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导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按照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加快建立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
(三)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本市居住证持有人;
(四)已在本市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共同生活的学龄前子女。
按照本办法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统称参保人。第四条 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待遇的给付及经办工作协调等居民医疗保险业务。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公安、审计、民政、教育、税务、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第二章 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第六条 本市设立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居民医疗保险费和政府的补助组成。第七条 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并实行市级统筹,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市、区(县)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 参保人应当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保险费)按年度筹集。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本市上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相挂钩机制。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等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保的财政补助资金按所在院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第九条 符合条件享受政府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区(县)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第十条 市、区(县)政府在参保人缴纳保险费和国家、省给予定额补助的基础上,按不低于省、市规定的标准,以市与区(县)政府现行财政分担体制为基础,给予定额补助。第十一条 参保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时,原则上应当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开设缴费账户后,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缴费账户直接扣取。参保人也可向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登记、造册,由村(居)民委员会凭名册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并由村(居)民委员会代收代缴保险费。
本市居住证持有人及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学龄前儿童由其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在辖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缴费。第十二条 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缴纳保险费的期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10日。已办理保险费由指定银行代扣的参保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停保手续的,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扣取;因参保人账户问题而未能成功扣费的,视为自动停保。第十三条 下列居民可以在当年度或者办理相关手续的3个月内办理中途参保手续,缴纳剩余月份的保险费:
(一)困难居民;
(二)新入(迁入)本市户籍人员;
(三)中途转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或者当年度毕业的本市户籍大中专院校学生;
(四)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本市户籍人员;
(五)本市户籍的退役士兵;
(六)本市户籍刑满释放人员;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