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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志愿兵,军转志愿兵企业退休待遇补贴

本文目录索引

1,军转志愿兵企业退休待遇补贴

1、生活补贴:按转业时所任部队职务发放补贴。其中: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每月补贴500元;原副师职职务每月补贴450元;原正团职职务每月补贴400元;原副团职职务每月补贴360元;原营职职务每月补贴320元;原连、排职职务每月补贴300元。 2、门诊医疗补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发放30元门诊医疗补贴。 三、补助标准:从 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达不到下列标准的(不计算今年的高龄、高级技术职称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增发部分),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予以补齐。 1、原师职(包括专业技术6、7级,文职干部局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3189元; 2、原团职(包括专业技术8、9级,文职干部处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755元; 3、原营职(包括专业技术10、11级,文职干部科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449元; 4、原连职(包括专业技术12级,文职干部1级科员)及其以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342元。 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不足上述标准的,采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据实补齐。 法律依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人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军转志愿兵企业退休待遇补贴

2,志愿兵转业到地工作到法定退休后厚受什么待遇?

军人转业是指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 复员: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以后,回参军地区或者服役所在地安置,国家不包分配工作; 退伍:军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学习啦小编对“2017军人转业最新政策出台”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具体解决方案内容如下。
2017年军人转业最新政策
4,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加大自主择业名额,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 在高原,立功的加分。
4,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8%,5%,满20年的加8%,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医辽保险金自己交。在平时工作中因工作成绩突出.在参战或参与抢险救灾期间荣立三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3%,也可安排自主择业,做出重大贡献而荣立三等功,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8%,10年后按每年5,4%,在原有的基础上加5%:
满16年不满18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60%
满18年不满2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70%
满20年不满23年的军官 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80%转业
满23年不满26年的军官 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0%
满26年不满3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5%
满20年不满25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80%
满25年不满30年的军士长 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90%转

3,志愿兵转业下岗补偿

法律分析:志愿兵转业后下岗的,属于失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金流程如下: 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4、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国家对转业下岗志愿兵有什么政策?

具有依法安置工作的转业军人,民政部门安置工作保证其有三年稳定工作期,三年稳定工作期如果是非本人原因(单位破产、改制等)而解除劳动合同、下岗的,可以退回原民政部门重新安置。如果是超出三年稳定工作期的退役军人,民政部门就没有对其进行再安置工作的义务、责任和其他政策了。 需要强调的就是,不管什么时期对于普通退役军人、转业军人而言,不管是城镇户籍、农村户籍,复员、转业的;一旦离开部队后就是普通公民了,只是你是个曾经当过兵的荣誉、户籍本“兵役状态”栏记载了“服役”两个字而已。

5,国家对转业下岗志愿兵有什么政策

如果是非本人原因的下岗、失业(单位倒闭、破产等),依据民政部门安置政策,是可以直接退回安置部门重新予以安置的(民政部门、社保部门对于退役军人转业安置、或具有安置资格退役士兵安置,保证其具有三年的工作稳定期的)。
如果是自己的原因辞职、跳槽等原因下岗失业的,国家就不会有何保障政策的。【摘要】
国家对转业下岗志愿兵有什么政策【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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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非本人原因的下岗、失业(单位倒闭、破产等),依据民政部门安置政策,是可以直接退回安置部门重新予以安置的(民政部门、社保部门对于退役军人转业安置、或具有安置资格退役士兵安置,保证其具有三年的工作稳定期的)。
如果是自己的原因辞职、跳槽等原因下岗失业的,国家就不会有何保障政策的。【回答】

6,国家对转业下岗志愿兵有什么政策

具有依法安置工作的转业军人,民政部门安置工作保证其有三年稳定工作期,三年稳定工作期如果是非本人原因(单位破产、改制等)而解除劳动合同、下岗的,可以退回原民政部门重新安置。如果是超出三年稳定工作期的退役军人,民政部门就没有对其进行再安置工作的义务、责任和其他政策了。

需要强调的就是,不管什么时期对于普通退役军人、转业军人而言,不管是城镇户籍、农村户籍,复员、转业的;一旦离开部队后就是普通公民了,只是你是个曾经当过兵的荣誉、户籍本“兵役状态”栏记载了“服役”两个字而已。【摘要】
国家对转业下岗志愿兵有什么政策【提问】
具有依法安置工作的转业军人,民政部门安置工作保证其有三年稳定工作期,三年稳定工作期如果是非本人原因(单位破产、改制等)而解除劳动合同、下岗的,可以退回原民政部门重新安置。如果是超出三年稳定工作期的退役军人,民政部门就没有对其进行再安置工作的义务、责任和其他政策了。

需要强调的就是,不管什么时期对于普通退役军人、转业军人而言,不管是城镇户籍、农村户籍,复员、转业的;一旦离开部队后就是普通公民了,只是你是个曾经当过兵的荣誉、户籍本“兵役状态”栏记载了“服役”两个字而已。【回答】
具体要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城市,补贴政策都是不一样的

1、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即为本单位工龄),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2、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直接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基本工资。退伍义务兵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可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再向上高定一级。

3、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4、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5、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6、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7、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8、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9、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

10、退伍义务兵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在安排工作时应给予适当照顾。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11、义务兵退伍后要求自谋职业的【回答】
以上就是【回答】

7,志愿兵转业安置后到退休年龄是否亨受兵龄补助?

志愿兵转业安置后、到退休年龄是不能亨受人依据军龄的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的。依据是原民政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沿用的“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规定。 一、原民政部2016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网页链接规定: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 二、2019年7月24日、退役军人事务部颁布的《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网页链接规定: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