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区国土局,关于成都市房屋拆迁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本文目录索引
- 1,关于成都市房屋拆迁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 2,成都市78号拆迁文仵原文
- 3,成都高新区的国土局在哪里?
- 4,成都市国土局地址
- 5,成都有哪些建筑设计院??地址在哪?
- 6,房产证怎样换不动产证
- 7,成都市国土局土地评估入围机构
- 8,成都山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怎么样?
1,关于成都市房屋拆迁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成都市的房屋拆迁主要依据以下法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xzf/200407/20040701201401.htm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http://cd.house.sina.com.cn/lawye-oline/2461094.html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http://www.lawbook.com.cn/lawhtm/1998/32940.htm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china.org.cn/chinese/zhuanti/dhcq/418472.htm
成都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http://www.law110.com/law/city/chengdu/200302059.htm
2,成都市78号拆迁文仵原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 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养殖专业户按规定标准执行。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 土地被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条 征地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被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的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消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村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时间年龄计算。
第十三条 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转非人员,男性年龄18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能坚持常年参加生产劳动的,未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
第十四条 对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的安置,可以实行自谋职业、单位安置等办法。
对男性年龄5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40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 ,实行自谋职业安置。
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自谋职业安置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对象;由单位安置的,征地单位应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安置单位。
第十五条 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第十六条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为退养安置对象。退养安置对象经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6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第十七条 对农转非人员中的五保对象,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十八条 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十九条 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劳动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二十条 不满18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征地单位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6000元。
第二十一条 征地范围内未农转非人员的安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条 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被拆除房屋的农转非人员,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积(含楼梯间,下同)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化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现(建)房安置。
第二十三条 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规定,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签订货币安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毕之日起七日内结清货币安置款:
(一)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赔偿,并按相邻区位的经济适用房价进行结算;
(二)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的,除按前项规定办法外,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结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属批准面积由征地单位按自建的成本价,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300元给予补偿;
(二)原有住宅人均达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
(三)原有住宅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每平方米600元购买;
(四)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商品房价购买;
第二十五条 农转非人员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仍按住宅拆迁安置。
第二十六条 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征地范围内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且家庭成员未全部农转非的住户,其已农转非人员可按货币化安置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偿,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可由征地单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建房补助费后,择地修建,或由农转非人员自建。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拆除以继承、增与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非农业人员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出600元一次性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 原户口再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征地范围内回原籍乡村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员,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被拆除住宅的居民择地修建的,其宅基地面积按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安置补偿费用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专户储存。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经依法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包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成都高新区的国土局在哪里?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国际广场A座8层 邮编:610041 电话:028-85173707 网址:http://www.cdlr.gov.cn/Zizhan/default.aspx?ModuleNo=001007006 附近的公交站有: 天府大道天晖中路口 - 公交站 途径公交车: 504路 天晖中街 - 公交站 途径公交车: 1058路 天晖路 - 公交站 途径公交车: 161路 809路 1101路
4,成都市国土局地址
成都市国土局目前有4个办公地点。第一个地点是成都市百花西路2号是国土局主要的办公地点。局属的行政机构及部分事业单都在百花西路2号办公。第二个地点是成都市家园路。就是西南财大对面。主要是土地储备中心,土地整治中心,规划地籍事物中心 等局属事业单位。第三个是成都市大石西路。主要是成都市土地拍卖中心办公。第四个是成都市天府大道966号(鸟巢)7号楼。主要是成都农交所办公。
5,成都有哪些建筑设计院??地址在哪?
要说成都的建筑设计院 那肯定要先说西南院撒
西南院可能是西南地区最牛逼的建筑设计院了
地址
成都市星辉西路8号(610081)
院办公室
电话:028-83233046 传真:028-83231006
电子邮件 xnyyb@vip.163.com
顺便发个简介 这个是复制的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CSWADI)始建于1950年,是中国同行业中成立时间最长、且设计规模和设计实力都名列全国设计院前列的大型综合甲级建筑设计院之一。建院50余年来,本院成功设计完成了近万项工程的设计任务,项目遍及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及全球1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我国少数拥有独立涉外经营权并参与众多国外设计任务的优秀大型建筑设计院。
6,房产证怎样换不动产证
房产证换不动产证流程: 办理的流程是权利人提出申请、到指定经办机构提交材料、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查看和内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依申请的不动产登记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相关的机构完成不动的登记后,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给申请人证书或者证明。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扩展资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查、登记后,颁发给不动产权利人用于证明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作为某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据,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属争议时,一般情形下可以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来解决纷争,确认权利。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反映的权利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 我国《物权法》第17条是这样规定的:不动产权属证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以上可以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力强于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不动产权属证书
7,成都市国土局土地评估入围机构
成都市青白江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评估机构库协作单位评审结果的公示
来源: 日期:2010-3-11 0:00:00 点击次数: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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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青白江区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库入库程序,于2010年3月10日对13家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提交的入库申请文件进行了公开评审,现将评审结果公示如下。若有异议,请于2010年3月18日前向成都市青白江区国土资源局反映(区国土局纪检室电话:83667648)。
一、3月10日评审合格的土地评估协作单位名单:
四川正则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
成都青江中兴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大友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四川中兴智业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成都九鼎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
四川公诚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四川天成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四川华夏土地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四川恒大不动产评估咨询经纪有限公司
四川诚德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成都天一房地产地价评估有限公司
四川鼎正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二、原土地评估机构库符合条件同意入库的协作单位名单:
四川嘉汇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泰宇不动产评估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维益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大成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四川华文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三、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成都市青白江区国土资源局向上述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发出《入库通知书》,并按要求签订合作协议。
特此公示。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类似的都应该公告的,网上的没有现场一定有公告,去找找看。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8,成都山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注册号:****所在地:四川省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武瑞勇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状态:存续登记机关:成都市青羊工商局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同善桥东街2号
法定代表人:武瑞勇
成立时间:2007-01-10
注册资本:8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510105000283934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同善桥东街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