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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

过继是什么意思
过继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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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是什么意思

过继,也就是现在法律上的收养,只不过范围要比收养要窄。过继是农村的习俗,一般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在我国,自1992年《收养法》实施之后,法律支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收养关系。因此,收养人在收养子女时,必须经对方父母一致同意,且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否则就存在收养关系无效的问题。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孩子户口已经跟随送养人,最好办理户口转移登记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过继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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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是一种民间的说法,法律上称之为收养,过继的孩子一般称为继子女或养子女。收养之后,父母与子女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从收养成立之日起,被收养人便取得与收养人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