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编辑:范文君 更新时间:2024-07-11 21:21:00
导读:1、2020年7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归口于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标准规定了汽车客运站类别、级别划分、等级车站站址选择、建设以及站级验收等要求。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与扩建汽车客运站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站级验收。
一、第六条修改为:“新建、改建等级汽车客运站,应按照《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办理有关手续。新建等级汽车客运站,应设置在城市主要出入口。”二、第十五条修改为:“站场经营者必须按规定设置工作岗位、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第十六条修改为:“站场经营者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交纳管理费,报送营运统计报表。”四、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站场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转让不进行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删除第二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