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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刘维枪毙现场照,刘汉死刑现场照片 刘汉刘维怎么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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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汉死刑现场照片 刘汉刘维怎么死的

  2014年5月23日,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在湖北咸宁一审宣判。刘汉、刘维一审被判处死刑。2014年8月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死刑判决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2015年2月9日,刘汉被执行死刑。
至于图片吗,这个是绝密的,我怎么可能有

刘汉死刑现场照片 刘汉刘维怎么死的

2,刘汉刘维死刑是注射死亡还是枪决

1、汉刘维死刑是执行枪毙方式,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多重罪名。刘汉刘维枪毙前神情疯狂,虽然中国有更人道的注射死刑,但他们并不适用。
2、相关信息:2014年5月23日,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在湖北咸宁一审宣判。刘汉、刘维一审被判处死刑。2014年8月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死刑判决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2015年2月9日,刘汉被执行死刑。

3,法律指什么

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条例、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因为“法律”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的内涵会因为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经历甚至不同职业而变得不同,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概念还在不断进化。 而对“法律”的定义,集中反映着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反映着当时人们对于自然、社会和人与人关系的价值判断与行为方式。 一 “法律”的词源 “法”这个字在古代写作“灋”,最早见于金文。字形由“氵(水)”“廌(zhì)”“去”三部分组成,“水”代表执法公平如水;“廌”就是獬豸,是古代传说中一种能明辨善恶是非的神兽,杨孚《异物志》记载:“东北荒中,有兽名獬,一角,性忠,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在古代司法、监察衙门和官员身上,獬豸是必须的装饰品。现在很多法院门口,也有獬豸的塑像或屏风。 东汉许慎写的《说文解字》对“法”的解释是:“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可见在中国古代,“法”与“刑”是通用的,并具有公平、正直的意义。 “律”按《说文解字》的说法,是“均布”之意,说明法律具有规范人的行为的作用。  秦汉时期,“法”与“律”已经同义,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商鞅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韩非也说,“法者,编著于图籍,设置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也就是说,此二人为代表的“法家”将法律作为权力或强制的表现,是一种统治手段,也是一种统治工具。 直到现在,我们还会经常说“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这都是把法律作为工具。 以后直到清代,中国古代法律一般称作“律”。 “法”与“律”用做合成词,是在清末由日本输入。因此“法律”一词,在我国是近现代的用法。 在我们中学的政治课本上,“法律”的定义如下: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泛指政治、经济、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这个概念是不是法学界公认的概念呢? 当然不是。 对于法学家来说,这个概念只是一家之言,即马克思的“法律阶级论”。 对于马克思的学说本身,很多人就持有不同意见,更别说基于阶级分析学说给法律下的定义了。 二 历史演变中的“法律” “法律”这一概念随着人类对世界认知的不同,其定义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在宗教作为基本统治手段的古代,人们认为法是神的意志,由神来制定。典型如《圣经》的“十诫”。 在君主专制的时代,法律则被认为是君主的意志,国家的命令。东方的商鞅、韩非,西方的霍布斯、奥斯丁,都持此种观点。霍布斯说,法律对于每一个臣民说来,就是国家以语言、文字或其他充分的意志表示命令他用来区别是非的法规。 到了君主专制解体,民主观念崛起的时代,法律则被认为是民众的公共意志。卢梭认为,法律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在签订社会契约时,人们让渡全部自然权利,交给主权者群体。而人民主权就意味着执行公意,公意的所有表现形式是经由多数决策的方式达成。 而到了工业革命之后贫富分化,劳资严重对立的时代,法律则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压榨无产阶级的统治工具。这一概念先影响了苏联,后来影响了整个社会主义阵营。 到了当今世界,虽然基于社会契约论的“法律”概念成为主流社会的基本共识,但是在很多意识形态与西方不同的国家(如阿拉伯世界),对“法律”的定义与主流社会还是大相径庭的。  三 东西方视野中的“法律” 东西方文化中,对“法律”理解差异很大。 西方人理解的法律是“约法”,即约定之法,大家商量着来,法律条款都是大家商量出来的。商量不成咋办?投票,少数服从多数。法律定出来,大家就都得遵守,因为这是大家商量好的,谁也不能出尔反尔。 东方人理解的法律是“王法”,即王定之法,老大一人说了算,没得商量。当然也不必征求意见,更不需要投票表决。即使刘邦“约法三章”,也是没有商量的。君主是立法者,官员是执法者,民众则受制于法。 而这就造成了东西方文化的重大分野: 西方讲“法治”,以法治国,王在法下,法是约法。 东方讲“法制”,依法治国,王在法上,法是王法。 基于这种分野,二者在权力划分和部门设置上就出现了一个重大不同: 东方古代有行政部门如三省六部,有监察部门如御史台都察院,有司法部门如刑部和大理寺,但却从来没有西方议会这样的立法机构。 因此,东方和西方走上了不同的发展道路。直到清末民初,中国才开始学习西方的制度和文化,而“法律”是其中最重要的课题之一。现在中国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基本是全盘西化了。

4,刘汉涉黑案的案件进展

2013年4月,公安部指定此案由湖北侦办。办理该案的公安民警辗转四川、北京、广东等10余个省市,掌握了大量刘汉、刘维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犯罪和指使杀人等主要犯罪证据。2014年2月20日该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于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涉案人员涉嫌多个严重犯罪,其中刘汉、刘维涉及15个犯罪罪名,情节恶劣、危害严重,是近年来国内公诉的特大涉黑犯罪集团。2014年3月31日上午,刘汉、刘维等36人在湖北咸宁的5个法院受审。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出,被告人刘汉、刘维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咸宁市检察机关对刘汉等36人分7案提起公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立案受理,在7个审判庭同步公开开庭审理案件。2014年4月1日、2日、14日,刘汉等36人涉黑案中,陈力铭等5人案、桓立柱等3人案、曾建军等5人案、旷晓燕等3人案、刘学军等3人案、刘维等7人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法定程序。2014年4月19日,刘汉等10人案4月19日上午结束了法庭辩论,刘汉等10名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法庭将依法择期宣判。至此,刘汉等36人涉黑案历经17天审理,一审全部休庭。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了大量证据,多数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歉意,恳请法庭从轻处罚。2014年5月23日上午,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刘汉、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均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共判处5人死刑、5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4人无期徒刑,22人有期徒刑。2014年5月23日,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在湖北咸宁一审宣判,其中,刘汉刘维等5名被告人被判死刑。2014年6月3日,一审宣判后,刘汉、刘维等七案上诉期满,刘汉、刘维、唐先兵、田先伟、张东华、刘小平等二十名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7月1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将于2014年7月14日,分别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上述被告人及被告单位上诉案。2014年7月14日8时30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汉等上诉案,在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维等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将分别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刘汉、刘维等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上诉案。

5,刘汉的案件审判

2014年3月31日,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故意杀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件在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2014年4月2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分庭审理刘汉、刘维案。在庭审过程中,刘汉对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表示质疑,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涉案的冲锋枪、“六四”式手枪、小口径手枪、勃朗宁手枪等17支枪械,制式子弹、钢珠弹2000余发,手榴弹等物证。在庭审中,刘汉还当庭直指检方的关键证人孙晓东为“黑社会”,称其被指控的多宗杀人、伤害等罪行实为孙晓东所为。 2014年4月5日起,刘汉涉黑案休庭三天。2014年4月8日继续在咸宁中院、咸安区法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律面前,无论刘汉如何狡辩,都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2014年5月19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定于2014年5月23日上午9时在该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对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进行一审宣判。2014年5月23日,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在湖北咸宁一审宣判。刘汉、刘维一审被判处死刑。 被告人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袁绍林、文香灼、张伟、曾建军、黄谋、刘岗、旷小坪、钟昌华、桓立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一定数额罚金。被告人孙华君、缪军、陈力铭、曾建、詹军、李波、旷晓燕、郑旭、仇德峰、李君国、肖永红、孙长兵、王万洪、闵杰、车大勇、王雷、刘光辉、刘小平、刘淼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或判处二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部分被告人并处一定数额罚金或没收个人部分财产;被告人刘学军、刘忠伟、吕斌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三年、十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被告单位汉龙集团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法院共判处5人死刑、5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4人无期徒刑,22人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截止到2014年6月3日,刘汉、刘维等七案上诉期满,刘汉、刘维、唐先兵、田先伟、张东华、刘小平等二十名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4年7月1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刘汉、刘维等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上诉案。2014年8月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对刘汉、刘维等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上诉案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死刑判决将报请最高法院复核。 2014年4月14日、15日,在连续两日的庭审中,法庭就起诉书所指控刘汉串通投标、非法经营、开设赌场等罪名进行调查和举证质证。为了证明自己不会为金钱去做违法犯罪的事,刘汉在庭上多次陈述,还为自己以前在赌场一掷万金、糟蹋金钱的行为表示后悔,情绪激动,几度落泪。 2014年4月16日,在刘汉等10人案的庭审中,法庭就被告人刘汉、刘小平和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经法庭许可,另案犯罪嫌疑人杨某、另案被告人刘维先后到庭接受调查。法庭上刘汉一度情绪失控落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