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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有哪些限制

本文目录索引

1,广告法有哪些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限制如下:1、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2、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4、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广告法有哪些限制

2,民法典包括广告法么

我国民法典主要包含以下法律法规:1、《民法总则》;2、《物权法》;3、《合同法》;4、《婚姻法》;5、《继承法》;6、《侵权责任法》;7、《民法通则》。其中,人格权从民法总则脱离出来,独立成为民法典中的一编——第四编。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上述法律法规同时废止。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一部国家法规,针对涉及广告多方面的事宜进行法律规范,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广告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的本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称现行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广告业迅速发展和互联网广泛应用,广告发布的媒介和形式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约束力不强,对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缺乏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广告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一是广告准则内容不够完备,针对性不强,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烟草等广告准则内容较为单薄,保健食品、医疗、教育、培训、房地产等广告缺乏专门规定。二是广告活动规范不够明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荐证者的义务与责任缺乏清晰界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够,对网络广告的监管需要加强。三是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亟待明确,有效惩治虚假广告的法律依据还不完善。四是法律责任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惩处力度不够,难以有效遏制广告违法行为。

3,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本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本条是关于广告基本原则的规定。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实际上也就是要求广告必须具有真实性,即广告活动必须真实地、客观地传播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而不能作虚假的传播,更不能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的本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拓展资料:1.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2.通过规定广告不得有的情形,可以规范广告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限制商家的不良宣传、虚假宣传。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告业作为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引导消费、扩大内需具有积极作用。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我国广告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

4,2021广告法禁用词专用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用的词汇如下:1、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表达;2、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3、不得在商品包装和宣传页面上,使用“国家免检产品”字样和图案;4、不得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词汇,不得直接或间接宣传食品的治疗作用,如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作用、“降低血压和胆固醇”、辐射危害有保护作用等,以及处方复方、治疗、消炎、抗炎、洫、祛瘀、止咳、解毒、疗效、防治、防癌、抗癌、肿瘤、增高、益智、各种疾病名称等明示或暗示有治疗作用的词语;5、不得使用祖传、秘制等虚假性词语;6、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夸大性词语;7、神丹、 神仙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8、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