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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赵红霞,赵红霞敲诈了雷政富吗

本文目录索引

1,赵红霞敲诈了雷政富吗

我不懂法律,不究法理,何谓“敲诈勒索”,知之甚少。搜百度的定义:“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以我的理解,这个定义最本质的要件有两项:一是非法占有,二是威胁或要挟。 首先我们来看非法占有。报道称赵红霞敲诈雷政富300万,这300万对赵红霞是否是“非法占有”就很可疑。法律专家说,中国还没有性贿赂罪,所以赵红霞虽有以身行贿的嫌疑,在现行法律条件下,无法以行贿定罪。如果以贿赂定罪,赵行贿,雷受贿,受贿后是要给行贿人好处的。并不存在敲诈不敲诈。雷赵关系应看作是嫖客与妓女的商业关系(行贿受贿也可看作是商业关系,尽管这种行为不合法),商业关系是可以讨价还价的。300万多不多?这个谁都说不清,当红妓女身价超千万也不是什么稀罕事,还有倾城倾国的哩。雷赵之间确实存在性交易,所以赵红霞索要300万,并非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要她的卖身钱。当然中国现在法律是禁止卖淫嫖娼,法律也不保护赵的卖淫收入。但你可以定赵卖淫罪,卖淫收入也是非法收入,甚至可以没收。却无法把卖身钱说成是“非法占有”。非法收入与非法占有有明显区别。非法收入多是指从事非法经营的收入,非法占有是强行索要的。 其次我们来看威胁或要挟。赵红霞威胁或要挟的工具是视频,她把与雷政富淫乱的过程偷录下来,以为证据。有证据在手,就不怕雷政富赖账。不要说卖淫嫖娼在中国是非法行为,妓女要保护自已的利益,无法依赖法律,即便是合法的商业交易,也要证据。视频就是证据,用证据说话,就谈不上威胁或要挟。即便是假证据,那也是诬陷罪,而不是敲诈罪。实事实说,公开证据,即便由此对某人构成侵害,能说这是敲诈吗?而赵红霞说出来能够对雷政富产生威胁的指向是其官位,声誉,或进不进监狱。但决定他的官位,声誉,或进不进监狱的不是赵红霞,赵红霞无法对其进行威胁。赵掌握的证据确实可能摧毁雷的官位声誉,并把他送进监狱,但她不交出或不公布证据是错误,是掩盖劣行或罪行,甚至是犯罪。以掩盖或公布犯罪(错)证据威胁犯罪(错)人,是否构成敲诈,同样很可疑。如果犯罪人给你一笔钱,你就掩盖证据,那犯的是包庇罪,与敲诈似乎也无关。 所以,我对“敲诈勒索罪”的理解是,非法占有是指本来是我的财物,却要毫无缘故的拿给你,赵并非毫无缘故索要雷的钱。这个钱合不合理,合不合法,是另外一个问题,须用另外的法律进行处理,并不适用“敲诈勒索罪”中的“非法占有”。威胁或要胁是指个人或集团能够对受害人直接产生危害,而不是通过政府来进行。如果这种威胁或要挟需通过政府,才能对受害人构成伤害,就不能称为威胁或要挟。赵对雷的威胁是官位,声誉,或进不进监狱,只有政府的决定才能对雷造成这种侵害,难不成政府成了赵的帮凶? 敲诈出卖权力的官员是敲诈吗?官员作为社会个体,也有自已的私有财物,作为公共财物的掌控者,也决定着公共财物的走向,确实可能受到暴力或其它方式的威胁,而把自已的财物或公共财物给威胁者。法律应该保护官员不受这种威胁。但雷政富案明显是权力寻租过程中的讨价还价,雷政富出卖的是权力,赵红霞或指使她的公司是购买权力,不论这种购买是用金钱还是用肉体。官员参与这种买卖是自愿的,并没有谁强迫他。当买卖双方出现矛盾时,双方都会运用自已的手段。为自已谋求最大利益。比如官员就某项工程的发包,没有三七或四六分成就不包给你,权力的压迫意味很浓。同样,作为购买权力的人,我给了你一千万,还有若干美色,如果你不给我一百亿的工程,我就去告发你,威胁的意味也明显。但权力出租是类似黑社会的勾当,是犯罪,是见不得人的。法律也无法去分清其中的是非对错,即便买卖双方动刀动枪,威胁恐吓,也谈不上谁敲诈谁。更不用提用公开或控告的方式去威胁了。如果是打伤或打死人,可以定伤害罪或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也难以扯上关系。对非正义行为过程中,因行为人的相互矛盾,而带来的争吵,恐吓,威胁,是很难用具有正义取向的法律去规范的。如果你去规范,非法的行为便变成合法的行为。如果判赵红霞敲诈罪成立,雷政富则成了受害者,那岂不是说,他嫖娼或受贿是合法? 公开化确实给腐败官员带来威胁。也使他们惶惶不可终日。但公开化这一手段是正义的,以公开化的手段相威胁,是用正义的手段相威胁,正如有人以到法院去控告相威胁一样,此种威胁与敲诈罪中的彼种威胁,性质截然不同。所以赵红霞公开视频,是立了功,应减轻她或卖淫或性贿赂的罪。更不要张冠李载的入什么“敲诈勒索”罪了。

赵红霞敲诈了雷政富吗

2,溥仪为什么要进监狱?他犯了什么罪??

因为他是战犯,所有他要进监狱。 1955年8月20日, 《侦讯爱新觉罗·溥仪的总结意见书》拿到溥仪面前。这个6000字的文件,确认溥仪有5项重大罪行: 一、勾结日寇阴谋复辟清封建王朝统治。 二、背叛祖国,充当“皇帝”,与敌签订卖国条约。 三、甘心奉行日寇旨意,亲手“裁可”各种政策、法令危害人民。 四、参加国际反共协定,支援侵略战争,破坏和平。 五、烧毁证据,企图潜逃日本。 对于自己的罪行他也很坦白。溥仪阅后签署了自己的意见:“总结意见书经我看过,我认为是完全正确的,故我应负上述的全部罪恶责任。” 扩展资料: 1945年8月19日,溥仪,溥杰,嵯峨浩和其他亲属在沈阳东塔机场乘坐日本关东军飞机准备逃亡日本的时侯,被苏联红军空降伞兵逮捕,溥仪等人被苏联士兵扣留在通辽市至8月20日,然后被苏联空军飞机运送到俄罗斯赤塔一号军用机场,囚禁于莫洛可夫卡30号特别监狱直至11月初。 之后被囚禁在伯力45号特别监狱直至1946年春季。溥仪在伯力45号特别监狱内受到优厚的待遇,令其多次向苏联政府表示愿意申请在苏联永久居留,并申请加入苏联共产党,但有推测认为这可能是溥仪害怕日后被追究责任,故而申请在苏联永久居留。 溥仪在苏联囚禁期间,曾经作为证人出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溥仪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出任证人的时候,声称自己在就任满洲国康德皇帝期间,完全为日本关东军所控制,自己也是身不由己的,也没有满洲国康德皇帝作为最高元首的最大实际决策权力和指挥权力。 但是,溥仪被苏联转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后,他承认由于惧怕自己日后被中国政府追究责任,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出任证人的时候,将战争罪行的责任完全推卸给日本,在部分涉及溥仪和日本所犯下战争罪行的责任方面皆有所保留 1950年8月1日,溥仪与满洲国其他263名战犯在绥芬河由苏联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后被送往抚顺战犯管理所接受为期10年的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溥仪的囚犯编号是981。

3,赵红霞的事件进展

赵红霞辩护律师处获悉,赵红霞已于,关押在重庆市某看守所。今天,其辩护律师张智勇向记者介绍,他已经为赵红霞再次提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申请,尚无警方的答复。 张智勇律师介绍,赵红霞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以“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代理此案的智豪律师事务所经过讨论后,已经再次提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申请。该案尚未有其他进展。据张律师介绍,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赵红霞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的案情及证据掌握得并不完整,能不能定罪,如何量刑是案件以后的焦点。张律师说,“现在由于我们看不到全案的证据材料,故有些事实不清楚。也没有确定做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 随着重庆“官员不雅视频”事件的进一步发展,有关“性贿赂”的话题,再次被公众关注。北京律师许昔龙认为,从报道的内容看,赵红霞是被老板利用的一个工具而已,老板是通过赵红霞的“性诱”来达自己的目的,对赵红霞来说,通过让他使用伯棶视特与目标上床并拍下视频是其的工作,是一种“职务行为”。据我国刑法规定,行贿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可以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行贿的手段仅限于“给予财物”,受贿罪惩处的方向是物质性利益,对于获取非物质利益问题,刑法并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出台的两高关于行贿罪的司法解释也按行贿金额来定刑期的,而“性”只是给目标带来一种感官的享受,不能与财物划等号,故赵红霞的行为不可能构成行贿。许律师介绍,“对于官员来说,仅仅接受这样的一种性服务,本身也不构成犯罪,可按相关党纪处分,但如果通过这样的事件,成为查处其贪腐问题的突破口,那另当别论。” 2013年6月20日,举国关注的重庆不雅视频案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肖烨赵红霞等涉嫌敲诈勒索罪出庭受审,因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对此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开庭前,赵红霞辩护律师张智勇律师接受采访时,否认了此前有报道所称的“赵红霞与雷政富最初有感情”及“赵红霞受审时哭求雷政富出庭作证”的传闻。据悉,鉴于赵红霞具有违法犯罪的客观事实,张智勇律师表示不会做“无罪辩护”,而是做“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目的是期望赵红霞能被判缓刑从而重获自由。 2013年6月19日,备受关注的重庆不雅视频事件主角——重庆市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在重庆市受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雷政富受贿案,照片因被误以为是重庆反腐红人“赵红霞”而名声大振女模宋雯雯来到法院,现身证清白,但未能进入法庭旁听。2013年6月28日,重庆渝北区法院一审宣判肖烨、赵红霞、许社卿等6人涉嫌敲诈勒索一案。肖烨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许社卿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严鹏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3年6个月;赵红霞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谭琳玲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王建军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各被告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中肖烨、许社卿、严鹏当庭表示上诉;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当庭表示不上诉。 31日,赵红霞家人委托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发布声明,对于赵红霞的家庭信息被人对外发布,将保留法律权利,适时追究法律责任。毕竟祸不及家人,赵红霞也发出声明,恳求媒体不要曝光有关家人的信息,留个自己一丝怜悯。声明如下:赵红霞家人对于赵红霞一案并不了解,其丈夫也是于2010年才与赵红霞认识并结婚,对于赵红霞2010年以前的事情并不知情。自赵红霞被逮捕后,其家人的正常生活不断受到打扰。赵红霞家人对于自己家庭的信息被人予以对外散布,将保留法律权利,适时予以追究法律责任。同时,目前有部分媒体及网站不断地猜测赵红霞及其家人的各种私人信息,希望各媒体不要再就与赵红霞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无关的信息予以纠缠。如有侵犯名誉权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赵红霞的相关新闻

赵红霞丈夫爆出“肖烨等6人涉嫌敲诈勒索案”案中案被灌酒后遭肖烨性侵2013年5月22日晚,李锋对记者讲述了这个他一直不愿提及的片段。李锋说,2013年2月21日,赵红霞的辩护律师张智勇和彭轶平在会见赵红霞时,赵红霞对律师说肖烨曾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2007 年9月16日(农历八月初六),那天赵红霞过生日”,李锋说,赵红霞接到了肖烨的邀请参加一个聚餐活动。“吃饭时,赵红霞喝了点啤酒,但喝得不多”,李锋 讲述,之后赵红霞就开始头晕,“昏昏沉沉的”,并被几个人架到了一个宾馆的房间里。“第二天,赵红霞看到那是在‘月友宾馆’。”李锋说。根 据律师向李锋转述的内容,那天半夜,肖烨进入房间。赵红霞“听到了开门声,就醒过来了”。肖烨随后就上床开始脱赵红霞的衣服。“她的衣服还被肖烨扯掉了一 个扣子”,李锋说,赵红霞拼命反抗,在反抗过程中,赵红霞感到头部胀痛等不适状况,使她的反抗逐渐无力,肖烨也趁机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李锋告诉记者,事发第二天,肖烨对赵红霞承诺,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肖烨还许诺,会与赵红霞在一起,让她过上好日子。此后,肖烨称自己要到公司处理事情,离开了宾馆,而赵红霞则从宾馆前台要来针线,缝好扣子后,也离开了宾馆。“肖烨的话迷惑了她,她也怕如果这件事让别人知道,会影响到自己的生活,所以当时就没去公安局报案。”李锋叹了一口气说,自己的妻子太容易相信别人。肖烨前员工承认酒中下药“她是被人下了药的”,李锋告诉记者,赵红霞曾对张、彭二位辩护律师说,肖烨公司前员工徐阳(化名)曾当着她和邓丽(化名,不雅视频的拍摄者之一)的面,承认了这一点。2013年2月,李锋找到邓丽求证此事。邓丽在电话中告诉他,2009年,她和徐阳、赵红霞陆续离开公司后,三个人曾在私下有一次谈话。在这次谈话中,徐阳对赵红霞说,当时在递给她的啤酒里,已经被下了迷药。此 外,邓丽还告诉李锋,她从徐阳处获知,在肖烨公司除赵红霞外,还有很多女子遭下药性侵。据记者掌握的相关线索,在当时肖烨的华伦达服饰有限公司工作的郭某 还称,当时公司中有同样经历的女子并不在少数。在声称遭肖烨下药性侵的女子中,胡海霞(化名,不雅视频另一拍摄者)直言,像肖烨这样的人走在大街上,她看 都不会看一眼,怎么能稀里糊涂地和他发生关系呢。李锋说,赵红霞希望辩护律师张智勇和彭轶平,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此,李锋表示了支持,并把自己了解到的情况,全部告诉了两位律师。很快,张智勇和彭轶平拟好了刑事控告书,并向重庆市公安机关报了案。证据不足,控告被驳回2013年3月8日,李锋从张智勇律师那里得知了自己不愿接受的消息: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对这个结果,当时仍被关押在看守所的赵红霞和在家中的李锋均对律师表示,一定要再次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据辩护律师张智勇博客记录,2013年4月2日的第13次会见中,赵红霞表达了坚决要控告、申诉到底的决心,要穷尽一切法律手段,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于是,张智勇和彭轶平接着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复议申请。2013年4月10日,重庆市公安机关驳回了复议申请,理由仍然是“证据不足”。李锋已经下定决心,“一定要控告到底”,李锋说,因为自己的妻子“受过伤害是事实”。同时,他还呼吁也曾受过肖烨性侵的女孩联合起来,“让肖烨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6月28日对肖烨等6人敲诈勒索案一审宣判,主犯肖烨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许社卿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严鹏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三人根据各自犯罪情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有悔罪表现,分别被判处缓刑。一审宣判后,肖烨、许社卿、严鹏提出上诉。2013年9月5日,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此案,肖烨、许社卿、严鹏当庭认罪,请求法院轻判。2013年9月17日,法院宣判此案,审判长就三名上诉人提出的意见逐一作出评判。针对肖烨及其辩护人提出肖烨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法院审理认为,肖烨在本案一审宣判前对其以“借款”名义强索钱财的事实未如实供述,对其利用所拍摄的不雅视频威胁、要挟他人,强索钱财的犯罪行为根本否认,故不能认定为自首。此外,针对肖烨认罪悔罪请求轻判,法院综合考量肖烨的主观恶性、案件的社会影响及危害程度,认为肖烨在二审庭审中对其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认,亦不足以从轻处罚,原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在当日的宣判中,未上诉的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等三人作为同案案犯到庭听取二审判决结果。

5,南方都市报公开那位重庆官员XX事件的女主角正面照片,不是侵犯了该女士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吗

你说的这2个权利,都不侵犯。
南都把她的照片用做新闻报道,是为满足社会大众的知情权,不用于商业目的(比如贴在商店门上做广告图片之类的),所以不侵犯肖像权。
赵女士现在已经是公众人物了,不管她自己愿不愿意,她事实上已经是了,就好像狗仔队去拍明星,老百姓去拍公务员一样,是不侵犯隐私权的。另外,南都是在公共场合拍她的照片,不是冲进她家里拍的,所以我们平时在商场、公交车上拍美女帅哥,也都是不侵犯隐私权的。把一个人的照片登在报纸上,他的名誉受损与否,取决于他做了什么事情,所有后果都是他自己造成的。
南都公开赵女士的照片,从法律上来说没有什么问题,从道德上来说,是不可取的。

6,赵红霞该不该被判刑?幕后黑手肖烨该如何定性?

为什么不敢谈?这是社会的风气问题。赵红霞等人应当重判。幕后黑手更应该杀。对社会做成多大的伤害。特别是社会风气问题。说这帮女的没罪的。请你醒一下,别以为看一下别人的B,就觉得她有恩于你。人家只是把B给官来玩来换取自己的物质满足而已。你想一下这样对于我们这些辛苦工作的人公平吗?

   说无罪的,应该是出生的时候不记得把脑带出来了。她们明知会拿来勒索官员的,。还要把又腿张开。来换取自己的物质上的满足。

  这个是什么?鸡也。广东话就叫鸡。普通话应该叫妓。而且还不如,妓只是拿自己的身体来换取自己的物质。最起码这些妓不会损害大众的利益。但这些CHEAP  女人,把社会的公平,大众的利益,社会的风气加上自己的身体一并拿 来换取自己的物质欲了。你可能会说,我没损失啊。但你用一下你白痴的脑子想一下。利用非法手段搞回来的工程,无论他是否偷工减料,但他已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想一下,你TM的开车过的桥是那个公司 做出来的。你都不知。你就会觉得这已伤害到你的利益了。

  书你可以不读,但理你不能不明。网上还有那么一群SB,说为赵红霞平反。我听到真想吐血,智商低,你不能低成这样,你低成这样,你别告诉别人啊,你这么大声叫。明理人眼里,你们除了是白痴还是白痴。智商低到不能再低了。你真以为人家是为了反腐?你智商真低得可以,低到有一种成就。可以出自转了。让网络记住你们这些低智商生物吧。

  这些勒索的就是一伙的,你能告诉我她们不知道会拍来勒索吗?应该当从犯来判。

  第一次已轻判,最后造成这样的严重后果。如果不是当初轻判永煌的那货。他出来就不会再敢搞这事,你妹,当初判他十年,看他还敢不。

  又是某些事件一样。话说还有一事,就是一个官强奸,并威胁一女的给了他N多钱。还有长期被他强X。最后处理就是上次只让他写一封保证书,说保证以后不会再做这事。我吐了,是不是都不长脑。最后一样是造成严重的后果。

7,赵红霞的演艺经历

演员赵红霞,二十世纪出生在中国东北一个普通的艺术家庭,母亲是新闻记者,父亲是评剧表演艺术家。红霞2岁起就自编自演舞蹈在本地多次获奖,因有艺术专长提早上学每年在学校所有汇报表演中都多次获奖;9岁开始接受正规专业舞蹈训练,以优异成绩考入当地的艺术高中学习手风琴,钢琴,声乐。90年考进当地歌舞团作专业舞蹈演员;93年考入哈尔滨师范大学音乐系;96年毕业在歌舞团作声乐,舞蹈,主持一体演员曾在黑龙江省获舞蹈比赛一等奖,领舞二等奖,黑吉辽三地小品大赛一等奖。97年考入北普陀影视学校学习表演,98年考入葫芦岛艺术团作声乐,舞蹈,小品,主持一体演员,曾在辽宁省获小品大赛一等奖。2001年考入中戏首届相声表演班,相声师从冯巩,表演师从96明星班导师常丽(明星妈妈),是冯巩第一个合作的女相声演员,与冯巩多次为春晚入选节目压场演出,与笑林,王振华和说群口相声进入04年春晚三审。2010年cctv小品大赛《喜从何来》获优秀奖

8,污点证人是什么意思

  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他可以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以换取免受刑事追诉或减轻、从轻指控的待遇。
  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污点证人与一般证人的区别在于,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不是清白的人,其行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
  污点证人具有以下特点:(1)污点证人首先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2)其犯有符合刑事法规定的罪行,并且是未受刑罚处罚的现实的犯罪;(3)在国家控诉机关承诺减轻对其指控或免除其刑事责任基础上,充当控方证人指证他人。即该人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以换取免受刑事追诉或减轻、从轻指控的待遇。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