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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本文目录索引

1,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欢迎关注,点赞,下次精彩内容推荐,业务办理请私信,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您清楚么?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讲吧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2、哪些情况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3、新个税法怎么计算工资薪金? 2019年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 累计预扣法 计算公式为: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方法,基本平移了现行税法的扣缴方法,特别是平移了对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费用按800元计算的规定 这种预扣预缴方法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来讲既容易理解,也简便易行,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操作

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2,个人所得税怎么算的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注: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3,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5%或20%、15%)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纳税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在确定纳税人的扣除项目时,还应注意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和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另外,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企业要根据情况要求办理。 1、直接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间接法,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4,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税起征点原来是1600,现在是20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20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2008年3月份起,个税按2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一 不超过500元 5

  二 超过500元至2000元 10 25
  三 超过2000元至5000元 15 125
  四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 20 375
  五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 25 1375
  六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 30 3375
  七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 35 6375
  八 超过80 000元至100000元 40 10375

  九 超过100000元 45 15375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一 不超过5,000元的 5 0
  二 超过5,000元到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三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 250
  四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 250
  五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 750


  个人取得与雇佣相关的各种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收入,除按规定可以扣除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外,都要并入工资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计算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社保费、住房公积金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调高为2000元)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一、一个月内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各项年度奖金,可合计作为一次收入,按12个月分解后确定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并据此全额计算纳税。
  二、不同月份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各项年度奖金,每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允许采用一次分解12个月确定税率的计税方法。


  个人取得的年终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不明白的Q我哈。。

5,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有两种: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非应税所得额-免税所得额-各项扣除额-弥补亏损额。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企业所得税是对国内企业,和其余所得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余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6,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的简便计算   按有关规定,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交易中股权支付时,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非股权支付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例一:甲公司共有股权10000万股,为了将来能更好地发展,将80%的股权由乙公司收购,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8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元。在收购对价中,乙公司以股权形式支付720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8000万元。   一般计算方法: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0000×80%×10-10000×80%×8)×[8000÷(72000+8000)]= (80000-64000)×10%=1600(万元)。   简便计算方法: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银行存款支付对应的股份数×每股盈利额=8000÷10×(10-8)=1600(万元)。   因投资未到位不得扣除利息支出的简便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般计算公式: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同时,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也不得扣除。   例二:某公司2011年1月向工商银行按照5.4%的年利率借入500万元,向一家私营企业以8%的年利率借入200万元,全年共发生利息支出43万元,公司甲股东欠缴资本额300万元。   一般计算方法:该公司2011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200×(8%-5.4%)+(500×5.4%+200×5.4%)×300÷(500+200)=21.4(万元)。   简便计算方法:该公司2011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借款利息总额-可扣除借款利息额=43-(200+500-300)×5.4%=21.4(万元)。   不得扣除关联方利息支出的简便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非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应付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需要说明的是,年度应付关联方利息应符合税法对利息支出的一般规定,特别是应限制在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以内,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三:某企业2011年权益性投资全年平均额为3000万元,向关联方借款8000万元,年利率9%,当年支付关联方利息720万元,不能提供独立交易证明,且关联方实际税负低于该企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计算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   一般计算方法:   (1)超银行利率利息支出=8000×(9%-5%)=320(万元);   (2)该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例=8000÷3000=2.667,超债资比例的利息支出=(720-320)×(1-2÷2.667)=100.04(万元);   合计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320+100.04=420.04(万元)。   简便计算方法: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借款利息总额-按税法规定可扣除借款利息额=720-3000×2×5%=420(万元)。   特别纳税调整再销售价格法的简便计算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例四:某企业自行申报以55万元从境外甲公司(关联企业)购入一批产品,又将这批产品以50万元转售给乙公司(非关联企业)。假定该企业的销售毛利率为2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要求用再销售价格法计算此次销售业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一般计算方法: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50×(1-20%)]×25%=2.5(万元);   简便计算方法: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20%×25%=2.5(万元)。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简便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进一步明确,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1.双倍余额递减法的简便计算:   双倍余额递减法,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以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折旧率(不扣残值)的两倍作为折旧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求得每期折旧额的一种快速折旧的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扣除预计净残值,为了保证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终了时账面净值与预计净残值相等,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年折旧额=每年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年折旧率。   例五:一台设备原值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3万元,按规定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要求计算其使用第四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   一般计算方法:年折旧率为2÷10=0.2,第一年折旧额为100×0.2=20(万元);第二年折旧额为(100-20)×0.2=16(万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100-20-16)×0.2=12.80(万元);第四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为 (100-20-16-12.8)×0.2=10.24(万元)。   由以上计算可以看出,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出的各年折旧额(最后两年除外)和各年年初固定资产的净值都是等比数列,比值是“(1-年折旧率)”,即次年折旧额(或年初固定资产的净值)=上年折旧额(或上年年初固定资产的净值)×(1-年折旧率)。   简便计算方法:第四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设备原值×(1-年折旧率)3×年折旧率=100×0.8 3×0.2=10.24(万元)。   2.年数总和法的简便计算:   年数总和法,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例六:某企业购进一台机器,价格为300万元,预计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15万元,按税法规定可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试计算可使用的5年中每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   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1+2+3+4+5=15[或5×(1+5)÷2=15]   一般计算方法:第一年折旧额为5÷15×(300-15)=95(万元);第二年折旧额为4÷15×(300-15)=76(万元);第三年折旧额为 3÷15×(300-15)=57(万元);第四年折旧额为2÷15×(300-15)=38(万元);第五年折旧额为 1÷15×(300-15)=19(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用年数总和法计算出的各年折旧额是一组等差数列,差值是“固定资产原值减残值的余额×1÷逐年数字之和”,本例中即为(300-15)×1÷15=19(万元),即次年折旧额=上年折旧额-19。   简便计算方法:第一年折旧额为5÷15×(300-15)=95(万元);第二年折旧额为95-19=76(万元);第三年折旧额为76-19=57(万元);第四年折旧额为57-19=38(万元);第五年折旧额为38-19=19(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