部门,掌握着宪法原则和“60条”等基本原则能否“可行”、“可操作”、“可落实”的关键通道。它们会采取各种手段削弱、曲解、拖延和架空这些基本原则。
一,将“60条”的次要原则凌驾于主要原则之上,用次要原则否定主要原则。例如“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相违背,因为国有经济可以获得各种特权,包括垄断权,这就违背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反对垄断的原则。
二,利用“解释”来歪曲“60条”,并塞进部门私货。例如针对“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某官员出来“解释”说,按照旨在保护耕地的用途管制,小产权房仍不合法。实际上,党政机关只是执政党或政府的执行机关,根本没有对法律和党的决议的解释权;具体而言,该官员的“解释”是公然偷换概念,因为“60条”说是“农村集体经营建设性用地”,而非“耕地”。
三,利用技术性理由对抗“60条”。例如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抑制房价的任务,采取限购或限价的手段。实际上,当社会要求“抑低房价”时,应是在不直接干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前提下去推行相关政策措施,如鼓励供给、尤其是保护“小产权房”交易安全的政策;把“市场形成价格”作为行政部门行为的硬约束。
四,是假装改革。把并非改革的、甚至是反改革的举措说成是“改革”。例如“利率市场化”,人民银行2013年7月宣布部分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只放开贷款利率,而不放开存款利率,这只是有利于银行垄断集团的举措,而不是改革。
五,拖延战术。相关行政部门以“条件不成熟”或“还需要做大量工作”加以拖延。一拖就是相当长时间。例如,1993年分税制改革,“作为过渡”,国有老企业税后利润不上交。但2008年上交部分利润,且又被反投回国有企业。到2011年,上交又反投的利润收支相抵竟为负的78.66亿元。一个“过渡”使全国人民近二十年一无所获,还倒贴了许多。
六,我行我素,根本无视“60条”。不少“60条”规定的基本原则,早在更为重要的《宪法》中已有规定,但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违反宪法的行为多是明火执仗,并没有受到丝毫惩罚。如“60条”提出,“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已经在宪法中表述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然而这些年来,不少农村居民的土地产权遭到了侵犯。一些地方行政部门借城镇化之机,以极低补偿夺走农民土地,农民若不同意,就滥用公共暴力将他们驱赶,甚至造成一出出家破人亡的悲剧来。没有哪一个侵犯产权者受到了惩罚。
今天执政党的当务之急,就要寻找落实“60条”明智而可行的道路。避开行政部门各种驾空手段,把“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变成可实施的原则。
可实施,就要有奖惩。没有奖惩,就不是有效的制度,宪法就是一纸空文;“60条”就是空话。
第一,采用否定性句式。“国家机构或个人不得××××”这种句式,可以更好地保障宪法权利。
第二,《宪法》以否定性表述形式,即“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及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制定违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原则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除非有充分理由说明,该法律等是用来弥补市场失灵、并经立法机关同意。”
还有,“非经法律正当程序,政府不得剥夺公民或组织的财产”;“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制定管制价格以代替市场价格形成机制,除非有充分理由说明,该领域的市场定价机制失灵,且经立法机关同意”;以及“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创立和颁发垄断权,除非有充分理由说明,该垄断权的创立是合理的,且经立法机关同意。”
第三,以上述否定性宪法条款为依据,修改已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电信条例》等等,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宪法精神以否定性表述写入这些法律法规中。
第四,强化宪法意识,宪法原则高于其它法律原则;当发生冲突时,一般法律要服从宪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政策,要服从宪法和法律。以技术性理由对抗成为宪法和法律的“60条”原则,就要受到否定和惩罚。
第五,宪法意识还包括,政府有其权力边界,行政部门职责就是执行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边界内制定政策,不能僭越权力边界去立法,更没有释法权。执政党或全国人大应该明确指定有释法权的机构。一旦行政部门出来释法,就要指出它的非法性,并对其所释之“法”加以驳斥。
第六,现有《宪法》和法律体系已经包含了大量“60条”中的内容,因而,马上落实“60条”,就是清理和废除国务院及各部委已经颁发的有违市场经济原则的行政文件,其中大量的是设立垄断权的文件。
第七,针对拖延战术,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相关部门说“条件不成熟”的领导人免职。实际上,有大量以社会和国家前途为已任、不牟私利的行政官员,优秀人才自会脱颖而出。
第八,针对我行我素,执政党和中央政府就要采取霹雳手段。
面对强大的利益集团,实施改革可能会遭遇真刀真枪的挑战。对侵犯产权的行为做出及时和有力的反应,才能真正显现执政党的决心。如果再有颇有实力的行政部门滥用公共暴力强占农民土地,执政党和中央政府就应撤消当地党政一把手的职务,并将其逮捕,并以侵犯财产罪予以公诉。否则,“60条”的权威顷刻瓦解。
“言必信,行必果”在深化改革中当然艰难。落实“60条”不仅需要勇气,而且需要智慧。
抄袭于 盛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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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谁有2010秋季电大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在线等,2099star@163.com. 甲乙丙丁 资本主义经济法最早产生
提示答案: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因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13名。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该案例中,服装公司未设立股东会,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其不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因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的例外情况。
该案例中,服装公司未设立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该案例中,服装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本案例中,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方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乙方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8,2010秋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册
作业1
课堂讨论(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甲、乙、丙、丁、戊五方欲共同组建一个有限责任性质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方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试分析:
1.请简要回答我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
2.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乙方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定?
答:(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份符合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
国家作为唯一的出资人(股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公司、个人,包括农村村民,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及其他成员,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法律规定的,是二各以上五十个以下。
2.股东共同出资并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实物出资必须对实物折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算、确认,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其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需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因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的不同而不同。具体规定详见第二十三条释义。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要件,也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不可少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股东全体同意的关于公司的组织、经营的基本规定,是确定公司权利的文件。
4.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确定公司名称,组成公司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5.依法设立
公司章程制定完成,股东缴足出资后,公司应在法定的期限内,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
(2)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符合上述条款对于有限公司
(3)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三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是允许股权在股东之间自由转让的,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的转让另有规定的,按照章程的规定转让。
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出于人合性考虑,乙方股份转让采用自由原则,允许自由转让,不设任何限制。
课堂讨论记录表1
由于上述案例对我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进行讨论
发言提纲:
(一)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要求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依法向公司出资而设立公司的人。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2人以上50人以下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即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二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另外,根据《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者可以单独出资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它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别规定外,自然人,法人都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为使公司具备基本的经营能力和责任能力,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我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述规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作出具体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缴纳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个别股东不能足额缴纳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对于股东的出资,公司应在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但可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优先认缴出资。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有关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内部规范文件,应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公司名称一经登记,公司即取得名称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作业2
期中小论文
范文参考:完善法制与经济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视法制建设的年代。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遇到过许多法律问题,需要从法律与经济结合角度来解决。完善法制,对推进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加快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步伐,更好地适应全球化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承认法律,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
把法律引入到对所有制的理解,对经济改革有重要作用。所有制问题是马克思主义认定的核心,是判断经济制度的最重要标尺。古人对所有制问题的重要性也有过论述,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对所有制的理解和讨论,关系到改革能否有基础的理论,能否取得各方共识。
(一)从法律与经济结合的角度考察所有制。
1985年在天津召开的第二届全国中青年经济理论工作者会议上,采用股份制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革作为一个新问题引人注目。学者们围绕着国有企业可否搞股份制展开了讨论,争论的焦点是对承包制和股份制的评价。我支持股份制改革的观点,但认为对股份制改革的论证是不够的,尤其是理论深度还不够。
(二)从法律角度深化对产权的认识。
1988年在英国伦敦经济学院做访问学者时,我在研究两权分离理论的局限性并提出“两者分离”时,发现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国家或者是大陆法系的国家,他们的公司法都承认双重所有权,这对解释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很有帮助。
二、遵守法律,保证了经济体制改革按规则行事
依法执政,依法管理,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一方面,要立市场经济的法规,要把市场化改革的成果用法规形式加以保障和巩固;另一方面,要用法规来制约行政权力,以提高执政水平。这在完善宏观调控中是非常重要的。
(一)从依法执政看完善宏观调控。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这是完善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为了实现我国的宏观调控目标,同样有赖于科学合理且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的保障。首先,宏观调控要有法律根据;其次,宏观调控要作用于宏观领域;第三,作为一种国家行为,公权力运用要规范且有制约机制。
(二)从法律角度思考现代企业制度。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对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也更加迫切。如何理解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必须借助法律。有人认为只要产权清晰,就具有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条件,但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夫妻店很难说就是现代企业制度。也有人主张广义理解现代企业制度,即“企业按《公司法》加以改造,组成现代的公司制度,就是实施了现代制度”;但新组建公司和非国有企业也不见得一定是现代企业制度。
三、执行法律,维护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信誉
在经济转轨中,立法与执法都非常重要,尤其在维护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信誉时尤为突出。我国加入WTO之后,在经济改革进一步推进的同时,也确实面临很多新问题。有些问题是通过针对新环境的立法来规范和解决的,有些则是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加强执法来解决的。
(一)在反倾销中,欧美国家对我国法律的看法。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承担了商务部委托的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研究报告,在回复欧美对我国法律的疑问时,发现相当多的部分是对执法的质疑,但我们的回答,多是从立法角度回答的。或者说,立法方面的回答比较有力,但执法方面的回答显得比较薄弱。
以《会计法》为例,2004年欧盟提出的第18个问题就是,关于中国《会计法》实际实施,尤其是公司遵守该法程度的详细情况。我们从以下6方面对质疑做了回答:(1)中国已形成了完善的会计法规体系;(2)中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已基本一致;(3)中国会计法规在企业中全面实施;(4)允许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以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形式在华设立执业机构;(5)企业会计账目的真实性得到保证;(6)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严厉的制裁。
(二)制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时的想法。
我国加入WTO之后,国内一些行业必将面临更加严峻的竞争,有必要制定相关法规对一些行业的市场秩序进行规范。例如2000年12月我参与讨论制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讨论中,我发现了一些问题,也提出了四点想法:
第一,要明确制定一部法律或法规的目的。
第二,要处理好制定本法规要依据的原有法规的排序问题。
第三,要明确法规、政府行政规定与市场规则各自管理的范围。
第四,要考虑对等原则。
四、完善法律,维护经济改革中的和谐社会原则
经过改革我国经济已经发展起来了,财富增多了。但是,各种社会矛盾也在突出,如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还在继续拉大。因此,关注社会公平、让各个社会群体都能共享经济增长的成果,成了当前一个重要的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和谐社会”的提法非常及时,非常有必要。
例如,如何看待和解决当前劳资关系上常见的冲突?面对100多年来的种种解决思路,我认为,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不是要工人联合起来,在法律之外举行斗争,而是应该诉诸法律,在法律框架内保护工人利益,或促成劳资和谐,或取缔不法资本,最终使得劳动者得到他们应得的部分,同时也要让资本所有者有信心、有动力继续投资扩大生产。
总之,以上四点体会,都在说法律的重要性。但辩证法告诉我们,没有绝对的,事情总是相对的。《南方周末》今年3月31日刊登陈创东文章,指出法律并非万能。认为相信法律能解决一切问题,是“立法迷信”,会导致简单化的社会治理策略:一事发生后,媒体时评往往以亟待立法而收笔,同时,公共管理者也会以“相关立法即将启动”来消释公众的质疑。曾有人问:为什么汉高祖攻破秦都,只需与咸阳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10个字便可保天下大治,汉末,律法汗牛充栋,“法网严密”,却为什么难免天下倾覆?那就是因为,法律本身并不是万能的。这里表达的意思我是同意的。当然,对一个法律尚不健全,执法尚有困难的国家来讲,法律的重要性也是不可怀疑的,只是不要简单化和惟一化就好。
作业3
一单项选择题
1.资本主义经济法最早产生于(C)
A美国 B德国 C俄国 D东欧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调整(A)的必然结果
A经济关系 B法律关系 C民事关系 D行政关系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A)
A无限责任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 C两合公司 D股份两合公司
4.有权决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是(B)
A人民法院 B债权人会议 C管理人 D债务人
5.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征收的税种有(A)
A增值税 B营业税 C城建维护税 D个人所得税
6.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不得经营(C)
A信用保险 B人寿保险 C意外伤害保险 D健康保险
7.关于反倾销中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表述,正确的为(C)
A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唯一原因
B倾销进口应当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充分条件
C倾销进口应当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必要条件
D没有倾销进口,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
8.规定我国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的机构是(A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务委会 C国务院 D审计署
9.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A )
A行贿论处 B受贿论处 C贪污论处 D挪用公款论处
10.掠夺性定价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不包括(A)
A经营者应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B销售价格低于成本 C低价销售行为无正当理由 D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二、多项选择题
1.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有(ABCD)
A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B经营协调关系 C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D涉外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ABC)
A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B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C需要建立在经济关系基础之上
D对经济关系具有决定性的反作用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中外双方均可以选择的出资方式包括(ABCD)
A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B债权人会议应当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C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
D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
5我国商品税法主要包括(ABC)
A增值税法 B营业税法 C关税法 D消费税法
6下列选项中属于金融市场的是(ACD)
A货币市场 B资本市场 C外汇市场 D黄金市场
7下列选项中,属于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的情形有(ABCD)
A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B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C倾销幅度低于2%的
D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8确定转移支付的数额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包括(ABCD)
A财政供养人口 B少数民族人口 C 疆域面积 D农业产值
9各国和地区竞争立法的模式可分为(ABCD)
A独立式 B分立式 C合立式 D综合式
10.现阶段,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主要包括(ABCD)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B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国家商务部 D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三、名词解释题
1中国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概括地讲就是指与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有关的各种价格关系。
四、简答题
1.简述公司的主要特征
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资格,具有法律主体所要求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三、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2.简述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五、论述题
试述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垄断协议的使用除外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各国行业豁免的范围越来越窄。从各国反垄断豁免的发展趋势来看,行业豁免将逐步被行为豁免所取代。将某些特定行业排除在竞争法适用范围之外,其实质是使该行业中同业经营者之间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免受有关卡特尔禁令的约束。在这些行业,同业经营者之间开展特定形式的联合和合作有助于该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相关产业的竞争力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因此,许多国家允许这些行业中的经营者实施特定形式的卡特尔。对特定行业中的卡特尔实施豁免意味着这些卡特尔所带来的积极效益与卡特尔所带来的限制竞争后果相比更为突出,这种积极效益受到了各国立法机关、执法当局以及法院的重视。从国外竞争法实践情况看,被实施豁免的特定行业主要有保险业、农业、进出口业、体育业、银行业、航空业、海运业。在不同国家,对特定行业中的卡特尔实施豁免有着不同的理由、背景和条件。我国垄断协议适用除外顺应了这一趋势,主要是特定行为适用除外: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即标准化卡特尔或者专业化分工的专业化卡特尔;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萧条卡特尔;行业豁免仅限于农业、进出口业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豁免。
案例分析题
农民刘某承包了生产队10亩耕地用于棉花的种植,后来刘某之子到了适婚年龄,刘某便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新房。动工后,村干部和群众都予以劝告制止,刘某不予理睬,他辩解称:“我已经承包了土地,就应该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属于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村集体无权干涉”。
试分析:
1刘某的辩解理由是否合理?
2刘某的行为具体违反了我国哪些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刘某的辩解不合理。
2.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强制性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主要是对耕地即口粮田进行承包。依据土地的性质,农民承包后,只能将土地用于农业种植,比如可以种植树木、粮食蔬菜等,还可以进行大棚种植,但不能将口粮田用于养殖或在上面兴建房屋、开矿采石。
3. 法院认为,刘某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强制性规定,改变了土地的使用用途,判令解除刘某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此外,刘某还要在期限内拆除流转土地上的房屋,填平土坑,恢复地貌。
9,跪求2015电大医学文献检索形考任务的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学习指南形考任务一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每题5分,共计10分)
1、请将你认为不适合描述为国家开放大学特色的选项选择出来。 (国家开放大学是一所与普通高校学习方式完全相同的大学) 2、请将不能客观地描述国家开放大学学习方式的选项选择出来。 (只有在面对面教学的课堂上才能完成学习任务)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计10分)
1、制定时间计划,评估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根据需要实时地调整计划,是管理学习时间的有效策略。(对)
2、远程学习的方法和技能比传统的课堂学习简单,学习方法并不重要。( 错 ) 3、在国家开放大学的学习中,有课程知识内容请教老师,可以通过发email、QQ群、课程论坛等方式来与老师联络。( 对 )
4、在网络环境下,同学之间、师生之间无法协作完成课程讨论。( 错 ) 5、纸质教材、音像教材、课堂讲授的学习策略都是一样的。( 错 )
国家开放大学学习指南形考任务二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5题,共计10分)
1、开放大学学制特色是注册后 年内取得的学分均有效。( 8年 ) 2、(被评为优秀毕业生)不是专业学位授予的必备条件。 3、(专业综合实践)是专业学习后期需要完成的环节。 4、转专业后,学籍有效期从(入学注册时)开始计算 5、(小学、初中)不是目前国家开放大学设有的学习层次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5题,共计10分)
1、办理转专业相关事宜时,拟转入专业与转出专业应属于同等学历层次,本科转专业还应是同科类相近专业。( 对 )
2、自愿退学的学生可重新报名参加国开学习,学生原来获得的学分,可按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或学分替换。( 对 ) 3、入学后第一个学期可以转专业。( 错 ) 4、申请转专业的同时不可以申请转学。( 错 ) 5、入学后第一个学期可以转学。( 错 )
国家开放大学学习指南形考任务三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计4分)
1、国家开放大学门户网站网址是(www.ouchn.edu.cn)
2、学生使用空间资料管理功能上传的资料不能共享给其他同学浏览。(错)
3、进入课程页面后,学生只能按顺序一章一章的进行系统学习(错)
http://wenku.baidu.com/link?url=DJ0GZ4scGCYwqzAuvwltUmXNGsSr0lMbo6zjc7DYstE-FKfpVjuK4OaLOxU68p7QvQ8swGdXVuvsVUkI6yCWdHxk4mk7ExS9ScT78288E0S
10,英语(国际经济法)这个专业都学什么?前景如何?
课程简介 1978 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国际经济法学在我国应运而生。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TO )的新形势下,国际经济法教学和研究的重要性更为凸显。 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迫切需要,厦门大学法律系在我国较早开展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经原国家教委批准, 1981 年在全国率先招收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生, 1985 年在全国率先招收国际经济法专业本科生, 1986 年开始招收国际经济法( 1997 年后调整为国际法专业)博士生。 1995 年 6 月,原国家教委批准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及台港澳法研究”学科点为全国高校“ 211 ”工程重点建设项目。 2002 年 1 月,厦门大学国际法学专业由国家教育部评为国家重点学科。 2002 年 10 月,“十五” 211 工程建设项目“国际经济法与海洋法”经教育部专家组评审通过。 1985 年开始,厦门大学持续开设“国际经济法学”系列课程,包括“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国际货币金融法学”、“国际税法学”和“国际海事法学”,作为国际经济法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必修课。同时,开设“国际经济法概论”,作为法学专业和其他本科生的专业必修课或选修课。 1998 年以来,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国际经济法学”课程作为法学专业本科生 14 门基础课程之一,而“国际经济法学”系列深化课程(即“国际投资法学”、“国际贸易法学”、“国际货币金融法学”、“国际税法学”和“国际海事法学”)作为向法学专业高年级本科生和其他专业本科生开放的专业选修课。 本课程教学队伍所属厦门大学国际法专业 2002 年由教育部批准为国家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陈安教授现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会长,在国内外有较大的学术影响;曾华群教授入选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首批第一、二层次人选”;廖益新教授入选为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对象”;徐崇利教授获得“霍英东教育基金高校青年教师奖”;李国安教授在国际货币金融法领域取得显著成果。本课程教学队伍是以中青年为主、后劲充足且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协作攻关传统的学术群体,共 11 人,分别在国际经济法各主要分支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和国际海事法等学有专长;其中教授(均为国际法专业博士生导师) 5 人,副教授 3 人,讲师 3 人,已获博士学位者 6 人,在职博士生 2 人;平均年龄 41 岁。 本课程教学队伍一向重视教材建设。 1987 年陈安教授主编的国际经济法系列专著,(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和《国际海事法》等 5 部,约 160 万字),是中国第一套国际经济法系列专著,也作为当时本校和其他高校的国际经济法专业本科生的教材。 1988~1991 年和 1996~1998 年,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先后组织编写两套高校法学教材“国际经济法系列”,本校陈安、曾华群、廖益新教授等分别担任《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经济法导论》和《国际税法》的主编。 1999~2002 年陈安教授总主编的“国际经济法学系列专著”(含《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国际货币金融法学》、《国际税法学》和《国际海事法学》等 5 部新编本,约 300 万字)及全国首批统编研究生教材《国际经济法学专论》是系统研究国际经济法各分支理论与实务问题的重要研究成果和教材建设,国内高校广泛采用作为本科生和研究生教材。 2000-2002 年,本课程教学队伍承担了教育部新世纪网络课程《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开发工作。在网络课程建设中,法学院与厦门大学网络中心已形成较成熟的经验和技术,培养了相应的技术人员,可对立体化教材建设提供可靠的专业技术和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