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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内容有哪些
总体规划内容有哪些
提示:

总体规划内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总体规划的具体内容包括: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估算城市人口发展规模,确定有关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选定城市用地,确定规划范围,划分城市用地功能分区,综合安排工业、对外交通运输、仓库、生活居住、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绿化等用地;布置域市道路、交通运输系统以及车站、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运输枢纽的位置;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与布点;确定城市主要广场位置、交叉口形式、主次干道断面、主要控制点的坐标及标高;提出给水、排水、防洪、电力、电讯、煤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制定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综合协调人防、抗震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划;旧城区的改造规划;综合布置郊区居民点,蔬菜、副食品生产基地,郊区绿化和风景区,以及大中城市有关卫星城镇的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和主要工程项目的确定,安排近期建设用地和建设步骤;估算城市近期建设投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城市总体规划具体内容有什么啊
提示:

城市总体规划具体内容有什么啊

城市总体规划具体内容有: 1、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估算城市人口发展规模。 2、布置城市道路、交通运输系统以及车站、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运输枢纽的位置。 3、综合协调人防、抗震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划。 4、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5、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扩展资料 规划是国家或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有关行业、专项和区域的发展目标、规模、速度,以及相应的步骤和措施等所做的设计、部署和安排。 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按所覆盖时间的长短分为长期规划和短期规划。 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省(区、市)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 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总体规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