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伯乐范文网 > 知识库 >

众议院 参议院,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区别在什么地方?

本文目录索引

1,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区别在什么地方?

参议院和众议院是美国立法机构国会的两院,主要在人数、职能、起源方面有区别。 一、人数不同 1、参议院 参议院全院员额为100名议员。参议员任期六年,相互交错,故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 2、众议院 院内议员总数经法律明定为435名。众议员任期两年,无连任限制。众议院议长由议员选举产生,传统上为多数党之领导人。 二、职能不同 1、参议院 宪法规定参议院有批准条约、批准或者拒绝批准总统提名的大使、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他执行部门官员、在总统及下属官员被弹劾时进行审判等职权。 2、众议院 众议院中拥有最多数席位的政党称之为多数党;次多者为少数党。议长、委员会主席与其他院内职位通常由多数党议员担任。众议院各委员会(及其下的属附委员会)有多项职能,包含法案复议与监督行政部门。委员会的各成员由众议院全院正式任命,但其人选实际上由政党产生。 三、议员资格不同 1、参议院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所设立的参选参议员席位三项资格限制是:须年长于30岁、至少在过去九年为美国公民、并且须(在选举开始时)为其所代表的州之居民。对有意角逐成为参议员者,其年龄与公民权上的资格限制严格于欲参选众议员席位者。 2、众议院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设立三项成为国会代表的资格:须年满廿五岁,须为美国公民七年以上、必须(于选举日前)为所代表州之居民。然而,并不要求议员须居住于其选区。众议员在年龄与公民权的资格限制上较参议员为宽松。 四、议员选举程序不同 1、参议院 参议员一任六年,其任期交错,故每两年有约三分之一的席次改选。任期交错安排让任一州的两名参议员不会在同一场大选中相互竞逐。参议院改选在十一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选举日与众议院改选在同一天。每一名参议员由其所代表的州之全体州民选出。 2、众议院 众议院席位之分配以各州人口数作基础,以每十年举行一次的人口普查为依据。但各州至少要有一名代表。美国宪法中唯一规定众议院席次数的条款是,选民比例不可多于每三万人一名议员代表。

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区别在什么地方?

2,参议院和众议院有什么区别?

美国的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是什么,三者有何关系? 首先,我们来看美国国会。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本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美国国会是美国联邦政府中最重要的一环,掌握三权中的最重要的权力,立法权。从美国宪法实施以来的绝大多数时间中,国会在美国政治中一直居于主导地位,只是到了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以后,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美国国际地位的提高,总统及行政部门的权力扩大,特别是二战以后,总统成为美国政治中心,但国会仍在美国政治决策中占重要地位,而且从对行政部分的监督和制约来看,美国国会是世界各国中最强有力的立法部门之一。 另外,有个小知识,就是美国国会英文是Congress,而不用英国议会的英文Parliament,这其实体现了美国立宪者们表明美国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区别而特意采用的。 其次,上面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已经很明确的表明,美国国会实行两院制,即美国国会是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换言之,参议院和众议院是美国国会组成部分。比较而言,美国参众两院具有平等的宪法权力和地位。美国国会两院都有权创制法案和审议对方的法案。只是在某些方面各有自己的不同权限。例如,一切有关财政的法案,如税收、拨款等法案,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复议和修改。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和任命联邦高级官员则须经参议院审议批准。 除此之外,其他方面的一切法案,两院均有提出权和互相审议权,即立法权由两院共同行使,任何一院通过的法案必须送交另一院通过,任何一院对另一院通过的法案都拥有绝对的否决权。两院通过的文本如果发生分歧,只能通过协商;两院同等数量的议员组成协商委员会,提出妥协方案经两院通过。 其三,美国国会为什么实行两院制呢?(1)这是现实政治的需要,是妥协的结果。在制宪会议上出现了大州与小州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由此产生的国会代表权问题。最终采用了康涅狄格州代表提出的妥协方案,即大州接受参议院的平等代表权,换取小州对众议院人口比例代表权的同意。(2)体现了联邦制原则。在联邦制原则下,因为中央政府与州政府实行分权,公民即属于他们居住的州,又属于美国联邦。 为使联邦国会体现这一代表制原则,只能实行两院制,才能与联邦制原则相适应。参议院体现了美国联邦制中的州的权利,而众议院体现了联邦的权力,这个说法虽然不是很恰当,但却反映联邦制的特点。(3)有利于平衡保守倾向和激进倾向。每两年众议员全部改选,参议员只改选1/3,由于参议院任期更长,因而两院在构成上,参议院更迭较小,比较稳定,比较有连续性,而众议院则新人较多,带来的新见解、新观点也较多。所以,在美国历史上,参议院往往比众议院保守,改革议案在众议院通过后,往往在参议院搁浅,或被长时间拖延。而宪法规定一项立法须经两院通过才能成为法律,这一立法程序能够制约两种倾向,迫使双方都作出一定让步,使得法律较为稳妥。 最后,虽然参众两院都属于美国国会,但他们之间的差别也不小。(1)最明显的差别是规模上的差别。参议院参议员来自50个州,为数100名。而众议院中有各州众议院议员435名,以及华盛顿特区、关岛、美属维尔京群岛、美属萨摩亚、波多黎各及北马里亚纳群岛的无投票权代表。(2)参议院通常允许针对所有问题进行无限制的演讲,但是也允许参议员通过投票来终止冗长的辩论。众议院有专门的法案委员会,对几乎每个提案的讨论都加以时间限制。这使得众议院在机构比参议院更加庞大的情况下仍旧可以以比参议院更快的速度通过议案。(3)因为数目原因,参议员通常比众议员具有更多的媒体曝光度,以及在政党内具有更高的地位,而众议员则可能逐渐成为制定某个方面的政策的专家,例如财务、税务、环境或者教育政策等。

3,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区别在哪,哪个的权力更大?

美国是一个议会制国家。参议院和众议院对美国的政治体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没有参议院和众议院,美国的权力就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很多法规就不能得到有效的补充。 单从权力上来说,肯定是参议院要比众议院的权力更大,因为参议院可以参与政府的人事任命和一些外部事务的决定权。比如美国要发动战争或者与他国签订什么条约都是需要参政院来投票通过的,如果在参政院通不过,那么不管是谁的提案,包括总统都是没有权利要求政府执行的。 而众议院可以说是一个为民办事的机构,他们主要负责国内一些民事上的立法,通过一些专业人士提交某些法律提案或者是一些国家政策,在众议院进行投票,投票通过了就可以把这些提案正式立法。 如果就两院议员进行比较的话,众议院比参议院人数多,因为众议院是按照十万选一个的比例进行配置的。而参议院固定就100名,参议院的议员更加的专业,是社会各阶层的精英人士。 应该说,众议院是体现民意和党派政治利益,议员随民意而动。而参议院更加体现的是精英阶层的利益。众议院只有立法权,它有权对所有国家公职人员的弹劾(包括总统和现役军官)。参议院是辅政立法工作,是全国的最高人事任命权,总统缔结的条约经它批准才能生效。 美国虽然有着三权分立的特点,但是其实每个权力机构都被某个利益集团所把持,他们大多数的时候都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集团去工作,而不会全心全意的去为民服务。

4,参议院、众议院、上议院、下议院什么意思?

西方的议院大多是两院制的,参议院也叫贵族院,上院,众议院也叫平民院,下院.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职责不同,参议院主要是参谋,不参加决策,有时候可以对议案行使否决权,真正有权力的是众议院,议案的提出和通过都要由众议院来进行的.
众议院有决定权。众议院是直选产生,直接代表选民的,参议院是代表各省(州)的。

众议院由人民提名选出,参议院由各州的立法机构提名选出。

一个是直接选举的结果,另一个经两个阶段选举产主。

众议员的任期只有两年,而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


上议院、下议院
英国的议会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下议院拥有立法、财政和监督权,是议会的权力中心。上议院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上议院既是立法机关,同时又担负司法机关的职能,这是英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在英国,上议院是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审级,是最高审判机关,处于英国司法体制的最顶端。它所作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5,【参议员、众议院,上议院、下议院】有何区别?

一、职权不一样:下议院拥有立法、财政和监督权,是议会的权力中心。上议院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参议院主要是参谋,不参加决策,有时候可以对议案行使否决权,真正有权力的是众议院,议案的提出和通过都要由众议院来进行的。众议院有决定权。 二、构成方式不一样:上议院法官必须有任高级司法官员两年的经历,或已经从事高级出庭律师工作15年的经历, 人数共十二名;下议院议员由选民分选区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通常人数较多,并定期改选对议员资格限制各国规定也不尽相同。美国每一地区于参议院中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与各区人口无关。众议院的议员人数是按各地人口多少的比例分配的。 三、任期不一样:众议员一任两年;参议员任期六年;上议院的任期没有明确限制,大法官可以超过75岁;下议院法定任期为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选,任期为10年。 扩展资料 一、两院制国会的起源是因为国家的创建者希望拥有一个贴近且跟随民意公论的“人民议院”;众议院一般被认为较参议院更具党派色彩。众议院也有其独有的权力:倡议岁入法案之权、弹劾政府官员、以及在选举人团僵持不下时选举总统。然而,所有这些权力都可由参议院反制。参议院一般较众议院更具威望。参议员任期较长、人数较少、且(多数情况下)较众议院代表更多的选民。 二、上议院享有司法权是其一项古老的权力。19世纪时,英国曾企图取消上议院的司法权,其主要理由是上议院的议员并非全是司法人才,不是每个议员都懂法律。但由于种种原因发生妥协,而代之以加封一定的法官成为上议院的成员而了结,这就是1876年的上诉管辖法创立的上议院法官(Law Lords),由此建立起上议院审理上诉案件的模式。 三、上议院高级法官被正式地称为上诉法院常任高级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他们代表上议院审理上诉案件。在理论上,上议院共700名议员都可以成为法官,但依照惯例,只有这十二名法律专家的终身议员以及大法官(向由掌玺大臣兼任),才是真正行使上议院司法权的法官,其他上议院议员并不参予司法权的行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众议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上议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