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10月1日起禁放烟花爆竹,2022放鞭炮有什么政策
本文目录索引
- 1,2022放鞭炮有什么政策
- 2,2022禁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
- 3,2022年山西烟花爆竹燃放政策
- 4,山西10月1日起禁放烟花爆竹的具体细节内容是什么?
- 5,如何看山西10月1日起禁放烟花爆竹这项规定?
- 6,公安部关于禁止及限制燃放鞭炮的城市有哪些
- 7,国务院令规定哪些地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8,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2000)
- 9,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 10,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2022放鞭炮有什么政策
2022年春节禁止燃放烟花。普通居民将不能够燃放烟花爆竹,除了一些庆典以及重要事情,但也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国内有不少的城市都已经纷纷下达了禁止燃放烟花的通知,有些是分区域,而有些是全面禁止燃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2,2022禁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1.2022北京春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12月14日,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通知称,从2022年1月1日起,北京市全市禁放烟花爆竹。所以春节期间,北京市不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也不会设立零售网点。2.2022安徽春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亳州市谯城区: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谯城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3.2022吉林春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从1月1日至3月30日这段期间都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受到处罚。4.2022内蒙古春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规定从2022年1月1日到2022年3月13日期间不能燃放烟花爆竹,也不允许引燃架火。而乌兰察布市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禁放烟花,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5.2022重庆春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紧盯重点时点,在除夕夜、正月初一、正月十五等重点时段,按照网格化管控要求,逐一派驻现场监管防控小组,确保不漏过一个场所、一家涉危单位、一个安全隐患。6.2022河北春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邯郸市鸡泽县: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从2021年1月10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7.2022四川春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巴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巴州区、恩阳区、巴中经济开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日期间,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落实定时定点燃放措施。8.2022河南春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焦作市从2021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持续加大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力度,抵制各类烟花爆竹非法行为。【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3,2022年山西烟花爆竹燃放政策
2022年山西烟花爆竹燃放政策2020年8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通告》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省外途经合法车辆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只要没有废止或修改,《通告》就长期有效。2022年春节全市依然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4,山西10月1日起禁放烟花爆竹的具体细节内容是什么?
根据8月8日的新闻消息报道,山西政府在第77次常务会议中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决定。从10月1日开始,山西省将全面治理烟花爆竹的燃放,其主要内容是山西省全省禁止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但是如果有十分必要的情况需要燃放烟花爆竹,那就必须要得到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同意,还要经过公安机关许可后,才可以在指定地点、指定位置、让专业的燃放单位操作。 禁止燃放烟花这一条例在很早就已经开始实行了,因为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这些有毒有害的气体。这些气体被人体呼吸后就会对神经系统、眼睛产生刺激作用,这些气体也和一些疾病的发生有所联系。而且在春节期间放鞭炮的人大量增加会使得城市里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的浓度升高,而这些污染污染气体的存在同样也会危害健康。 而且研究发现,当空气中二氧化硫和三氧化硫等有害物质的浓度超标的话,就会引起人体的呼吸道粘膜刺激,可能会诱发支气管炎和肺炎等诸多疾病,更严重的甚至与人体内的血红蛋白结合,造成人体供氧不足,从而发生中毒的症状。而在空气污染的同时,噪声的污染也会加重。 说到噪声污染,我们就很容易想到除夕之夜燃放烟花爆竹时,爆炸声连绵不断吵的人往往难以安眠,如此高强度的噪音对患有心脏病和脑血管病的人来说是十分危险的。所以我们应该向公民普及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并且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这一事例的管理,如此才可以有效的降低污染的程度,使环境得到改善。
5,如何看山西10月1日起禁放烟花爆竹这项规定?
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在婚庆,生日期间燃放爆竹是我国民间的传统习俗,此前,山西省未全面禁止过在春节期间以及一些庆典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因此人们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十分普遍。这对环境造成了不小的影响。近日,山西省发布消息,从10月1日起,全省禁止生产、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这个政策是非常好的,对社会有很大的益处。 首先,中国的烟花爆竹生产相对落后,多数仍停留在传统的手工生产模式,这一政策有利于减少制造烟花爆竹过程中的事故。特别是粉碎,筛选,混合,干燥,填充等药品零件,在人工条件下是非常危险的过程。 这取决于火药的性质。如果操作员一不小心,如果受到摩擦,撞击或冲击,火药可能会燃烧甚至爆炸。目前,我国烟花爆竹的生产规模仍以小企业或小作坊为主,大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多。生产仍然采用传统技术,主要是手工操作,生产效率低,与国外相比落后很多,生产机械化程度低也给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带来了许多隐患。 其次,这一政策有利于减少烟花爆竹对环境的污染。烟花和爆竹的生产中使用了各种化学原料。 在这些垃圾中,有多种金属和非金属元素的化合物,并且可能有一些不完全的燃烧残渣,例如碳粉,金属或塑料粉等。燃放烟花爆竹后,外壳废物严重影响了环境卫生,大量增加了环境治理管理成本。放完一些烟火后,会有一个纸箱或者一些纸屑。 尽管纸箱可以回收利用,但纸箱的体积太大,不易压缩。 另外,有很多人燃放这种烟花,垃圾车的体积有限,这增加了清洁人员的工作量。这一政策有利于减少环卫工人的工作量。 因此,山西此次出台这一政策对人们的生活是非常有益的。
6,公安部关于禁止及限制燃放鞭炮的城市有哪些
根据公安部2017年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当时全国共有444个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中省会市10个、地级市91个、县(市)343个;764个城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其中直辖市4个、省会市15个、地级市174个、县(市)571个。 扩展资料: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因此,是各县级以上政府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出台有关燃放鞭炮的限制举措,并不是公安部出台的限制燃放举措。对于公安部来说,职责主要是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严防发生安全事故。每年春节期间,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均会提醒广大群众,为了安全和环保,请尽可能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时,一定要依法、安全、文明燃放。发现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线索时,请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7,国务院令规定哪些地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扩展资料 燃放烟花爆竹,应按照燃放说明操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 (四)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8,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2000)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2000年12月2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太原市人大常委会上报的由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10月27日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进行了审议,决定予以批准。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
(2000年10月27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我市实际,决定对《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1、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市容环卫、供销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2、第三条修改为:“本市下列行政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迎泽区(孟家井乡除外);杏花岭区(小返乡除外);万柏林区(王封乡、化客头乡除外);小店区(西温庄乡、刘家堡乡、北格镇除外);尖草坪区(西焉乡、马头水乡、柏坂乡、阳曲镇除外);晋源区(姚村镇、晋源镇、晋祠镇除外)。”
3、第十一条修改为:
“春节期间可以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由太原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国家重大活动和重大节日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太原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公告须载明燃放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品种。”
《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重新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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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法律分析:违法,现在国家规定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因为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空气。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我国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条例,对于私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会受到治安处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0,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太原市消防条例
1、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
2、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材料、广告牌和条幅等应当采用不燃、难燃材料或者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不得影响人员逃生或者灭火救援。”
3、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4、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先检测后验收和年度定期专业检测制度。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在建筑物投入使用之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
删去第二款。
5、删去第二十六条。
6、删去第五十五条。
7、删去第五十六条。
8、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9、删去第五十八条。二、太原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
1、删去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2、删去第二十二条。
3、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并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
4、将该法规中的“其它”、“应”、“或”等分别修改为“其他”、“应当”、“或者”。三、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1、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检验。
“公安、安监、质监、工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环保、城管、市容环卫、供销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定职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实施工作。”
2、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等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行政区域内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3、将第五条修改为:“非经本市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烟花爆竹运入禁放区范围内。”
4、将第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批准人,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删去第七条。
6、删去第十条。四、太原市晋祠保护条例
1、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治理、赔偿损失,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罚款。”
2、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晋祠保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办法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太原市东西山绿化条例
1、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2、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东西山绿化生态效益的林木资源的抚育、保护和管理。”
3、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太原市外商企业投资条例
1、将该法规中的“计划管理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部门 ”。
2、将第三条修改为:“太原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外经贸部门为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权限范围内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工作,会同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执行,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调解合营各方纠纷,协调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监督管理,并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工作。”
3、将第九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间发生转让注册资本,改变合作条件、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等重要变更事项,应当报外经贸部门批准,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4、删去第五章,将第二十四条并入第四章,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5、删去第二十七条。
6、删去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