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法律依据
编辑:范文君 更新时间:2024-06-29 15:06:00
导读:您好!这是一道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考试试题,在损失补偿原则的实践过程中,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属于保险补偿要受到的限制。它的意思是:保险人在履行损失补偿过程中,常会受到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利益和赔偿方法的制约。而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之后,对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损害,可以获得充分的补偿。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赔偿金额应公平合理,合法合情,并经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②损失价值的估计,应以发生危险事故的当时当地市价估计为准则; ③当损失价值无法估计,或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岐时,可以采用恢复原状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④保险标的物多于一项时,应逐项分开计算,各项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⑤除定值保险外,应按危险事故发生时实际损失价值为准则,并以保险金额为限,以防道德危险的发生; ⑥严格核对保险单的时效、财产存放地点、保险项目、被保险人,并分析出险的真正原因,努力做到该赔则赔,不该赔则绝不赔。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测一测你的抗风险指数,专家为你免费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