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导读: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
你好,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是有文件做支撑的,有兴趣的话你可以查阅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第六条,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旅客运输服务可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注意,未注明旅客个人信息的如定额发票、出租车机打发票等,均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这里虽然不能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但仍然可以正常列支费用。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销售费用——差旅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现金或其他应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