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本文目录索引
-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 2,哪些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 3,如何申请排污许可证
- 4,排水许可证怎么办理?
- 5,怎么办理新版排污许可证呢?
- 6,国家对排污许可证办理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 7,办理排污证怎么收费?多少钱?
- 8,环境监察大队具体工作内容是什么?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如果你是新办的企业,你需要根据企业规模先找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表/报告书,符合条件后建厂,同时建污染治理设施,治理设施建成,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再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单就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来说,你需要出具1、排污申报登记表
2、排污监测报告
还有就是,也许每个地方的环保局根据不同需要,还会有不同的要求,比如,也许需要排污费缴交单据等。去当地环保部门咨询就最清楚了。
2,哪些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下列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排放污染物的个体工商户的排污申报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排污单位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后一周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3,如何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依法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申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5、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扩展资料 第十八条 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依本规定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有核发权限的机关。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改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改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核发机关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告知单。 第十九条 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 1、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2、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3、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4、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5、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6、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7、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排污许可证
4,排水许可证怎么办理?
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扩展资料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5,怎么办理新版排污许可证呢?
办理新版排污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2、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表。 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交试生产、试运行批准文件。 4、省辖市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6个月内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5、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6、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7、 当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文件。 8、排污费交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回联。 9、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核发意见和核定文件,包括各类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浓度限值、排放去向、排污许可证发放类型等。 10、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规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材料(3、4、5、6、7、9须提交或出示一份原件)。 11、环境监察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的环保治理设施日常监察材料。 12、排污许可证到期换证或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须提交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并提交上述第1、2、4、6、7、8、10、11项材料。
6,国家对排污许可证办理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不收费,国家没有规定要收费。以宁津为例: 排污许可证办理申报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排污许可证审批表 3、排污申报登记表 4、申报期三个月内的有效监测报告 办理程序:县环保局申报市环保局审批。 收费标准:不收费。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 (一)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六)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七)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核发机关根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排污单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核发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材料并申请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 核发机关应自作出许可决定起10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核发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许可书面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扩展资料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 (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 (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遵守法律规定的最新环境保护要求等。 (三)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 (四)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 (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报送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公开,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按证排放情况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排污许可证 管理暂行规定
7,办理排污证怎么收费?多少钱?
一、 排污费征收程序排污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环保部门对排污者的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进行核实→根据申报和核定的排污量和排放浓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计算排污费征收额→通过银行向排污者下达排污收费通知书并委托收款→将收取的排污费缴入财政金库。 支队负责负责市本级直管企业的排污费征收。二、不超标排污费1、污水:排污者所排放的污水中污染物没有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按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数量征收排污费。2、污气:对所有工业锅炉(包括经营性炉灶)、工业炉窑和电站锅炉及工艺尾气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征收排污费,对各类特殊化学因子征收排污费。三、超标排污费1、污水:排污者所排放的污水中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按其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征收排污费。2、超标废气排污费:排污者所排放的废气、生产性粉尘、工业及采暖锅炉的烟尘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按其排放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排污费。3、超标噪声排污费:排污者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按其噪声超标声级和功能区域标准征收排污费。4、固体废弃物排污费:工业固体废弃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国家规定,征收排污费。四、处罚性质的排污费1、加倍收费: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加倍收费。(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者;(2)为逃避收费,用稀释方法降低排放浓度或采取其他欺骗行为;(3)国家或者地方有限期治理要求,到期未达到预定要求者;(4)已有治理设施闲置不用或擅自拆除者。 2、滞纳金:排污者接到环境保护部门的"征收排污费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排污费。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滞纳金千分之一。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三)排污费计算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二)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三)排污费计算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五)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二)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8,环境监察大队具体工作内容是什么?
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实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物排放强度和污染源治理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并参与处理。 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地理位置,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承担主管部门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程序: 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