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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条例

关于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
关于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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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

关于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提示: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具备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用于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第三条:所有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客和维修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除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和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外,禁止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公路养护、特种机动车等经营者不适用前款规定。见习司机不得将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第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设置故障车辆警示标志。第六条:规定配备安全带的车辆驾驶员和前排乘客必须系安全带。第七条:机动车行驶时,乘客不得站立或者向车外抛掷物品。第八条:货运机动车除经批准的驾驶室、车厢固定座位外,不得在其他部位载人。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允许载人。第九条:机动车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货物长宽超过车厢、高度超过电影法规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第十条:高速公路沿机动车方向从左侧算起。第一车道为超车道,第二、三等车道为行车道。第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110公里;大型客车、货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90公里。但是,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志指示的速度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遵守该标志或者标志的规定。第十二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提速至50公里以上。从匝道外人群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内加速,并在左转向灯上转弯。在人行车道内行驶时,不允许干扰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第十三条: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照出口通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连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离开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打开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再经匝道离开。第十四条:机动车通过高速公路时,应当在车道内行驶。设计时速130公里以上的小型客车在第二车道行驶;设计时速小于130公里的大型客车、货车和小型客车在第三车道行驶。四车道以上,第二、三车道行驶设计时速高于130公里的小型客车;设计时速小于130公里的大型客车、货车和小型客车在第三、四车道或者向右延伸的车道行驶。摩托车在最右边的车道上行驶。第十五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车道的后车和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驶距离。正常情况下,当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时,车辆之间的距离超过100米;当车速为每小时70公里时,车辆之间的距离超过70米。遇大风、雨雪、大雾或道路结冰时,应减速行驶。第十六条:机动车需要超车或者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改变远光灯、近光灯的使用。在确认人要进入的车道前方的车辆与后方驶来的车辆有足够的行车距离后,驾驶人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相邻车道。超车后,驶入超车道的机动车应当立即返回行驶车道。第十七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倒车、逆行,不准越过中央分隔带掉头或掉头;(二)不准考试和学习驾驶机动车;(3)禁止在坡道、加速车道或减速车道上超车或停车;(4)不准在超车道上骑行、压车道界、连续行驶;(5)右侧禁止超车;(6)除障碍物或故障外,不准随意停车、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七)除停车或驶出紧急停车带和路肩外,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内行驶。第十八条:机动车在行驶中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维修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离开行车道,在紧急停车区或者右路肩停车。禁止在车道上修车。机动车修理后需要返回车行道时,应当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者路肩处提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允许干扰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第十九条:机动车因故障或者事故不能驶离行车道或者靠肩停放时,驾驶人必须立即开启危险警告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后方100米处为故障车辆设置警示标志。晚上,他还必须同时打开宽度指示器和尾灯。驾驶员和乘客必须迅速转移到右肩或紧急停车区,并立即向交警报告。第二十条:除执行紧急任务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第二十一条:除抢险救援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拖移故障车辆和事故车辆。救援和清障车必须配备标志灯,并喷涂明显标志。执行救援和故障排除任务时,必须打开标志灯和危险警告手电筒。第二十二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交通部关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交通管理的规定实施交通安全管理。夜间还必须设置红色警告灯(管)。操作人员应穿戴安全标志服装和安全标志帽。车辆和机械应涂上统一的标志颜色,驾驶和工作时应打开警示灯。机动车通过施工路段时,应当避让并减速行驶。第二十三条: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广告和宣传标志。第24条: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因恶劣天气、施工、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受阻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速、变道、暂时停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必须展示或者公布交通标志。确需封闭高速公路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共同发布实施公告。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可以暂扣12个月驾驶证:(一)驾驶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二)未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三)在高速公路上倒车、倒车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四)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可以暂扣驾驶证九个月:(一)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照明装置等部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的;(二)车辆发生故障或者意外停车后,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设置警示标志的。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可以暂扣六个月驾驶证:载人不符合要求的;(二)负荷超过核定负荷质量30%以上的;(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限量驾驶,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长、宽、高超过规定限量的货物的;(四)以规定的最高时速以上二十公里行驶的;(五)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车速行驶的;(六)未按照规定保持行驶距离的;(7)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带。第二十八条: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和处罚外,机动车驾驶人其他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按照《条例》规定的上限处罚。第二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以20元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其离开高速公路。第三十条违反交通管理的处罚程序,适用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或者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3月26日,公安部发布《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百万购车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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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哪天开始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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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哪天开始实施的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正式颁布,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虽然法律上并没有对所谓的“僵尸车”进行定义或解释,可到底停放多长时间可以称为“僵尸车”,停在什么区域属于“僵尸车”,甚至“停放僵尸车”本身是否属于违法行为,这些问题尚未得到明确。不过,这些既不缴费也难寻车主的“僵尸车”确实占用了道路资源和公共资源,对居民的生活造成了影响。8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对“僵尸车”的形成防患于未然。《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车辆要按时限停放,不得超时,没有时限标识的,连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哪天开始实施
提示: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哪天开始实施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于2018年1月18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共七章六十五条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属的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