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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行业有哪些?有没有环保顾问知道?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造纸、印染等11个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降低工业新增水用量,提高水重复利用率,严格控制并削减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全面达标排放,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环保部印发了《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工业是水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重要来源,与农业源和生活源相比,工业源具有污染物排放浓度高、治理困难等特点。因此,工业行业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是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强化源头预防,在生产过程中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制造2025》中明确提出“全面推行绿色制造”,要求全面推动推进钢铁、有色、化工、建材、轻工、印染等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实现绿色生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也明确提出“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
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大力推动工业领域清洁生产技术水平进步,先后发布了造纸、皮革、制糖、化学原料药等多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对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行业技术不断进步,一批行业重大关键清洁生产技术取得了突破,如“纺织行业高温气液染色技术”、“造纸行业本色麦草浆清洁制浆技术”、“制革行业制革准备与鞣制工段废液分段循环技术”,急需加快推广步伐。
特别是《中国制造2025》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均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地方在落实相关工作时也急需得到相应的指导。因此,围绕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制定出台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加快行业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普及,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从源头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十分必要。
2 《方案》中各重点行业的
清洁生产技术是如何确定的?
为确保《方案》中提出的清洁生产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我们首先通过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石化联合会、中国纺织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协会等重点行业协会向工业企业、科研院所、工程技术公司等相关单位广泛征集技术,在此基础上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征集的清洁生产技术进行了多轮筛选,将行业重大、关键共性清洁生产技术纳入《方案》,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确保最终纳入《方案》中清洁生产技术的科学、合理,代表行业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方向。
3《方案》预期实现什么样的目标?
《方案》对每项技术到2020年在行业中的普及率和可能实现的环境效益进行了预测,通过企业采用《方案》中的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改造,预计到2020年,可减少废水排放量6亿吨,减少化学需氧量(COD)产生量250万吨,减少氨氮产生量15万吨,减少含铬污泥(含水量80-90%)约3万吨。
4 下一步在推动《方案》落实方面
有哪些具体措施?
推动《方案》落实,需要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共同协作,形成合力。一是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充分利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绿色信贷等资金渠道,为企业按照《方案》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供政策支持。
二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将在加强对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监督检查基础上,安排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支持企业实施《方案》中能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或当地超标污染物排放量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三是有关行业协会和有关科研院所将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积极为企业开展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交流研讨等服务工作,提高企业对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主观能动性,引导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具体详细咨询上海立昌环境,
哪些企业需要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5〕151号《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中“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8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
(一)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重点企业”)。 (二)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以下简称“第二类重点企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效率而规定的。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修改决定》修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名录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3、环境保护部部长 李干杰 4、201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 以上参考内容:百度百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内容: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废止,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取而代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