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事局,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本文目录索引
- 1,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内容
- 2,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怎么办
- 4,青岛的海归的优惠政策
- 5,青岛的海归的优惠政策
- 6,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 7,青岛市人民政府218号令
- 8,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 9,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1,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内容
(劳部发〔1995〕143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下统称职工)。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第八条 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第九条 企业根据所在地的供电、供水和交通等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灵活安排周休息日。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规定》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和本办法及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步骤,并报劳动部备案。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规定》同时实施。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实行,但最迟应当于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劳动部、人事部于1994年2月8日共同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继续有效。
2,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2010年11月23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青岛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等67件市政府规章,保留《青岛市秘密文件管理办法》等173件市政府规章。
附件:1.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目录
2.保留市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1:
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1
规章名称:青岛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6年6月12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6]122号)
说明:“门前三包”的运作方式和管理体制发生重大调整,已不适用。
序号:2
规章名称: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1月9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9]6号)
说明:现执行省政府修正发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序号:3
规章名称:青岛市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4月22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9]95号)
说明:现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序号:4
规章名称:青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6月8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9]143号)
说明: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序号:5
规章名称:青岛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10月27日市政府批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青标计[1989]124号)
说明:现执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序号:6
规章名称:青岛市政务查办工作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8月16日市政府令第8号发布
说明:现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序号:7
规章名称:青岛市实施《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8月21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0]207号)
说明:现执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序号:8
规章名称:青岛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2月28日市政府批准 市规划局发布(青规字[1991]4号)
说明:现执行《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序号:9
规章名称:青岛市城市房屋估价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8月5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1]185号)
说明:现执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青岛市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序号:10
规章名称:青岛市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帮教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11月5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1]303号)
说明:现执行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
序号:11
规章名称: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12月23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1]371号)
说明:现执行《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序号:12
规章名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5月3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2]76号)
说明: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已作重大调整,该规定已不适用。
序号:13
规章名称:青岛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6月2日市政府令第21号发布
说明: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序号:14
规章名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与鼓励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6月27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2]107号)
说明:现执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序号:15
规章名称:青岛市引进人才智力的政策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9月16日发布(青政发[1992]36号)
说明:现执行《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开发工作的意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的通知》。
序号:16
规章名称:青岛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怎么办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是需要缴纳养老保险的。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缴纳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不一样。由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各地都根据实际的情况制定缴费比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结算方式不一样。目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差额结算制。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工资由单位发放。
4,青岛的海归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如下: 按照青岛的引才政策,留学归国人员拿到教育部承认的国外大学硕士、博士学历,并且来青岛工作创业的,政府都会拿出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向海归人才发放安家补贴,每年3万至5万元,连续发放3年。 2009年年初,青岛启动了“300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意为从全市征集300多个未来产业发展急需的高端人才职位,以年薪最高为300万元、政府配之以项目资助、住房补贴等措施,重金面向全球招揽高端人才。 在青岛,人事局自办留创园是引进海外人才的一大特色,政府投资建设人才大厦,并在大厦中划出6000平方米的办公区作为留学人员创业园,以极低的租金为留学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并为海归提供了报到、学历认证、融资创业等一站式服务. 留创园不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模式,而完全充当公共服务的角色。但随着金融危机而来的新一轮海归潮,使得这种模式不得不做出调整,青岛人事局本着“创业带动就业”方针,鼓励留学归国人员创业,而这对青岛留创园的规模提出了新的要求。 扩展资料: 优惠的政策是吸引海外人才的关键,但留学人员数量迅速增多,海归人数逐年增长,满腔热血只打“亲情牌”已经不能满足引才工作的现状。只要归国就有补贴的办法在实际操作中暴露出了弊端;引才的盲目化使得海归就业成了问题;海外人才和本土人才竞争成了人才工作中的矛盾。 以青岛为代表的一批二线城市,在抓住了金融危机带来的机遇,加大力度引进海外人才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根据各自城市情况调整着自己的引才思路。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青岛:发掘海归价值
5,青岛的海归的优惠政策
青岛海归创业最低予200万
来青岛创意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人“青岛英才计划【摘要】
青岛的海归的优惠政策【提问】
青岛海归创业最低予200万
来青岛创意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人“青岛英才计划【回答】
最低给予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回答】
对带上技术、带上项目、带上资金来青创意创业发展的杰出归国留学人员和创意团队,经确认,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与50万—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对引入的杰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其项目合乎科技资金反对条件的,从市科技财政专项资金中给与30万—100万元的科研项目启动资金。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分别给与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购房安家补贴。【回答】
海归低收入补贴标准:
硕士研究生800元/月,博士研究生1200元/月,短缺专业硕士研究生1200元/月, 短缺专业博士研究生1500元/月。
短缺专业目录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涉及部门定期公布。
补贴期限: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享用最久不多达36个月的住房补贴。【回答】
青岛市留学回国政策:工资福利待遇
· 来青定居工作的留学人员在国外获硕士以上学位的,其在国外的留学年限按连续工龄计算;其他人员出国前与回国后的工龄合并计算。(青发[2000]14号)
青岛市留学回国政策:工资待遇
1、在企业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报酬。其中,在经营管理岗位上工作的留学人员可实行年薪制。
2、允许回国留学人员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资金等入股参与分配,分配的比例由受益单位和留学人员协商确定。
3、对尚未安排行政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硕士人员,其工资待遇可分别暂按副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待遇对待。
4、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补贴。【回答】
青岛市留学回国政策:职务、编制
· 国家机关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应安排其不低于副处级的职务,其中职数已满的,经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超职数配备,以后逐步调整到规定职数内。
· 事业单位聘用来青工作的留学人员,编制已满的,经编制部门批准允许超编安排,以后逐步调整到编制内。其中,单位的经费属财政部门拨款的,经编制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相应增加经费。【回答】
青岛市留学回国政策:职称评聘
· 鼓励用人单位聘请国内外优秀人才短期或不定期来青工作。聘请专家可在本市申请参加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可以参加“青岛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评审,授予“青岛市客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享受有关待遇。
· 留学人员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指标限制,可破格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市人事职改部门随时给予办理有关资格的认定工作。资格认定后,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回答】
以上就是优惠政策,但愿对你有帮助【回答】
6,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4年9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对截至2002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
附件:
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
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1
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具体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10月4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2〕230号)
说明 现执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2000年12月27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信访规定》、2003年6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顿和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青政发〔2003〕49号)和2003年9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信访秩序管理工作的通告》(青政发〔2003〕68号)。
序号:2
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拆船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8月21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5〕245号)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失效。
序号:3
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军事设施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9月15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6〕205号)
说明 已被2000年10月8日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军事设施保护办法》(青政发〔2000〕133号)替代。
序号:4
规章名称 青岛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7年5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政办发〔1987〕29号) 1998年8月24日修订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无上位法依据。
序号:5
规章名称 青岛市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7年5月15日市委、市政府批转(青发〔1987〕38号)
说明 现执行1998年5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1998年10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序号:6
规章名称 青岛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7年6月24日市政府批准青政办函(87)18号 1998年8月24日修订 1987年10月28日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青公治〔1987〕14号)
说明 现执行2001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
序号:7
规章名称 青岛市农村水利建设资金筹集和劳动积累的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7年8月11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7〕169号)
说明 已被1998年2月6日市政府发布1999年9月28日修订的《青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替代。
序号:8
规章名称 青岛市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7年12月25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7〕318号)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失效。
序号:9
规章及名称 青岛市公路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3月18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8〕41号) 1998年8月24日修订
说明 有关内容与2003年10月28日国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
序号:10
规章名称 青岛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5月24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8〕106号)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现执行2002年8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
序号:11
规章名称 青岛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6月1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8〕108号)
说明 现执行2000年10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地名管理条例》。
序号:12
规章名称 青岛市大型工业企业在市计划单列的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8月13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8〕173号)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失效。
序号:13
规章名称 青岛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11月1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8〕252号)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失效。
序号:14
规章名称 青岛市水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9年6月12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9〕145号)
说明 现执行1999年11月19日市大常
7,青岛市人民政府218号令
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规则等行政公文。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备案等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应急预案、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规定。
【摘要】
青岛市人民政府218号令【提问】
您好,我是律临平台的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回答】
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规则等行政公文。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备案等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应急预案、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规定。
【回答】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通告”、“决定”等,不得称“条例”。
规范性文件应当用条文或者段落形式表述。名称为“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具体操作性规定的,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市)政府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市政府报请立项。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回答】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部署,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起草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并提请市政府印发。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部门、报送时间等内容。
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确需在当年增加的项目,提议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计划外立项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制定的,可以作为增加项目。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由报请立项的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的,由其中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也可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的可以邀请或者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条 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成立由其负责人、法制机构、业务处室相关人员组成的起草工作小组,制定起草工作计划及调研工作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起草并报送审查。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送或者不再需要制定的,起草部门应当向市政府书面说明原因,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出相应调整意见。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部门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指导。【回答】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
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可以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送审报告;
(二)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档;
(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和对于不同意见的采纳、协调情况、与现行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等);
(四)相关部门会签意见;
(五)公开征求意见和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的有关材料;
(六)调研报告;
(七)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以及外地有关参考资料等。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回答】
这是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x092012-07-11编号政府令第218号的一些内容,还有很多内容,您可以通过官网查询,网址是http://www.qingdao.gov.cn/【回答】
8,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促进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含依法授权和委托的组织)。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政府各部门(含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下同)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第四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须报市政府备案:
(一)责令企业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三)罚款对经营活动的在30000元以上、非经营活动的在1000元以上的;
(四)没收财物在50000元以上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
(六)市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第五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市政府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共同作出的,由主办机关负责备案。第六条 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报告按市政府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第七条 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二)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行政机关的法定权限;
(三)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
(五)需要进行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八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有关部门应当如实提供。第九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中发现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适当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撤销、改变原处罚决定;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重新作出。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第十条 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制度,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报送市政府法制局。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和案件统计报表的,应当通知报送机关限期报送;对拒不报送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提请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第十二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应包括:标题、编号、被处罚人基本情况、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决定、交待诉权和复议权、落款盖章、制作日期。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废止67件政府规章
1.《青岛市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办法》(1987年10月16日青政发〔1987〕253号发布)
2.《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988年12月1日青政发〔1988〕272号发布)
3.《青岛市淡水渔业管理规定》(1988年12月8日青政发〔1988〕295号发布)
4.《青岛市城市房屋互换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月13日青政发〔1990〕11号发布)
5.《青岛市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1990年3月20日青政发〔1990〕56号发布)
6.《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7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7.《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解释和规章解释工作的试行规定》(1991年1月12日青政发〔1991〕9号发布)
8.《青岛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1991年5月4日青政发〔1991〕101号发布)
9.《青岛市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规定》(1992年8月1日青政发〔1992〕125号发布)
10.《青岛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92年11月18日青政发〔1992〕185号发布)
11.《青岛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3年4月22日青政发〔1993〕54号发布)
12.《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1993年6月21日青政发〔1993〕95号发布)
13.《青岛市废金属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5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14.《青岛市建设监理暂行办法》(1994年8月27日青政发〔1994〕141号发布)
15.《青岛市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7日青政发〔1994〕189号发布)
16.《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6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
17.《青岛市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办法》(1996年3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
18.《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内四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范围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通告》(1996年5月9日青政发〔1996〕75号发布)
19.《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胶青输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的通告》(1996年6月17日青政发〔1996〕99号发布)
20.《青岛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6年9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
21.《青岛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7年2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
22.《青岛市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工作暂行规定》(1997年3月1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
23.《青岛市崂山旅游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
24.《青岛市消防供水设施管理办法》(1997年5月4日青政发〔1997〕71号发布)
25.《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
26.《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商业饮食服务业和集贸市场的垃圾实行袋装收集的通告》(1997年5月29日青政发〔1997〕91号发布)
27.《青岛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1997年6月30日青政发〔1997〕110号发布)
28.《青岛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2日青政字〔1998〕3号批复,1998年1月15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海洋与水产局公布)
29.《青岛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5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
30.《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1998年7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
31.《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及处理办法》(1998年11月26日青政发〔1998〕191号发布)
32.《青岛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1998年12月31日青政发〔1998〕222号发布)
33.《青岛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工作办法》(1999年4月28日青政发〔1999〕88号发布)
34.《青岛市城市房屋屋面管理规定》(1999年7月14日青政发〔1999〕147号发布)
35.《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消防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1999年7月14日青政发〔1999〕146号发布)
36.《青岛市社会专职消防组织管理规定》(1999年8月6日青政发〔1999〕163号发布)
37.《青岛市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9年9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
38.《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2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
39.《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巡逻民警队伍在公路上实施统一执法的通告》(1999年9月30日青政发〔1999〕204号发布)
40.《青岛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1999年11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
41.《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1999年12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
42.《青岛市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行业管理规定》(2000年6月1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
43.《青岛市贫困家庭子女就学费用保障办法》(2000年7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
44.《青岛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2000年8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
45.《青岛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8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
46.《青岛市行政奖励表彰试行规定》(2000年9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发布)
47.《青岛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发布)
48.《青岛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2000年12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发布)
49.《青岛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2001年2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发布)
50.《青岛市货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规定》(2001年2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发布)
51.《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4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
52.《青岛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2001年6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
53.《青岛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规定》(2001年9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发布)
54.《青岛市禁止乱贴乱画广告规定》(2001年9月1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布)
55.《青岛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发布)
56.《青岛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办法》(2001年11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发布)
57.《青岛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02年4月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发布)
58.《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2002年5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
59.《青岛市鼓励风险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规定》(2002年6月1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发布)
60.《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2002年6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发布)
61.《青岛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2002年12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发布)
62.《青岛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3年11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发布)
63.《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4年3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发布)
64.《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发布)
65.《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5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
66.《青岛市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试行办法》(2005年7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发布)
67.《青岛市小型农田水利管理办法》(2011年11月1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