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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举报电话
12336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开通的违法举报电话号码,意在对社会各界对违法用地情况、违反土地资源管理的情况进行举报监督。 背景: 中国一些城市的违法用地宗数和面积呈增多、增大的趋势。“以租代征”在各地大量滋生;一些地方以各种名义新建、扩建开发区的现象死灰复燃;擅自调整规划,规避占用基本农田报国务院审批和违规下放规划审批权,拆分项目化整为零报批用地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也比较严重。 这些土地违法行为,造成大片土地包括耕地被乱占滥用,大量国有土地资产流失,部分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被侵害。 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开通以来,在发现和受理违法违规线索、积极化解矛盾、严格国土资源执法、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推动了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机制的建立完善。 国土资源部主要职责 1、拟定有关法律法规,发布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农业部负责的海洋渔业资源除外,下同)等自然资源管理的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政策; 制订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2、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和海洋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3、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海洋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海洋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4、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5、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6、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制订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7、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8、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9、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10、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和国家财政拨给的其他资金。 11、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12、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12336 百度百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的通知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的举报电话是多少?
现在已经没有国土资源部了,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的举报电话是12236。 省、市、县12336举报电话的整合工作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推进。在整合期间,可以直接拨打当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地方12336举报电话举报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什么是自然资源部? 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着力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空间规划重叠等问题,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方案提出: 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 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职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参考资料来源: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国土资源局举报电话多少
国土局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36。12336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开通的违法举报电话号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