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
本文目录索引
- 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 2,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3,2021年出租车从业资格证新规定
- 4,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新规定
- 5,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6,出租车从业资格是什么?
- 7,出租车上岗证是否全国通用
- 8,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9,出租车司机的最大年龄限制是多少
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二、将第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服务特征自行确定其他考试内容。”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
区域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鼓励推广使用信息化方式和手段组织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五、将第九条中的“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中的“驾驶员”删除。六、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式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
鼓励推广使用从业资格电子证件。采用电子证件的,应当包含证件式样所确定的相关信息。”九、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十、将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将第二十二条中的“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修改为“或者经营合同”。
在第二十二条后增加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
2,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第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3,2021年出租车从业资格证新规定
2021年并没取消淘汰出租车,只是部分主要城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的传统燃油出租车逐步退出市场,推广新能源出租车。相应的燃油补助有可能应用到新能源出租车补贴上,致力发展绿色公共交通行业。事实上,重庆、广州、深圳等已经开始出租车电气化进程。早在2016年,太原就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使用纯电动出租车城市。2020年年初,深圳也基本实现公交车和出租车全电动化。此外,广州还提议到2020年底全面实现出租车全电动化。由此看来各个城市公共交通领域,越来越多纯电动车为大家服务。出租车实现全面电动化是大势所趋,给社会环境带来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据计算,每辆出租车换成纯电动车,每年能减少5万吨的碳排放,相当于种植15棵树。而全国目前已超过50万辆出租车,意味着换成出租车就相当于种植750万棵树。出租车从业资格证出租车资格证就是从事出租车运营工作的司机在上岗前必须取得的一种资格证明。没有它,出租车司机就属于无证上岗。出租车驾驶员上岗证办理所需材料1、本人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治安许可证签发通知单市公交局出租车管理办公室;3、驾驶员照片1张,背面写明车号和姓名;4、上岗证登记表,盖单位公章如何取得出租车资格证。一、申办人应具备的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二、申办人须提交的材料:1、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3、出租车公司证明无出租车公司证明可参加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发给职业培训合格证,待有工作单位后再领取从业资格证;4、彩色近照1寸2张,2寸1张。办事程序1、携带上述材料到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报名处报名,填写申请登记表。2、参加学习培训并考试合格,由培训学校统一到办证窗口办理《从业资格证》后,发放给申办人。3、申办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程序办理一个出租车从业资格证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从申请办理到参加培训、考试,再到证件发放要经历许多步骤和程序。申请受理:1、申请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应首先到具有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资格的机构报名参加职业培训。2、申请条件:申请人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非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申请营业性大型客车、汽车列车从业资格证除具备上述条件外。
4,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新规定
规定了公共考试大纲以及区域考试大纲的编制,重新规定了驾驶员从业的条件。 法律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八条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鼓励推广使用信息化方式和手段组织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5,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第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6,出租车从业资格是什么?
出租车从业资格是从事出租车运营工作的司机的资格证明。没有出租车从业资格,出租车司机就属于无证上岗。 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出租车从业资格的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7,出租车上岗证是否全国通用
出租车上岗证是全国通用的。 根据我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全国通用”。 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从业资格证”。 扩展资料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本市机动车驾驶证,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具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涉及的道路及主要公共设施的相应知识,经出租汽车从业、治安培训合格,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及配发的上岗服务卡。 开出租车需要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出租车驾驶员上岗证、行驶证和健康证。前两证是全国有效,上岗证是本地有效。有了前两证到外省开出租车,只需直接办理当地出租车上岗证即可。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8,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管理,提高
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经营企业、个体业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
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出租汽
车经营企业和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用户以及
与出租汽车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
或者租赁服务的客运车辆。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
租汽车经营活动。
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配备或者不配备驾驶员的,按照租赁时间和
里程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四条 长春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出租汽车经
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对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批和年度审验;组织经营者
、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监督检查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服务质
量,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
应,并按照市场需求实行总量调控。
第六条 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 出租汽车的税、费收取,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
执行。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受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出租汽车税、费的统一代
征、代缴工作。
第八条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城建和技术监督、旅游等有关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向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者越权处罚。
【章名】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条 本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
续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取得以持有经营权号牌为标志。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或者与之相应的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业务、安全服务等方面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
(二)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符合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驾龄;
(三)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经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出租汽车管
理办公室审核,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具备取得出租
汽车经营权的资格。
第十六条 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应当持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的证
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由出租汽车
管理办公室发给经营资格证书、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
第十七条 经营者因故不能正常营运的,可凭有关证明到出租汽车管
理办公室办理停业手续,交回有关证件。
停业时间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仍未恢复营运的,视为自动放弃经
营权。停业时间从报停之日起计算。
停业期间严禁营运。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应当对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和驾驶员的
客运资格进行年度审验。
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营运;审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
不合格的收回经营权,超过90日不参加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号牌、经营资格证书、车辆营运证和驾驶
员客运资格证件,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章名】 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停车场(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行业
规范要求,并应当设专人负责管理。火车站、机场等客流较集中场所设置
的出租汽车场(站),由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监督管理;
(二)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客运出
租汽车专用发票;
(三)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四)不得擅自将出租汽车改作他用;
(五)安全营运,规范服务;
(六)遇有抢险、救灾等特殊需要,应当服从指挥调度;
(七)依法与驾驶员、承包人、承租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八)不得调改计价器;
(九)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报废、更新。
第二十二条 从事客运服务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营运证件,做到人、车、证相符;
(二)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职业道德;
(三)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行;
(四)对不遵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乘客,可以拒
绝提供客运服务;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
(五)凡设有出租汽车停车场(站)的,必须在停车场(站)内停车
待租;
(六)执行收费标准,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按照规定使用顶灯、
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
(七)接受检查,服从出租汽车场(站)调度人员的管理;
(八)不得将车辆交给未经职业培训合格的人员营运;
(九)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十)提示乘客下车时带好随身物品,不得隐匿乘客遗失的财物;
(十一)不得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强行拉客;
(十二)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于客运服务的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车辆前部和尾部安装经营权号牌;
(二)车辆上固定装置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三)车辆两侧有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喷涂的标志;
(四)在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指定的位置上安装计价器;
(五)张贴运价标签、乘客须知和服务卡;
(六)车辆内外整洁;
(七)按规定进行二级保养,保证车辆技术性能完好;
(八)车体广告必须按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统一规范设置;
(九)客运出租汽车尾气排放应该符合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
(十)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 租赁车辆不得张贴运价标签、悬挂顶灯、安装计价器和
喷涂门徽。
非出租汽车不得擅自悬挂出租汽车顶灯和安装计价器。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计价器应当由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批准选型并
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计价器应当由技术监督部门会
同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认定的单位安装、维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安装、维修和拆卸铅封。
第二十六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支付计价器显示的车费及过桥、过路费用;
(二)不在禁止停车的地方拦车,不在遇红灯停驶时上、下车;
(三)不向车外乱扔废弃物,不在车内吸烟,不污损车辆;
(四)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五)不向驾驶员提出违反本条例和交通管理规定的要求;
(六)精神病患者乘车须有人监护;
(七)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乘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不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三)在基础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未经乘客允许搭载他人的;
(五)中途逐客的。
第二十八条 乘客需要乘车出市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
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本市出租汽车根据乘客的需要可以实行直达服务。
外地车辆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需经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批
准。
【章名】 第四章 检查与投诉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
管理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
受理监督制度,设置投诉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
投诉者应当提供有关证据。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
复;投诉者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投诉。
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受理的投诉,一般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
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90日内处理完毕。
【章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按照下
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一的,责令其停
止违法行为,暂扣车辆,进行证据保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
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
款;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四)、(六)、(七)项规定之一的,给
予警告,并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对
个体业户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七)、(八)
、(十二)项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并视情节对驾驶员处以50元以上
3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第(四)、(六)项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
并对驾驶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经营者处以
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顶灯、计价器,
并对租赁车辆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非出租汽车处以30
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安装、维修计价器或者所安装计价
器未经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选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有
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妨碍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
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出租车司机的最大年龄限制是多少
出租车司机的年龄不能超过60岁。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有关规定,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4、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5、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但是出租车的运营牌照是一种稀缺资源,牌照一般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发放。出租车数量指标也是一种稀缺资源,通常被出租车公司买走独占。 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出租车公司行业垄断性太强,直接导致了两方面问题:一是出租车管理公司的经营收入与利润过高,驾驶员为上交“份儿钱”整日疲于奔命;二是运行成本相对低廉的“黑车”大幅度增加,这从北京黑出租泛滥,甚至与正规出租车拥有同等规模的现象中可以得到印证。 扩展资料出租车申请需要的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租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