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想加入外蒙古吗,我是蒙古族,可以脱离中国国籍加入蒙古国
本文目录索引
- 1,我是蒙古族,可以脱离中国国籍加入蒙古国国籍么?
- 2,内蒙古和今天的蒙古国完成大蒙古国蒙古民族历史性的统一,还有可能吗?
- 3,蒙古国人口比内蒙古人少很多,其中的原因是什么?
- 4,为什么有外蒙古和内蒙古的区别。它的来历区别是什么?
- 5,内蒙古和外蒙古之间有什么区别?
1,我是蒙古族,可以脱离中国国籍加入蒙古国国籍么?
可以。当加入蒙古国国籍时,就自动脱离了中国国籍。 蒙古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蒙古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 1. 不承认具有蒙古国籍者同时拥有外国国籍。 2. 外国公民如申请取得蒙古国国籍必须先退出原国籍。如该国法律规定取得别国国籍即自动丧失该国国籍,则不必先退出该国国籍,但应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九条 取得蒙古国国籍的条件 1. 取得蒙古国国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生活能力和来源; 2)在蒙古人民风俗习惯、官方语言、蒙古国宪法方面掌握一定知识,并在就公民国籍问题提出申请之前在蒙古国境内常住满五年; 3)满足蒙古国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在本条第一、二款范围内根据国家政策制定的其他具体标准; 4)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无故意犯罪; 5)由于已成为蒙古国公民而该公民与外国确立的关系不应损害蒙古国的名誉和利益。 2.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不涉及依照本法第14条规定决定要求恢复国籍的未成年人的蒙古国国籍问题。 3. 为蒙古国做出卓越贡献,或掌握蒙古国急需的专业和技能,或在某一科学领域已经取得或者可能做出卓越成就的外国公民无论是否满足本条第一款前两项条件,可经总统批准取得蒙古国籍。 4. 确定本条第一款标准的条例由政府制定。 扩展资料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关于国籍的法律规定 1.有关国籍的法律规定由宪法、本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文件所组成。 2.如果蒙古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国籍法律规定另有规定,则遵守国际条约。 第三条 蒙古国国籍的隶属 1.下列人员具有蒙古国国籍: 1)凡在本法生效之日已具有蒙古国国籍者; 2)凡在1921年7月11日及此后已具有蒙古国国籍又未退出蒙古国国籍者; 3)凡依照本法已取得蒙古国国籍者。 2.蒙古籍公民在外国居住不构成丧失国籍的理由。 3.夫妻一方加入或退出蒙古国国籍不导致另一方国籍的变更。 4.蒙古籍公民不受居住地影响,受到国家庇护,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5.禁止剥夺蒙古国公民国籍;禁止将蒙古国公民驱逐出境;禁止将蒙古国公民引渡到它国。 第四条 不承认双重国籍 1. 不承认具有蒙古国籍者同时拥有外国国籍。 2. 外国公民如申请取得蒙古国国籍必须先退出原国籍。如该国法律规定取得别国国籍即自动丧失该国国籍,则不必先退出该国国籍,但应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五条 证明公民国籍的文件 1. 证明蒙古国公民国籍的文件是蒙古国公民身份证,取得此证件之前为出生证。 2. 发给在蒙古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所生子女的出生证只作为证明其出生的文件。 第二章 蒙古国国籍的拥有、取得和退出 第六条 取得蒙古国国籍的依据 根据下列依据取得蒙古国国籍: 1)出生; 2)已获得蒙古国国籍; 3)已恢复国籍; 4)根据蒙古加入的国际条约。 第七条 儿童拥有蒙古国国籍 1. 父母双方均为蒙古籍公民时所生子女不因其是否在蒙古国境内出生而拥有蒙古国国籍。 2. 父母一方为蒙古籍,另一方为外国籍的,则其在蒙古国境内所生子女拥有蒙古国国籍。如子女在外国出生,则在其父母书面协议的基础上决定其国籍。 3. 父母一方为蒙古籍,另一方为无国籍人士,所生子女无论出生何地均拥有蒙古国国籍。 4. 在蒙古国境内父母不详的儿童拥有蒙古国国籍。 5. 在蒙古国境内常住的无国籍父母在蒙古国所生子女年满16周岁后可根据其意愿取得蒙古国国籍。 6. 无国籍人士所收养的未满16周岁的蒙古国儿童仍拥有蒙古国国籍。 第八条 蒙古国国籍的取得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依照法律规定可取得蒙古国国籍。 第九条 取得蒙古国国籍的条件 1. 取得蒙古国国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生活能力和来源; 2)在蒙古人民风俗习惯、官方语言、蒙古国宪法方面掌握一定知识,并在就公民国籍问题提出申请之前在蒙古国境内常住满五年; 3)满足蒙古国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在本条第一、二款范围内根据国家政策制定的其他具体标准; 4)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无故意犯罪; 5)由于已成为蒙古国公民而该公民与外国确立的关系不应损害蒙古国的名誉和利益。 2.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不涉及依照本法第14条规定决定要求恢复国籍的未成年人的蒙古国国籍问题。 3. 为蒙古国做出卓越贡献,或掌握蒙古国急需的专业和技能,或在某一科学领域已经取得或者可能做出卓越成就的外国公民无论是否满足本条第一款前两项条件,可经总统批准取得蒙古国籍。 4. 确定本条第一款标准的条例由政府制定。 第十条 拒绝给予蒙古国国籍的依据 1. 依照以下依据拒绝给予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士蒙古国国籍: 1)被确定犯有国际法中规定的反人类罪行; 2)曾经或者正在从事损害蒙古国国家安全和根本利益的活动; 3)被宣布为国际恐怖组织成员; 4)被法庭宣判为危害重大的罪犯; 5)曾被驱逐出蒙古国境; 6)被驱逐出蒙古国境未满十年; 7)宣传与蒙古国习俗和法律相抵触的宗教思想。 2. 依照以下依据不受理加入蒙古国国籍的申请: 1)不符合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 2)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正在服刑; 4)根据相关规定被确认为精神病或严重传染病患者、吸毒者、酗酒者。 3. 如依据相关规定被确定符合本条第一款所述根据,则蒙古国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将拒绝给予蒙古国籍的意见通过向蒙古国总理汇报转达给总统。 4. 如依照相关规定被确定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则蒙古国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正式通知不受理该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加入蒙古国国籍的申请。 第十一条 退出蒙古国国籍 依据本法确定的条例蒙古国公民可依据其愿望退出蒙古国国籍。 第十二条 不准退籍 根据以下依据不准退出蒙古国国籍: 1)退籍申请人尚未完成承担的蒙古国任务或与个人、机构利益相关的财产义务; 2)退籍申请人为涉案嫌疑人和被告,或根据法院有效判决正在服刑; 3)如退籍会给蒙古国家及社会安全带来危害。 第十三条 决定被收养儿童的国籍 1. 外国公民夫妇收养的未满十六周岁蒙古籍儿童仍保留蒙古国国籍; 2. 如果外国公民夫妇收养蒙古籍儿童时申请变更其国籍则可考虑亲生父母的意见决定该儿童国籍; 3. 外国公民夫妇收养的已满16周岁蒙古籍儿童可根据其个人愿望允许其退出蒙古国国籍。 第三章 恢复与丧失蒙古国国籍 第十四条 恢复蒙古国国籍 1. 在下列情况下恢复蒙古国国籍: 1)被收养的蒙古公民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丧失了蒙古国国籍的; 2)因父母变更国籍而丧失蒙古国籍的公民,在年满18岁后的五年以内的; 3)1921年7月11日及其以后曾有蒙古国国籍并加入某一外国国籍者。 2. 在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况下申请恢复国籍者向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递交申请。 3. 通过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将恢复国籍的申请转交蒙古国总统。 4. 因为加入外国国籍而退出蒙古国国籍者如未能取得外国国籍,则根据其愿望恢复其蒙古国国籍。 第十五条 丧失蒙古国国籍的依据 1. 依照以下依据丧失蒙古国国籍: 1)依据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2)因父母变更国籍的; 3)被确认为个人使用假证件、申报假信息而加入蒙古国国籍的; 4)根据蒙古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及本法的其他规定; 5)退出蒙古国国籍的。 2. 如触犯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而丧失蒙古国国籍的,蒙古国总统将宣布其取得蒙古国国籍的决议无效。 第四章 儿童国籍的变更 第十六条 当父母双方或一方取得蒙古国国籍时,其子女蒙古国国籍的取得 1. 父母双方取得蒙古国国籍时,其未满十六岁子女取得蒙古国籍。 2. 父母一方取得蒙古国籍时,其未满十六岁子女可根据父母愿望取得蒙古国国籍。此种情况下父母要做出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当父母双方或一方退出蒙古国国籍时,其子女退籍的许可 父母双方或一方退出蒙古国国籍时,根据父母双方书面协议中提出的愿望,可允许其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退出蒙古国国籍。 第十八条 儿童变更国籍要征得本人同意 十六至十八周岁的儿童变更国籍须先取得本人书面允许。 第五章 国家机构在国籍问题方面的权限 第十九条 蒙古国总统的权限 蒙古国总统全权决定下列问题: 1)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士取得蒙古国国籍; 2)退出蒙古国国籍; 3)恢复蒙古国国籍。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权限 1. 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就蒙古公民国籍相关问题接受在蒙古国境内及国外居住者的申请,并连同解决问题的其他文件和意见一同向蒙古国总理汇报后呈交总统。 2. 根据就蒙古国国籍问题所作决定,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负责取得蒙古国国籍、退籍、复籍、丧失国籍者的登记。 3. 在决定就蒙古国国籍问题递交的申请时,该国中央情报机构、警察机构、国家公民登记新闻中心和政府机关、各级行政长官、地方警察机构、公民登记信息办公室、蒙古国驻外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依照本法各负其责。 4. 中央情报机构从蒙古国家安全角度对就国籍问题提出申请的个人作出评价,并就如何解决问题提出明确意见。 5. 中央警察机构和国家公民登记信息中心通过有关部门分别就国籍问题申请人的登记方面提供咨询,对等级进行补充修改,同时对其他问题提出意见和总结。 6. 政府机关、各级行政长官、地方警察机构和公民登记与信息办公室和蒙古国驻外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分别对在蒙古国境内常住的、就国籍问题申请人和在外国常住、就同样问题申请人的个人状况进行调查并作出结论。 第六章 就蒙古国国籍问题提出申请和解决的条例 第二十一条 就蒙古国国籍问题提出申请 1. 向蒙古国总统提出蒙古国国籍问题方面的申请; 2. 提出取得、恢复、退出蒙古国国籍的申请者依据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办理手续; 3. 如申请者与家庭其他成员一起申请取得或退出蒙古国国籍则可以联合递交申请; 4. 要求变更国籍的父亲或母亲的申请中须注明其未满十六周岁子女是否变更国籍。 5. 未满十六至十八周岁的儿童就国籍问题方面的申请经本人同意并签字后,由其父母、抚养人或监护人递交。 第二十二条 就蒙古国国籍问题提出申请的办法 1. 取得或退出蒙古国国籍的申请由省和首都行政长官,如果在外国居住则由蒙古国驻外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通过蒙古国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呈交总统。 2. 接受申请的省和首都行政长官从县、区、巴嘎、居委会行政长官处取得该公民的证明和鉴定。 3. 接受申请的省和首都行政长官及蒙古国驻外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检查其他相关文件材料并提交蒙古国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如该文件用外文写成,则将其正式译文及具体意见一并提交该局。 4. 蒙古国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从中央情报机构和警察机构获取关于取得、退出和恢复蒙古国国籍申请人的意见和鉴定。 5. 接受公民国籍问题申请,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6. 解决蒙古国公民国籍问题所需的文件清单由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确定。 第二十三条 就国籍问题做出鉴定 1. 在决定本法第十九条所列问题时,由蒙古国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作出相关的鉴定。 2. 根据国籍问题的申请,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从全方位对申请人的利益、国家的安全利益、申请内容、其他机构就国籍问题给予的证明意见和鉴定及对解决此问题有重要意义的其他文件逐一进行审查并作出鉴定。 鉴定中要明确地反映出取得、退出和恢复蒙古国国籍以及拒绝申请的根据和条件。 3. 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就国籍问题作出鉴定时可从任何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业、官员处取得所需文件。这些机构和官员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国籍问题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就国籍问题做出决定 1. 由蒙古国总统发布同意或拒绝取得、退出和恢复蒙古国国籍申请的命令。 2.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就公民国籍问题作出决定后半年内不接受再次就该问题提出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取得、退出国籍的期限 1. 自蒙古国总统发布给予和恢复蒙古国国籍的命令之日起视作申请者已加入蒙古国国籍。 2. 自蒙古国总统发布退出蒙古国国籍的命令之日起视作申请者已退出蒙古国国籍。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蒙古国国籍问题决定的执行机构 1. 对在蒙古国境内常住者的国籍问题决定由省、首都行政长官负责执行;对在外国居住者的国籍问题决定由负责对外关系问题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负责执行。 2. 取得或恢复蒙古国国籍者由省、首都行政长官和有关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分别发给蒙古国公民身份证、蒙古国护照。未满十六周岁儿童的文件上加注有权拥有蒙古国国籍的字样。 3. 在外国居住、已退出蒙古国籍者的证件由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回收,通过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转交国家公民登记信息中心,该中心依照公民登记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公民登记信息库中的相关信息上作出记录。 4. 已丧失蒙古国国籍但在蒙古国境内居住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在蒙古国居住问题。 第二十七条 对蒙古国国籍问题决定执行的监督 对蒙古国国籍问题的执行,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和其它主管部门各依职责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蒙古国国籍问题的决定提出申诉 可向相关上级机构官员和法院就无根据拒绝接受国籍问题的申请、无明确原因超出、延长和推迟该申请的决定期限、违反检查讨论和执行所作决定的规定问题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籍法律规定者所承担的责任 违反国籍法律规定者不构成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官令其承担下述行政处罚: 1)以通过非法途径解决国籍问题为目的,就个人和其它人员向有关主管机构提供假文件的,则对当事人处以35000-50000图格里克的罚款。 2)依照本法接受就国籍问题提出的申请并进行审查、鉴定,根据相关规定担负转达责任的官员故意提供假证明、假鉴定的,则对过错者处以40000-60000图格里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法律的生效 本法自1995年7月15日开始施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蒙古国国籍法
2,内蒙古和今天的蒙古国完成大蒙古国蒙古民族历史性的统一,还有可能吗?
历史问题已成定局,国内的蒙古族与汉族通婚也已汉化了很多,只有牧区还保留着蒙古族的生活习惯。而且现在这个民族的雄霸天性已经变成了当今经济发展中的追求经济大鳄的淘金者。我生活在内蒙古,我是汉族,但我非常喜欢和敬重蒙古族,现在很多蒙古族后代都在努力工作,他们的奋进执着精神的确值得我学习。历史上的成吉思汗征战世界一定有更深层的道理,并不是野性,是我们无法领会的博大精深,蒙古族是个很优秀的民族,与其他民族不同,在内蒙古生活的汉族都会是这样的体会。不信你可以自己到内蒙古去看看,领略草原的美景,看看真正的蒙古族是否野性。
3,蒙古国人口比内蒙古人少很多,其中的原因是什么?
蒙古和内蒙古是有区别的,蒙古是一个国家,而内蒙古则是中国的一个省市。但是蒙古国的人很少,其中的原因大体是地理的原因,还有就是资源的缺乏。 蒙古国,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之间,被中、俄两国包围的一个内陆国家,蒙古虽然不与哈萨克斯坦边境接壤,但其最西点到哈萨克斯坦的最东端只有38公里。首都及全国最大城市为乌兰巴托,占全国总人口的45%。 蒙古之所这么少的人口我想很大的原因就是蒙古的地理位置很不好,蒙古国地缘格局恶劣,处于中、俄两个邻国之间——既不滨海,又不与除中、俄之外的其他国家接壤,天然缺乏对外交流通道。北部紧邻高寒的西伯利亚,而蒙古高原上自然条件相对较好的草场基本分布在中国境内的内蒙古地区,蒙古国主要以沙漠戈壁地形为主。恶劣的自然条件使其长期保持着较为原始的游牧经济,游牧经济无论是相对工业文明或是农业文明都是相对脆弱的经济模式——一场天灾就可能导致部族人口大量减少。 首先,蒙古高原上由于自然环境恶劣,历史上人口本来比较少。古代的游牧政权之所以可以拥有几十万骑兵,是因为古代游牧民族几乎全民皆兵。可见蒙古高原人口历来就不多。 此外,蒙古地区在清王朝建立后,人口似乎和西藏一样停止增长。主要原因是喇嘛教的影响,当时贫苦民众没有出路,只能把孩子送到寺庙去,这样生育率大大下降。
4,为什么有外蒙古和内蒙古的区别。它的来历区别是什么?
一、来历的区别 1、1733年,漠北蒙古(今蒙古国)由乌里雅苏台将军管辖,为省级行政区,也就是外蒙古。1911年12月28日,外蒙古宣布“独立”,沙俄以蒙古保护者自居。清帝退位后,北洋政府继续与沙俄谈判,于1915年6月7日签订《中俄蒙协约》,勉强保住了在法律意义上对外蒙古的主权。 1924年,中国政府与苏俄政府签订《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仍规定外蒙古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享有领土主权。1924年5月,第八世哲布尊丹巴病死。一个月后蒙古取消君主立宪政体,建立共和制,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国。 2、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4月23日,在王爷庙(今乌兰浩特市)举行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来自内蒙古大部分盟旗的蒙古、达斡尔、鄂温克、汉、满、回、壮等各民族代表393人出席会议。 会议通过决议,成立了内蒙古自治政府,包含了察哈尔省、兴安省以及宁夏省、热河省、黑龙江省和绥远省的部分地区,选举乌兰夫为自治政府主席。会议决定每年的5月1日为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纪念日。1949年11月,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周恩来批准,自治政府迁址张家口。 二、地理位置不同 1、蒙古国地处亚洲中部的蒙古高原,东、南、西三面与中国接壤,北面同俄罗斯的西伯利亚为邻,边境线总长8219公里,其中中蒙边境线长4676.8公里,蒙俄边境线长3543公里。蒙古国东西最长处2368公里,南北最宽处1260公里。 2、内蒙古自治区,简称“内蒙古”,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首府呼和浩特市。位于中国华北地区,内蒙古界于北纬37°24′-53°23′,东经97°12′-126°04′之间,东北部与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交界,南部与山西、陕西、宁夏相邻,西南部与甘肃毗连,北部与俄罗斯、蒙古接壤。 三、区域划分不同 1、截止2019年,蒙古国全国行政区划划分为首都乌兰巴托和21个省,分别为后杭爱省、巴彦乌勒盖省、巴彦洪格尔省、布尔干省、戈壁阿尔泰省、东戈壁省、东方省、中戈壁省、扎布汗省、前杭爱省、南戈壁省、苏赫巴托尔省、色楞格省、中央省、乌布苏省、科布多省、库苏古尔省、肯特省、鄂尔浑省、达尔汗乌勒省和戈壁苏木贝尔省。 2、截至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下辖9个地级市、3个盟,23个市辖区、11个县级市、17个县、49个旗,3个自治旗,合计103个县级区划。246个街道、508个镇、99个乡、17个民族乡、153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合计1024个乡级区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蒙古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内蒙古
5,内蒙古和外蒙古之间有什么区别?
区别1:外蒙古人的习惯更好(外蒙古牧民的厕所)
蒙古人自古就很重视人与环境的关系,他们不会对大自然不敬。这中观念已经融入蒙古人的原始宗教萨满教之中了,所以蒙古人在草原上迁徙时,会把扎帐篷时桩子留下的坑填满,修建坟墓时也不会像汉族那样堆起土堆,而是深埋地下,不留任何痕迹(客观上有防盗的效果)。今天外蒙古的牧民在大草原上生活,依然保持了这个良好的民族传统,有条件的牧民甚至会修建简易的厕所。我在蒙古待了一个星期,城市乡村都去过,没见到有人能随地大小便的,大家都有着良好的生活习惯。相比之下,内蒙的情况就比较糟糕了。
区别二:外蒙古的生活更悠闲 (外蒙草原上穿着传统服装的牧民)
外蒙古的经济虽然不发达,牧民们相对贫穷,但由于人少,所以生活得相当的悠闲,他们心目中也许向往城市的生活,但城市人也向往着他们的生活。我在外蒙古牧民家住了两天,连蜡烛火柴都要开车去镇子上买,但他们似乎没有离开草原的打算。
区别三:外蒙古的环境保护得好(外蒙古的牧场)
外蒙古的环境保护得很好,当然,这中保护可能是无意的,因为那里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低的国家之一。上图是外蒙古的牧场,太阳落山后,牛羊们回家时的情景。途中颜色比较深的地方是一条小溪,四周的草非常茂盛,可谓水草丰足。
虽然资本主义进入外蒙后,也有过度放牧的现象,但比起内蒙的草原来说,还算保护得好的。当然,内蒙我去的地方不多,也许其他地方有好的牧场。无论如何上图这种场景在外蒙是看不到的。资本主义是一把双刃剑,改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地方就要发挥。
区别四:外蒙古的牧民更浪漫(外蒙的牧民骑马放牧)
内蒙古的牧民好多都骑车放牧,一点儿也不浪漫,往好了说是很酷,往不好了说就有些破坏环境了。究其原因,内蒙古经济发展迅速,许多地方都在城市化,牧民们也都不那么专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