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渤海区渔政局,涉及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
本文目录索引
- 1,涉及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
-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997修订)
- 3,请问黄渤海渔政局怎么样?我是2012国考。有知道待遇办公啥的不?
- 4,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11修订)
- 5,农业部关于修改《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决定(2001)
- 6,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22修订)
- 7,中韩渔业协定的管理方式
- 8,中日渔业协定的暂定措施水域
- 9,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
- 10,中国的海监,海巡,海警,渔政的职责有什么区别?为什么去黄岩岛不派...
1,涉及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
大概有以下这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种畜禽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一)综合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二)种植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
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限制使用的农药清单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进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三)畜牧兽医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进口兽药管理办法
兽药批准文号管理规定 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
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
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 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
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 关于加强兽药名称管理的通知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四)渔业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
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 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船名规定
渔港费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五)农机
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
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 农业部农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 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
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办法
(六)农垦
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规定 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
全国农垦职工教育暂行规定
(七)科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八)市场信息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九)农村合作经济
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997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管理,保障渔业职工、渔民生命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不受损失,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省凡拥有渔业船舶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省及沿海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渔业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渔业港口和渔业生产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 拥有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责任、监督检查制度。第五条 渔业船舶应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助渔、导航和号灯号型安全设备。其中十四千瓦特(十九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和木帆渔船的安全设备,按省船检机构的规定配备。安全设备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准出港作业。第六条 渔业船舶的船首两侧应用汉字(仿宋体)和阿拉伯数字刷写船名、船号,在船尾刷写港籍,并保持字迹清晰。船首两侧字迹规格:四十四千瓦特(六十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为船体水面以上部分的五分之一;四十四千瓦特(六十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和木帆渔船不得小于二十五厘米。第七条 渔业船舶不准搭客。改变渔业船舶作业性质,应报请市以上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八条 职务船员四等以上的,应经省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考试;五等以下的,经市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职务船员证书。无职务船员证书的,不得从事职务船员工作。第九条 船员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不准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二)临近出航前或在航行作业中不准饮酒;
(三)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忽视了望,应详细记录航海、渔捞日志;
(四)在海上作业时,不准披衣撇襟、穿着拖鞋;
(五)在恶劣气候条件下航行和在甲板上作业,必须穿着救生衣。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渔港内或主航道上从事养殖、定置或捕捞作业。第十一条 遇有六级大风,在港的四十四千瓦特(六十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和木帆渔船不准出海,已在海上的应停止作业;遇有七级大风,二百九十四千瓦特(四百马力)以下的渔业船舶不准出海,已在海上的应停止作业;遇有八级大风,四百四十一千瓦特(六百马力)以上的渔业船舶不准出海,已在海上的应停止作业。在渤海及其他危险海域作业时,应从严一级执行,并应采取避风应急措施。
各级渔业生产指挥调度机构,应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及时传递风情,做好避风指挥调度。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冬季作业时,应采取防冻防滑安全措施。作业人员用火炉取暖的,应防止发生火灾和煤气中毒事故。第十三条 发现渔业船舶遇难或有人落水时,应立即抢救并报告有关部门。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船主之间在海上发生纠纷,应到附近港口解决,不准以任何理由在海上纠缠。第十五条 发生人员死亡或渔业船舶翻沉、碰撞、触礁、搁浅以及造成财产损失一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县渔业行政部门应在四十八小时内逐级报告省渔业行政部门,并在十五日内报送书面报告,两个月内报送事故处理结案报告。人员死亡事故,在逐级上报渔业行政部门的同时,应抄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第十六条 对执行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渔业行政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模范遵守本规定,无人员伤亡和海损事故的;
(二)抢救遇难渔业船舶和落水人员有显著成绩的;
(三)及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使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体渔户,由渔业行政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一)渔业船舶不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的;
(二)渔业船舶搭客或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作业性质的;
(三)无证驾驶渔业船舶的;
(四)擅离职守、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安全事故的;
(五)在港内或主航道上从事养殖、定置或捕捞作业的;
(六)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渔业职工、渔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渔港监督和船检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节轻微的,由渔业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请问黄渤海渔政局怎么样?我是2012国考。有知道待遇办公啥的不?
在烟台,是农业部下的三个渔业局之一,就像水利部下的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长江水利委员会一样,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就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评职称,工资没差额事业单位的高,权力没行政机关大。
黄渤海渔政局在烟台养马岛,距市区有23公里(直线),坐公交需从牟平转车到烟台,需要3个小时。离威海四十来公里。养马岛其实是半岛,渔政局就在养马岛最里面,因为需要靠码头近。风大,冬天冷。我是不喜欢那里。荒凉点吧,也可以叫安静。岛上有两个渔村。
工资,不要指望太多,现在一提公务员好像都是工资高,清闲活,天天办公室的,进来了就知道了。3000多点吧,不会过3500.这是指收入,不是说单指工资。年终奖金另算,但绝不会超过两月工资。
4,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11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实施细则》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以及《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各海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凡国家授权由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区渔政分局)发捕捞许可证的下列渔船,均由海区渔政分局在发放或年审捕捞许可证的同时,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一)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主要国营捕捞企业的渔船。
(二)其他捕捞企业和群众捕捞单位600马力以上的渔船。
(三)外海作业渔船。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捕捞生产的渔船。
(五)因特殊需要,经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含专项特许)的渔船。第三条 渔业资源费,按不同作业类型渔船前3 年平均年总产值的下列比例征收:
(一)近海拖网作业的渔船,黄渤海区、东海区、南海区均按1%-1.5%征收。
(二)围、流、钓作业的渔船,按0.8%征收。
(三)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的渔船,按5%征收。
(四)外海作业的渔船,按0.8%征收。
(五)采(潜)捕作业的,按3%征收。第四条 渔业资源费以渔船主机额定总功率(马力)为计征单位,拖网渔船以马力、产值确定基数、划分档次,按每艘主机马力计征,流网渔船按作业单位主机马力计征,钓钩、围网渔船按母船主机马力计征,每马力征收金额为:
(一)黄渤海区
1.拖网渔船:
近海,双拖作业的渔船,每艘以200马力为基数,200马力以内,每马力按24元计征;超出基数的,每马力按4元计征。
外海,双拖作业的渔船,每艘以600马力为基数,600马力以内,每马力按6元计征;超出基数的,每马力按2.3元计征。
近海、外海单拖作业的渔船,按双拖作业征收标准加30%计征。
2.围、流、钓作业的渔船,每马力按8元计征。
(二)东海区
1.拖网渔船:
近海,双拖作业的渔船,每艘以250马力为基数,250马力以内,每马力按20元计征;超出基数的,每马力按4元计征。
外海,双拖作业的渔船,每艘以600马力为基数,600马力以内,每马力按6元计征;超出基数的,每马力按2.3元计征。
近海、外海单拖作业的渔船,按双拖作业征收标准加30%计征。
2.围、流、钓作业的渔船,每马力按8元计征。
(三)南海区
1.拖网渔船:
近海,每艘以600马力为基数,600马力以内的双拖,每马力按5.9元,单拖每马力按7.9元计征。
外海,每艘以600马力为基数,600马力以内的双拖,每马力按4 元,单拖每马力按6元计征。
近海、外海渔船超出基数的,双拖每马力按1元,单拖每马力按2元计征。
2. 围、流、钓作业的渔船,每马力按6元计征。
3. 采(潜)捕作业,每马力按100元计征。第五条 下列渔船和作业可增加或减免渔业资源费:
(一)从事两种以上作业方式生产的渔船,按其作业类型的最高标准征收。
(二)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以同类作业渔船征收标准逐年加征渔业资源费。
1989年加征50%, 1990年加征100%, 1991年及其以后加征150%。
(三)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跨海区生产的渔船,按作业时间、渔获产值,比照所到海区同类作业征收标准按作业时间征收;经海区双方协商同意跨海区生产的渔船,按所到海区同类作业征收标准加征50%。
(四)渔业科研调查船、教学船,在执行调查任务期间免征渔业资源费;在教学实习期间进行捕捞作业的减半征收。
(五)经批准取得伏季作业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每马力加征1.5元;经批推进入中日渔业协定第五、第六保护区作业的渔船,每马力加征0.5元。
(六)经国家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从事国家鼓励开发利用的品种资源的拖船减半征收。第六条 渔业资源费按年度或汛期在发放或年审渔业捕捞许可证时一次征收完毕,并在许可证上注明缴纳的金额,加盖印章,出具财政部门指定使用的收费收据。第七条 由海区渔政分局直接征收渔业资源费的主要国营捕捞企业,暂定为:
黄渤海区:青岛、烟台、天津、秦皇岛、大连海洋渔业公司、营口水产公司。
东海区:连云港、江苏省、上海市、舟山、宁波、温州、福建省海洋渔业公司。
南海区:广州市、海南省、湛江、北海海洋渔业公司。
其他捕捞企业、群众捕捞单位600马力以上的渔船,由海区渔政分局直接征收,也可以委托渔船所有地的渔政管理部门代收。代收部门须按照本规定的征收标准,使用规定的收费收据和专用印章。所收的渔业资源费可留10%,作为代办部门渔业资源费收入,其余上缴海区渔政分局。
5,农业部关于修改《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决定(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5号)
《关于修改〈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8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修改《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
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决定
农业部常务会议决定对《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五条第二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渔船,按同类作业渔船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22修订)
第一条 为了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以下称《中韩渔业协定》)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正常渔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韩渔业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韩方一侧过渡水域”(以下称“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我国渔船。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是实施《中韩渔业协定》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渔业活动进行管理。
农业农村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的组织实施、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我国渔船的生产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协助。
沿渤海、黄海、东海各省(直辖市)、地(市)、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作业的本辖区渔船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管理。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每年根据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商定的作业规模(作业类型、船数、渔获量等),确定下一年度我国渔船进入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作业规模,并下达给黄渤海区、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由其分配给本海区有关省(市)。第五条 申请进入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于每年4月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农业农村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第六条 申请进入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必备证书。
2、适航航区在Ⅱ类以上,并处于适航状态,装备有全球卫星定位仪(GPS)。
3、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船员证书。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渔船,黄渤海区、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发给有效期为1年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称《专项证》)。《专项证》由受理申请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向申请人转交。转交《专项证》时,须同时发给申请人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捞日志》(以下称《渔捞日志》,格式见附件二),并就《渔捞日志》的填写、收集、管理等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第八条 黄渤海区、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每年编制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许可渔船名录,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第九条 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渔捞日志》。申请人在申请下一年度作业资格时,须将《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的《渔捞日志》同时交送受理申请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第十条 受理申请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渔船《渔捞日志》的收集、统计工作,并逐级上报地(市)、省(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由省(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统一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东海区渔船的《渔捞日志》和生产情况由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交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汇总。
《渔捞日志》数据的处理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第十一条 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按规定标记。具体标记方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第十二条 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遵守我国渔业法律、法规,遵守中韩双方商定的暂定措施水域、过渡水域资源养护和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我国渔船与韩国渔船发生渔事纠纷,或需到韩国港口紧急避难的,应按照《中韩渔业协定》及两国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申请表》和《渔捞日志》由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中韩渔业协定》生效之日起实施。有关过渡水域的规定,有效期为自协定生效之日起至满四年之日止。
7,中韩渔业协定的管理方式
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由中韩双方共同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决定暂定措施水域采取共同的养护措施和量的管理措施。双方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对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必要措施,不对另一方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及其他措施。一方发现另一方国民及渔船违反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决定时,可就事实提醒该国民及渔船注意,并将事实及有关情况通报另一方。另一方应尊重对方的通报,并在采取必要措施后,将结果通知对方。在过渡水域双方还可采取联合监督检查措施,包括联合乘船、勒令停船、登临检查等。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中韩双方在考虑各自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的海洋生物资源状况、本国捕捞能力、传统渔业活动、相互入渔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的情况下,每年决定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在本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的可捕鱼种、渔获配额、作业时间、作业区域及其他作业条件,并通报给另一方。另一方接到通报后向对方授权机关申请发给希望在对方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入渔许可证。被申请一方授权机关按照本协定及本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颁发许可证,并可收取适当费用。中韩任何一方的国民及渔船进入对方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从事渔业活动,应遵守对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韩渔业协定》的有关规定。
8,中日渔业协定的暂定措施水域
暂定措施水域是双方临时时性的共同渔业水域。因为根据协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协定各项规定不得认为有损缔约双方各自关于海洋法诸问题的立场。”渔业协定第七条规定:一、下列各点顺次用直线连结而围成的水域(以下称“暂定措施水域”)适用本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1、北纬三十度四十分、东经一百二十四度十点一分之点2、北纬三十度、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五十六点四分之点3、北纬二十九度、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二十五点五分之点4、北纬二十八度、东经一百二十二度四十七点九分之点5、北纬二十七度、东经一百二十一度五十七点四分之点6、北纬二十七度、东经一百二十五度五十八点三分之点7、北纬二十八度、东经一百二十七度十五点一分之点8、北纬二十九度、东经一百二十八度零点九分之点9、北纬三十度、东经一百二十八度三十二点二分之点10、北纬三十度四十分、东经一百二十八度二十六点一分之点11、北纬三十度四十分、东经一百二十四度十点一分之点二、缔约双方根据第十一条规定设置的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决定,在暂定措施水域中,考虑到对缔约各方传统渔业活动的影响,为确保海洋生物资源的维持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及量的管理措施。三、缔约各方应对在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及其他必要措施。缔约各方在该水域中,不对从事渔业活动的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措施。缔约一方发现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设置的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决定的作业限制时,可就事实提醒该国民及渔船注意,并将事实及有关情况通报缔约另一方。缔约另一方应在尊重该方的通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后将结果通报该方。
9,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
一、继续有效的规章
1.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发布)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发布)
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发布)
4.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6号发布)
5.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6.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6日农经发[1997]5号发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发布)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发布)
9.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6月29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
10.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年1月11日[1993]农(绿)字第1号发布)
11.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发布)
12.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发布)
1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发布)
1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发布)
15.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发布)
16.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发布)
17.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发布)
18.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
19.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20.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21.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22.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
23.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
2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
25.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发布)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
27.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发布)
28.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发布)
29.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发布)
30.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1997年9月8日[1997]农农发9号发布)
3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2.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发布)
33.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
34.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
35.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002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17号发布)
36.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7.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发布)
38.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2月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发布)
39.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
40.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发布)
4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发布)
42.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1993年8月21日[1993]农(机)字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3.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发布)
44.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2号发布)
45.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3号发布)
46.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发布)
4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发布)
48.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发布)
49.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11月2日农业部令第72号发布)
50.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农业部令第23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51.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00年8月17日农业部令第3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5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8月17日农业部令第3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53.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54.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
55.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发布)
56.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发布)
57.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发布)
58.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发布)
59.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发布)
60.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73号发布)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发布)
6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
63.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发布)
6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5号发布)
65.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发布)
66.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发布)
67.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发布)
68.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发布)
69.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1月23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70.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
71.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发布)
72.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1989年5月10日[1989]农(体改)字第8号发布)
73.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规定(1997年12月29日农业部令25号发布)
74.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发布)
75.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方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6]农(渔政)字第14号发布)
76.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发布)
7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78.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发布)
79.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发布)
80.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4年8月18日农渔发[1994]11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81.关于加强外海作业渔船管理的通告(1994年11月9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8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1991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83.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发布)
84.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8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6年1月22日农渔发[1996]2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86.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发布)
87.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发布)
88.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1996年10月8日农渔发[1996]14号发布)
89.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发布)
9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
9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92.农业部关于在东海、黄海实施新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1998年4月2日农渔发[1998]6号发布)
9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发布)
94.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发布)
95.农业部关于在南海海域实行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1999年3月5日农渔发[1999]2号发布)
96.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9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98.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99.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发布)
100.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2000年4月12日农渔发[2000]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发布)
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发布)
103.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0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105.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06.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发布)
107.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0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1号发布)
10,中国的海监,海巡,海警,渔政的职责有什么区别?为什么去黄岩岛不派...
海警:顾名思义海上警察,主要负责近海海上治安。黄岩岛现在是护渔,当然要排渔政才名正言顺啊。
海监全称:中国海洋环境监视监测船队(简称中国海监总队)。主要职责:查处侵犯海洋权益、违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与资源、破坏海上设施、扰乱海上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根据委托或授权进行其他海上执法工作。
海巡:顾名思义是海上巡查、海上巡视或者海上巡逻。它和海警都是海上的警察,只不过海警是治安警察,海巡是交通警察。海巡的主要目的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海巡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渔政:是我国的渔政监督机构是农业部渔业局,基本上所有经济区内的渔业有关的都可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