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奥威斯国际会议酒店,我国的基本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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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的基本法律有哪些
我国基本法律包括有: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婚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 扩展资料: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 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本法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
2,肇庆奥威斯酒店的酒店介绍
酒店地址肇庆市星湖大道西侧肇庆广播电视中心对面投资方:东莞奥威斯物业管理行投资额:12.45亿元人民币,首期投资4亿元面积:占地12万平方米奥威斯酒店的设计体现了石油大亨的伟志和风范,是集会议、休闲、度假为一体的国际认证七星酒店。奥威斯酒店。店拥有750多间豪华客房。奥威斯国际会议中心拥有一间可容纳3000多人的圆形国际会议厅及60多个国际标准各式会议厅。荟萃美食精华的中、西、日、意大利餐厅,使您流连忘返。所有房间均采用先进集控系统并配备宽频通讯网络,为客人提供最完善的优质服务。
3,东莞市劳动法
一般在我们口头上经常讲的法律法规其实他们之间是有区别的,
法律:一般是国家立法机关(一般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而且他们的法律效力是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效力。
法规/条例:一般是地方政府和省部委颁发的,比方说广东省的>,他只适用於广东省,而在湖南省就不适用了。
也就是说,法律与法规/条例等的区别在於他的立法机关不同,因而他的适用范围也不於,法津一般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利机构制定的,他对全国范围里有普遍的约束力,是其他地方政府的法规/条例等的批导方针,其它地方的法规不是可以违背劳动法的宗旨的。
>是2007年下半年以主席令颁发的法律,全国通用。因而你所说的东莞市劳动法是不存在的。
如果你有劳动纠纷必须在有效时间之内,凭你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资料,如:厂证、工资条或劳动合同等到当地镇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因你没有在此详细说明原因,大家都不清楚具体是怎麼回事,因此建议你与当地的劳动部门联系咨询处理方式。祝你好运!
4,东莞太子酒店总裁是谁
太子酒店没有什么“总裁”,应该叫“董事长” 东莞市太子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 梁耀辉,42岁,太子酒店、中源石油集团董事长梁耀辉广东东莞人,人称太子辉。“全国最大酒店”东莞奥威斯国际会议酒店幕后控制人是东莞市太子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中源石油(国际)集团公司董事长梁耀辉。2008年1月当选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旗下的产业涉及酒店、石油油井等。太子酒店为五星级酒店,位于东莞黄江镇,1996年开业。梁耀辉早年曾从事服务行业,刚起家时并不富有,甚至开过理发店,创业颇为艰难。近几年,梁耀辉生意风生水起,现在他在国外投资油井,产业也在不断扩大。据称他在哈萨克斯坦有10个油井。
5,太子酒店卖淫案有哪些内幕?
曾经的东莞风云人物、人称“太子辉”的梁耀辉,栽倒在一项并不光彩的经营活动中:8月11日,广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梁耀辉利用其控制的五星级酒店太子酒店组织卖淫活动,构成组织卖淫罪,且情节严重。 法院审理查明,梁耀辉于1995年在东莞市黄江镇成立东莞市太子娱乐城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东莞市太子酒店有限公司,在投资建设该酒店过程中,需要报装两台400KVA变压器。 按有关规定,太子酒店用电属于商业用电范围,应执行商业电价。为了降低酒店的用电成本,梁耀辉找到时任黄江供电公司副经理黄耀平(已判刑),让黄耀平帮忙以较低电价的用电类别报装上述两台400KVA的变压器,黄耀平答应。 在黄的帮助下,梁耀辉经营的太子酒店以“太子山庄”的名义报装了两台400KVA变压器,并于1996年1月开始按居民用电的电价缴纳电费,一直持续到2004年6月。 为了感谢黄耀平的帮助,梁耀辉于2002年1月8日以黄耀平的名义在东莞市黄江农村信用合作社开设了一个银行账户,并将156万港币(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1654848元)存入该账户。后梁约黄在太子酒店见面,把上述账户存折送给了黄,黄多次取出用于日常开支。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6,广东东莞: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是多少,量刑标准
广东东莞的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分别是2万元、4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2006年8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06]297号):将全省分为两类地区,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一类地区:2万元数额较大为;40万元为数额巨大。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