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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岁男孩家门失踪,请问故意伤人罪,按照法律是怎么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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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故意伤人罪,按照法律是怎么判刑的?

所谓的恶意伤人,要看犯罪嫌疑人伤人的主观故意是杀人还是伤害,同时还要看造成的危害后果,综合决定判处具体的刑罚。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犯罪情节定罪量刑。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请问故意伤人罪,按照法律是怎么判刑的?

2,蓄意伤人和故意伤人有什么区别?

本质上两者并没有区别,后果视造成的伤害严重情况而定。 如果是故意伤人,经过鉴定属于轻微伤的,这种行为可以归咎于违反治安管理,公安部门会介入处理相关情况,并协商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倘若达到了轻伤的标准,伤人者就必须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还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人民网海南视窗6月5日消息: 近日,临高县政协委员、新盈镇人大代表陈正大因故意伤人,被临高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5年7月25日上午8时许,吴建良在临高县新盈镇新兴墟规划大街建君饭店吃餐时,在走廊处与前来吃早餐的陈正大相遇,陈正大认为吴建良挡其去路,觉得很没面子,再想到以前与吴建良的一些瓜葛,于是心生怒火。 随后,陈正大便走到该饭店抽出一把铁铲朝吴建良的头部打去,打中吴的左手臂、头部等部位致伤。经法医鉴定,吴建良的伤势为轻伤。 事发后一个多月(9月15日)陈正大被刑事拘留,9月23日被依法逮捕。临高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正大持械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陈正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赔偿吴建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161.6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觉得没面子就故意伤人,临高一政协委员被判刑

3,五岁男孩家门失踪嫌疑犯被抓了吗?

2017年12月22日上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曾经在渭南市大荔县引起轩然大波的一起刑事案件,这起案件之所以备受关注,正是源于3名被告人在6个多月前亲手种下的恶果。 失踪的小男孩叫帅帅,今年只有5岁,2017年6月18日上午,独自去村里商店买东西的帅帅却突然离奇的从家门口失踪了。 帅帅的离奇失踪让他的家人心急如焚,当时便发动了很多村民四下寻找孩子的踪迹,可直到当天中午12点,却依然没有帅帅的任何消息。无奈之下,郭师傅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利用手机微信平台发布寻人启事,希望知情人提供孩子的线索。 就在所有人都在为帅帅的安危忧虑不已的时候,黄昏时分,帅帅的家人却突然接到了一条恐怖的微信留言,发微信的人说孩子在他们手上,要求三十万的赎金。 最终经过王团和帅帅家人的一番讨价还价,最终将赎金从30万降到了25万,而交易事件也定在了6月19日早上的十点。 为了防止激怒犯罪嫌疑人,伤害到孩子,警方让帅帅的家人暂且答应绑匪提出的赎金要求,可这么短的时间要筹集25万的赎金,对于帅帅的家人来说实在难以办到,而就在这时一个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村民们在知道这个事情后纷纷倾囊相助,大家都给帅帅一家凑钱,就在一个小时的时间凑够了60万元。 2017年6月19日上午,在变换了多个交易地点之后,狡猾的王团终于如愿以偿的拿到帅帅家人送来的248900元赎金,而紧接着王团等三人就对这笔不义之财进行了分赃。 而在缴纳了赎金两个小时之后,帅帅的家人也终于收到了王团发来的微信,说孩子已经被放在大荔县医院门口一个夜市摊上。民警们立即赶赴现场,终于见到了被绑架了35个小时的帅帅。 原本被告人王团等三人以为已经将帅帅平安释放,而且在整个绑架的过程中并没有给警方留下什么可供侦查的线索,他们便可以高枕无忧,将勒索来的赎金偿还债务,自己也不会受到应有的惩罚,可没想到很快他们就相继落入了法网。而他们不计后果,孤注一掷所亲手酿造的恶果,却已经让他们深陷犯罪的泥潭。 当时在王团等三名被告人落网之后,大荔警方相继追回了赃款195240元,而开庭之前,三名被告的家属也陆续将三人挥霍掉的钱财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全额退还,并且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的精神损失。 同时公诉人还认为,王团等三人绑架勒索钱财的数额较大,因此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形。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三名被告人虽然均表示认罪服法,但却以没有对帅帅实施暴力伤害为由不断为自己的罪行辩解。 随后法庭宣布休庭,合议庭经过合议之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傅桥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团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二、被告人靳杨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靳文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面对一审的判决结果,被告人王团、靳杨平、靳文强均表示不提起上诉,如今的他们虽然追悔莫及却也早已无济于事,除了对受害人家庭的忏悔之外,他们对自己的家人也有着难以弥补的亏欠。

4,2名男童贪玩车内窒息死亡,车主无辜躺枪竟还被要求赔偿,这合理吗?

广州有两名男童结伴玩耍,跑到邻居家的车里,无意被锁,在车里闷死了。事后家长以车主没有上锁为由向车主索赔,我认为是没有道理的,理由如下: 01、这件事情的责任主要在于家长,没有照顾好孩子。这两个小孩是在车里闷了一夜才去世的,这么长的时间,家长没有找到孩子本身就是一种责任,怎么还能去怪别人呢?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他们的责任就在于在孩子意识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教育他们,给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教他们一些基本的安全知识,照顾孩子的家居生活。但是在件事情中,家长好像没有尽到这些责任。 一,家长没有看好孩子,孩子丢了,他们这么晚才发现,早就应该去找了,两家距离不远,也许可以把孩子叫醒呢。二,作为家长平时没有教孩子应有的礼貌,随意上别人的车,本来就是一个不好的习惯。这次是上邻居的车,下次要是上人贩子的车呢?孩子还能好好的吗?肯定还是存在许多隐患的。所以说,家长自己没有教好孩子,等到出事的时候才来怪车主,说实话不仅没道理,还很无赖。 02、孩子自己跑到车主家庭院,怪不得车主没上锁。家长最后是以车主没有上锁为由,要求车主负责任。但是这完全怪不得车主呀,车锁坏了发生的一个月前,车主只是想要等到车子年检的时候,再一次性修好,没啥毛病呀。按道理,车锁坏了,又不影响别人,人家为什么要为此负责任呢?况且,是他们家的孩子自己偷偷跑到车主院子里的,又不是车主让小孩来他们家玩。不管怎样,家长都没有理由让车主负责。 03、车主也是受害者,车子也报废了。虽然我们首先同情的是受害者,但是也不能让无辜躺枪的车主白受冤枉呀。因为车主一家,在这件事情中,也是受害者,也是值得大家心疼的。我们可以试想,两个几岁的孩子死在了自家的庭院,自家的车里,车主的心理阴影面积得有多大?正常人都是看不得他人的去世的,看到几岁的小孩在车里被闷死了,我想车主首先感到的也是惋惜。但是惋惜又如何呢?事情已经发生了,孩子被憋死了,这是事实,无法改变。 其次,孩子的父母居然因为孩子在自己的车里闷死的,要求赔偿,车主是有苦说不出呀!自己的车也报废了,以后也不能开了,这笔损失还没有人负责呢!难道车主的钱就是大风刮来的,车主就是天生的冤大头吗?当然不应该是。因此,我认为车主被要求赔偿是不合理的。

5,你如何看待广东2孩童车内窒息死亡,家长要求车主进行索赔一事?

广州市花都区两名男童在车内窒息一事,引起广大网友的热议。据警方通报:“2名男童自行进入未锁车门的车内,触碰中控门锁按钮,导致车门上锁。” 因为他们年龄太小,不懂如何开门,最终窒息,随后家长要求车主进行索赔,下面笔者谈一下对这件事的看法。 01,从男童事故发生的地点来看事故发生的地点在车主自家院子里,注意了是“自家”,两名男童未经院子主人的允许就闯入他的宅院,这在法律上属于“私闯民宅”,算起来院子的主人及车主完全有理由追究男童的责任。 男童出现事故,一定程度上也给车主带来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同时车主也要承担精神及舆论方面的压力。男童家长的索赔理由显得苍白无力。 02,从法律层面看车主有无责任男童家长的索赔理由为:“因为你没锁车门,致使男童进入车内,进而才有了事故的发生”,猛然一看确实存在因果关系,然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显然,私人宅院不属于这个范畴,锁不锁车门完全是车主的自由,车主不存在过错。 03,如何看待家长的责任据了解,出事的两名男童最大的才五岁,显然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任由年幼的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直到男童出事家长才发现,如果在这期间家长发现孩子不见了,并及时寻找,那么会不会是另外一个完全不同的结局? 再看家长的事后行为,显然像是碰瓷一样,纵观整个事件的原委,家长的索赔理由明显站不住脚。 04,究竟是谁的责任法律人士刘昌松指出,家长有义务教育孩子形成未经车主允许,不能私自闯入他人车内,并触碰车上物品的意识。否则万一出现伤亡后果,家长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就本案而言,让原本无责之人承担责任显然有些“强人所难”。 孩子本身就具有爱玩的天性,再加上自身的判断力薄弱,家长更应该加强监护。 不管怎样,悲剧已经发生,虽然家长的索赔行为是不恰当的,但是也希望大家能够对他们多一些理解和同情,不要让他们在承受丧子之痛的同时承担来自舆论的压力。 也希望广大家长能够引以为戒,在日常生活中对孩子加强安全意识的培养,教他们一些基本的逃生技能,但愿悲剧能够不再重演。 以上仅是笔者的个人观点,欢迎您评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